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椎间盘突出的法医学鉴定
作者:榆林中院 苏宁  发布时间:2010-07-21 17:21:02 打印 字号: | |
  损伤后椎间盘突出症是指因机械外力致椎间盘中髓核突出压迫神经根或脊髓产生的一系统临床症状和体征。椎间盘突出症是临床法医学鉴定中常见的案例,但其大多数情况下均为慢性退行性改变所致,当其在外力作用下即表现出临床症状及体征,因此在鉴定时容易引起争议,正确认定椎间盘突出是外伤性所致还是病理性改变以及外伤在椎间盘突出中的参与程度,在法医鉴定实践中尤为重要。

  1、解剖因素

  解剖上椎体间的连接除寰、枢椎外、脊柱各椎骨之间都有椎间盘。椎间盘的力学性能主要是承受载荷、吸收震荡、减缓冲击以及传导应力,根据实验研究,胸腰段椎间盘压缩强度为10.8-11.3Mpa,拉伸强度为2.6-3.0Mpa,其承载能力由上至下递增。因损伤而引起的椎间盘病变主要是椎间盘突出症(disc herniation),是指椎间盘髓核或部分软骨板通过纤维环的薄弱点向外突出而引起的病症。椎间盘突出症最常见的为腰椎段,其次为颈椎段,胸椎段较少见。医学研究发现,椎间盘的发育在 20岁时达到高峰,随后,随着年龄的增长或超负荷承载,椎间盘开始退变并持续发展,一般认为人体进入50岁以后,椎间盘已有明显的退行性变,即椎间盘膨出,此时软骨板变形明显,髓核逐渐失去水分,为纤维组织取代,加之血运不良,修复能力差,椎间盘由于负重,经常承受强大的挤压,扭转应力,生理变性加重,这是椎间盘脱出的内因,因此,构成椎间盘突出的基本原因是椎间盘的退行性变。一般认为,从事重体力劳动和举重运动、长期从事弯腰工作、长期处于坐位状态的人,容易发生椎间盘的退变或突变,综上所述,椎间盘突出是在椎间盘发生退行性变的基础上发展而来的,急性损伤一般不会引起正常的椎间盘突出,外伤、劳损仅仅是椎间盘突出的重要诱因之一。椎间盘退行性变时,轻微的外力就可以发生椎间盘突出。

  2、椎间盘突出症因素

  腰椎间盘突出症的诱发因素主要表现为:(1)脊柱畸形或脊柱生理曲度的改变,纤维环受力不均匀加速退变;(2)过度负荷,重体力劳动,长期从事弯腰工作;(3)腰穿刺破纤维环;(4)急性损伤如腰背扭伤并不能引起腰椎间盘突出,临床上严重的脊柱骨折,椎体压缩1/3-1/2以上,亦少有椎间盘纤维环破裂,但是,可使椎间盘软骨终板破裂,使髓核突入椎体内,有人认为外伤只是引起椎间盘突出的诱因;(5)椎间盘突出的易发年龄为20-40岁。椎间盘突出后可以引起机体局部发生一系列的病理生化反应,使周围组织出现无菌性炎症反应,神经根受压或水肿,出现相应的临床症状及体征。临床根据出现的症状、体征、X线检查,CT及MRI检查结果做出诊断并不难,但要注意某些医院将属于椎间盘膨出症的诊断为椎间盘突出症。椎间盘的突出与膨出是有区别的,椎间盘膨出是中年以后椎间盘发生明显的退行性变,属于病理性改变,且好发部位在L3-4,L4-5。

  3、外伤性椎间盘突出的法医学鉴定要点

  3.1、外伤史的确证:通过了解案情,调查访问,询问受伤史,确定受力大小、部门、受力方式、受力时的体位,综合分析该力能否在该体位形成椎间盘突出。询问既往是否存在外伤及椎间盘突出的诱因,但多数被鉴定人不能如实回答,需要调查访问。一般认为,急性损伤如腰背扭伤并不能引起腰椎间盘突出,临床上严重的脊柱骨折、椎体压缩1/3-1/2以上,亦少有椎间盘纤维环破裂,使椎间盘椎管内突出,但可使椎间盘软骨终板破裂,使髓核突入椎体内。使正常椎间盘突出需要强度较大的外力作用,外伤性椎间盘突出多合关椎体骨折、滑脱及脊椎周围软组织损伤等。

  3.2、临床表现:伤后立即出现神经压迫症状,腰背痛、坐骨神经痛、下腹部或大腿前侧痛、间歇性跛行、马尾综合症等,并应注意伤前有无出现过上述症状。

  3.3、影像学检查:常规做X线、CT和MRI检查以明确诊断,有无椎间盘突出,脊柱骨折,韧带损伤等,有无退行性变,有无先天脊柱畸形,脊椎不稳定等,有脊髓压迫症状的还要做出相应的肌电图检查。

  3.4、外伤与突出的关系:造成椎间盘突出需要较大的外力作用,还与人体在受力时的体位有关,前屈型损伤较易造成椎间盘突出,垂直压缩不易造成突出,外力超过一定的限度时才可造成突出,但常合并脊柱损伤,过度后伸型多见前纵韧带、棘突、椎板断裂,较少造成椎间盘突出。

  3.5、排除突出的诱发因素:脊柱是否有畸形或生理曲度的改变,是否有重体力劳动、长期从事弯腰工作等,年龄是否处于突出容易发年龄段,既往是否有过外伤史及疾病。

  3.6、对于腰部有明确的外伤史,临床出现椎间盘突出的症状和体征,影像学检查确诊椎间盘突出,椎体、关节、韧带无明显退行性变,可以认定为外伤性椎间盘突出,参照有关标准,评定伤情,对于原有椎间盘突出病史,本次外伤后症状加重,可根据原有疾病的严重程度,本次外力作用的部位、方式、大小,分析外伤与疾病之间存在的因果关系大小,即外伤参与度的大小,综合评定损伤程度,对于年龄较大,暴力轻微或所受暴力不符合椎间盘突出形成机理的,损伤时腰椎已有明显退行性改变的,一般只说明伤疾关系,不宜评定伤情。

3.7对于急性损伤后晚发性椎间盘突出的法医学鉴定,受害人往往将椎间盘突出归因于所受的急性创伤,实际上要确定是否由创伤所致,是非常困难的,离所受创伤的时间越长,则越难确定二者之间的因果关系,大部分椎间盘突出的主要原因是自身的退行性变,同时伴有非常轻微的损伤,因此在确定因果关系时,应充分考虑外力的损伤程度、损伤的部门、损伤后症状和体征等。

  综上所述,椎间盘突出的鉴定需要我们法医工作者时刻警惕,详细查证,去伪存真,综合所有资料,进行最后的评判。
责任编辑:叶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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