绥德县人民法院创新思维、灵活办案,把调解作为解决矛盾纠纷的首选方式,把司法为民服务体现在每一件案件的审理中。
原告常大(化名)与被告李童(化名)既是同村村民又是邻居。2010年全村在改地过程中,李童的土地被占用了0.52亩。2011年,李童认为自己的土地被占没有得到补偿,原告常大是当时的村长负有责任,便先后多次找到常大要求补回土地,并强行将常大的0.7亩承包土地侵占种上玉米。此事,虽经村委会和乡政府组织调解,但被告拒不归还原告的土地。今春以来,看着自己的地被李童种上农作物,就将李童告上法庭,要求返还属于自己的地。
案件受理后,办案法官先到实地找到该村委会了解案情,并在送达传票时就做了先期调解工作。在审理中,法官对李童宣讲法律,指出常大当时的行为属代表村里的行为,并非个人行为,李童强占原告耕地是违法的,侵犯了常大的合法权益。然而,李童仍坚持说:“法我是懂了,但不管是村里还是常大只要还我的土地,我就还他的耕地。”调解一度陷入僵局。因为这块被占的土地,已被李童种上玉米,如强判返还的话,造成被告的经济损失,更加激化原、被告的邻里关系。为此,办案法官在充分考虑原、被告利益的基础上,跳开就案办案的机械模式,于5月10日在村委会的协助下提出新的调解方案:一是将村里的一块公用闲置地用来补偿被告李童所缺的土地;二是要求被告当天就返还原告的土地;三是原告常大必须给付被告李童在占用其土地上所种玉米的种子钱和工费。因为调解方案兼顾了双方的利益,双方当事人很快在调解协议书上签了字。原、被告为了感谢法官,邀请法官一同去吃饭,被办案法官谢绝了。一起矛盾纠纷就在双方握手言和中画上句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