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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古代婚姻制度的演变及其现实意义
作者:榆林中院 张月月   发布时间:2011-11-15 09:24:42 打印 字号: | |
  引言:婚姻是男女两性的结合,并为一定历史时期和一定社会制度以及文化和伦理所认可的夫妻关系。婚姻是社会的基础,在任何时代,婚姻形态的演变都是同社会的发展紧密联系,并和社会经济、政治制度和文化思想相互影响以及相互作用的,这种影响就决定了婚姻制度必然伴随着社会的变迁而作适时的调整,以便顺应历史的发展。婚姻制度是社会发展到一定阶段的结果,而且婚姻制度则是顺应历史发展的要求而提出的相应的规则。

  一、我国古代婚姻制度的概述

  (一)婚姻的概述

  “所谓婚姻,是男女两性结合的社会形式,是为一定社会制度所确认的夫妻关系”。[1]我国古人对婚姻的看法有两种,一种是《礼记•经解》注称:“婿曰昏,妻曰姻”这里的婚姻是指夫妻关系。另一种《礼记•昏义》则称:“昏礼者,将合二姓之好,上以事宗庙,而下以继后世也”这里的婚姻是指结婚。以上两种应该是说婚姻的狭义,就是婚姻是符合法定条件并结为夫妻关系的一男一女的结合。这种理解也就是说一切不符合法定条件的婚姻都不能所作婚姻,那么无效婚姻,违法婚姻本身说法就矛盾,因为无效婚姻,违法婚姻缺少婚姻成立的条件,都不能叫做婚姻,更何谈无效婚姻,违法婚姻呢?那么应该更倾向与广义的婚姻,因为即使是合法的也不一定是自愿的,婚姻是男女双方自愿的基于合意以结为夫妻关系并终身共同生活的结合。

  (二)婚姻制度的概述

  婚姻制度是指社会制度所确认的规范婚姻家庭关系的行为准则体系。婚姻制度是一定社会中占统治地位的婚姻家庭关系形态上在上层建筑的领域的集中反映,是将婚姻关系用法律形态或根据社会习惯加以固定化,使之成为人们共同遵守的行为规则。婚姻制度,作为一种调整人们婚姻家庭关系的行为规范体系,在无阶级社会里,是由人们所共同遵守的习惯和道德规范所构成的,它体现的是社会全体成员的共同意志和利益。在阶级社会里,婚姻制度所体现的是统治阶级的意志和利益,主要由国家通过法律予以确认,并辅之以道德、宗教、习俗等规范。在婚姻制度形成过程中,既要遵守自然规律,不违背婚姻家庭的自然属性,又必须分根据统治阶级的利益,对自然属性予以制约、引导、调控,使其有利于社会的稳定和发展。因而,只有不违背自然属性,统治阶级的意志和利益而制定的婚姻制度才是长久的。

  二、我国古代主要婚姻制度的演变

  (一)一夫一妻制的演变

  原始社会后期,由群婚制变为对偶婚制,即一男子在许多妻子中择一女为“主妻”即正妻,其余为副妻;而一女子在许多的丈夫中择一男为“主夫”即正夫,余者为副夫。进入阶级社会后,男子居于绝对统治地位,择妻制度被保留下来,而女子则失去了择夫的“自由”。至夏商时期“一夫多妻”的婚姻制度正式形成。周朝则通过实行“一夫一妻”制解决了王位争夺问题。所谓“一夫一妻”是指按照西周宗法制度的要求,从天子到诸侯、百姓,一男子只能有一个“妻子”,即正妻,也称嫡妻,正妻必须经过聘娶大礼迎娶;一夫一妻制的同时允许多妾。以后的封建社会基本延续了西周确立的“一夫一妻多妾”的婚姻制度,如汉朝的皇帝除皇后外,还有昭仪、婕妤、美人等各级“诸姬”,还有所谓“后宫三千人”。汉初宰相张苍“妻妾以百数”。可见,“一夫一妻多妾”制的实质是满足那些有权力的男人虚荣和需求,并通过女人的数量来显示权力的大小,女人则如同财物一样没有独立的人格。但是到了朱元璋时期时他强制规定普通百姓不准纳妾,又使得一夫一妻制的发展变得多样了。

  (二)结婚礼节“六礼”的演变

  “六礼”是我国古代的婚姻礼仪,最早见于《仪礼•士昏礼》,即要求婚姻关系成立必须严格遵循六道礼仪程序,依次为纳采(男方请媒人携礼物向女方家求婚);问名(女方家长答应议婚后,男方请媒人问明女子生辰、名字、身分,卜于宗庙以确定是否适合婚配);纳吉(卜得吉兆后,男方家即准备礼物通知女方家决定缔结婚姻);纳征(又称纳币、纳聘财,男方派人送聘礼到女方家,正式定婚,婚姻开始受礼法保护);请期(男家商请女方家择定婚期);亲迎(男子亲自到女方家迎娶)。这 “六礼”确立于周代,其后各朝代大多沿袭周礼,但各代对其名目和内容又有所变更,大多删繁就简。

  传承到唐代,由于当时社会风气开化,社会理念开放,又受到少数民族婚姻习俗的影响,使唐代的礼俗具有了与众不同的特点。例如:离婚比较自由;妇女地位较高;婚姻形式自如;礼法结合等。唐代的婚礼仪式,承袭古代传统的“六礼”,又根据社会现实需要有所变更。纳彩,这里的纳彩应该是古六礼中纳彩、纳吉、纳征三个程式合二为一了。问明,即通婚书。纳吉,主要是测定双方生辰八字是否相合。纳征,即下彩礼请期,择定结婚的良辰吉日。明清时六礼演变纷繁,逐渐趋于衰落,晚清时期婚礼习俗是在“六礼”的基础上演变而来的,大体经过提亲、订婚、结婚、回门等几个阶段。各地对“六礼”的沿袭也有所不同。至今在我国部分农村地区尚存“六礼”的影子,但也有所变革。

  (三)我国古代婚姻制度阶级性的演变

  我国古代的封建社会就是阶级社会,它的阶级性在婚姻制度上体现的相当明显。在夏商周三代即严格实行贵族内部婚姻,对贫富要求比较苛刻,贵族只能与贵族联姻;而奴隶也只能娶奴隶之女为妻。秦汉时期婚姻制度的贫富之限则有所松动,但依然还是很受限制的。三国时魏立“九品中正制”,严格区分贵族官僚与庶民之间的界限,法律直接规定良贱不得通婚,即使均为官僚,但官品等级高低相差悬殊的也难以通婚。至两晋南北朝时,婚制上的尊卑等级格外森严,门第婚盛行;婚姻讲究门第家世,此时法律不仅禁止良贱通婚,而且士族与庶族联姻,亦被视为“失类”。若士族与庶族婚配则会遭到弹劾与攻击甚至是法律的制裁。南梁大士族王源将女儿嫁给庶族满氏,受聘钱五万,被御史中丞沈约弹劾,“满氏姓族,士庶莫辩……王满联姻,实骇物议”,批评王源“惟利是求,玷辱流辈”。唐律严禁良贱通婚,其中《唐律》中规定主人为奴娶良人女为妻者,主人处徒一年半,女家尊长徒一年,婚姻断离;奴自行娶良人女为妻,主人知情者处杖一百,断离;以奴婢冒充良人嫁娶良人为夫妇者,徒二年;奴婢自行冒充良人嫁娶,处二年,“各还正之”,还其奴婢本色。宋元明清各朝均沿袭此条。良贱不婚之规定则即维护了封建等级制度,又对皇权构不成威胁,因此才可能保留至清,乾隆朝之后随贱民地位的改变逐渐趋于宽缓。

  三、古代婚姻制度对现代的影响

  (一)“门当户对”的择偶标准的现代延续

  所谓“门当户对”即男女双方具有相当的身份地位和经济能力。古代的“门当户对”本质是一种婚姻的交换论,他最早出现在西周,其目的是保证血统的纯洁与高贵,随着等级制度的加深,门当户对的思想更加浓厚,自唐以后良贱禁婚的颁布进一步加深人们对门当户对的认可。当今,随着社会的发展与思想观念的更新,门当户对的择偶标准淡化其原来的阶级性和等级性,赋予了现代婚姻择偶标准新的含义,传统的门当户对是阶级意识上把人分成了三六九等,更加注重地位和经济的匹配。而新时期的门当户对则更多涉及到双方的文化背景,价值判断,兴趣爱好,生活方式等方面的相配。一个人的文化气质修养主要是在家庭环境中熏陶形成的,而现如今新一代的择偶标准大多要求家庭经济政治和家庭背景相当,其实就是门当户对的新的诠释,就是希望自己的另一半与自己有类似的思考问题的意识和思维,同时要有相同的价值观念,否则就适合恋爱不适合结婚,如前一段时间很火的《蜗居》里面小贝与海藻这对情侣能恋爱却没能结婚的悲剧不单单是外界的诱惑,还有就是俩个人没有意识到的“门不当户不对”。小贝来自大城市,接受了现代西方文化,视婚姻为两个人的事,对亲情责任和婚姻界限明显。海藻来自小城镇,认为亲情是婚姻必须承载的义务。所以俩个人针对是否借给海藻姐姐钱而大吵,慢慢有了芥蒂,而后加深,当然再加之外间的诱惑为推力导致悲剧。而实践证明,新时期的择偶标准还是比较有利于家庭的稳定和婚姻的维持,因为类似的文化背景,使其婚后的双方的共同话题多,意识认同感强,相处起来比较融洽,新时期门当户对的择偶观的新的诠释,正是说明人们越来越重视婚姻的理性思考,是现代人婚姻观成熟的表现。

  (二)“父母之命,媒妁之言”的新面孔

  1、父母之命的转化。人类最早的恋爱婚姻是自由的,只要两情相悦就可以自由相爱,奔者不禁。但进入阶级社会特别是周公制定了严格的婚姻礼制之后,主婚权就不再掌握在自己手中,恋爱婚姻就变成了必须有父母之命媒妁之言方能成婚。《大明令》规定:“凡嫁娶皆由祖父母、父母主婚,祖父母、父母俱无者,从余亲主婚。若夫亡,携女适人者,其女从母主婚。”即使本人远在外地做官或者经商也不可以自行决定婚姻。明律中也有类似的规定,可见历代都把主婚人的同意作为婚姻成立的前提条件,没有父母之命一概不认为是合法的婚姻,时至今日,父母之命可能几乎不再有什么地位,因为已经被越来越深得人心的自由恋爱而取代,这样双方从相识到相恋,彼此都很了解,具有了缔结婚姻的感情基础。婚姻自由原则也早已深入人心。当然父母之命走进如今的社会换了新装,应该说是听取父母的意见。

  2、媒妁之言的延续。父母虽然是子女婚姻的决定人,但“男不亲求,女不亲许”,还必须依靠媒妁传言。媒妁就是撮合男女婚姻的中介人。古来的解释说:谋合二姓曰媒,斟酌二姓曰妁;又有的解作男为媒,女为妁。在漫长的中国古代,媒人一般是不带官方性质的,而在周代,国家却专门设置了管理男女婚姻的职官——地官媒氏。《周礼•地官•媒氏》记载:“媒氏,掌万民之判。”媒人既是介绍人,又是证婚人。有了媒人的婚姻才算是正规的、合礼法的婚姻。《诗经•豳风•伐柯》有云:“伐柯如何,匪斧不克。娶妻如何,匪媒不得。”可见,媒人在婚姻缔结中的重要地位。事实上,古代的媒人是由享有威信的人来担当,媒人在联姻中确实起了不可忽视的作用。首先起到牵线的作用,她们串家走户,对未婚男女的情况了如指掌,并为其婚配提供信息和机会。其次对消息的可靠性负责为男女婚后的生活稳定奠定世俗理念基础。时下的媒人换了新的面孔,越来越多的另类“月老”出现,如婚介所,相亲节目,网络婚介等等,虽然形式有所变化,但负担的任务和所起的作用的和古代如出一辙,这些月老的出现也是为了满足大量未婚男女的社会需求,为其提供可选择的信息,并对这些信息的真实性负责,当然现在的月老并不是都那么尽职尽责,所以也存在一些弊端。爱情是人类永恒关注的话题,其情感内涵有着巨大的升华空间,媒人应在道义上予以情感强大的品牌支撑,在情感的积极沟通中,展现具有时代精神的灵魂,以润物细无声的表现方式,做到各尽其责。

  (三)婚姻制度中女性地位的转变

  中国上古婚姻制度中子女是“不知其父”的,而从属于本族母系集团,处于母系氏族时期,很明显在此时女性无论是在婚姻中还是在生活都是地位高尚的,由一个汉字“姓”字剖解就不难看出。《说文•女部》中记载:“姓,人所生也,古之神圣母,感天而生,故称天子。从女,从生,生亦声。”子女从母姓,世系依旧只能按母系承传,女姓的社会地位依旧在氏族部落中处于绝对的优势。。随着农耕社会的出现和发展,男子逐渐成为重要的劳动力,在社会结构中居于主导地位。于是,婚姻制度也发生了相应的变革,,女性在婚姻关系中的主角地位开始动摇,“从男居”的对偶婚取代了“从女居”的对偶婚,父权制家族时代的婚姻制度由此拉开序幕,历史记载中西周时期比较崇尚自由恋爱,这个从《诗经》中就能得到验证,此时的女性地位还是带有母系社会的残留味道,当到了汉朝,汉武帝采纳了董仲舒的“罢黜百家,独尊儒术”的思想独裁后,女性在婚姻中的地位就变得黯然无光了,此时的礼教对女性的禁锢是相当严格的,直到在婚姻中女性成为一种财物,一种私有品不仅彻底丧失了社会地位,而且也丧失了为“人”的尊严。而到了唐朝时社会风气开化,社会理念开放,又受到少数民族婚姻习俗的影响,儒家思想的禁锢有所放松,女性的地位有所提高。但是到了明清时期又变得暗无天日,更加限制女性的思想,变本加厉的残害女性的身心,而清朝后期的太平天国运动则是女性思想解放的引子,当然真正的女性地位的转变是在新中国成立以后,思想的解放,实现了婚姻中男女地位的平等。

  (四)一夫一妻制的现代意义

  古代的时代多是男性的时代,男性具有绝对特权,在婚姻里面是主人,女人没有地位和权力。然而在对待外来人员时就需要一部法律来保证自己财产的私有,因为女人是男人的私有品。所以婚姻制度的形成是为了禁止在男性之间相互侵犯其各自拥有的女人,在这样的婚姻制度中,女性则成了一个被动的非自主性的工具,为所属的男性生育合法的儿女和忠诚不二地照顾家室。而男性为了处理家庭内部矛盾和继承问题,开始走向一夫一妻多妾制。由此可见,一夫一妻制的实施主要是男性为了处理外部矛盾和内部矛盾而存在的,主体是男性。现如今女性没有发言权的时代已经成为过去,现代社会,个体作为社会结构中的主体,无论是男性还是女性,都有权选择自己的生活方式。因此,在一夫一妻制下当代婚姻矛盾主要是男女两性之间的争斗。也就是说一夫一妻制的婚姻制度的主角不再仅仅对于男人而言,现如今的形式可以说男女双方的一个限制,在一个男女共处,张扬个性发展的时代,婚外恋,包二奶这样的事情在古代就是用妾使之合法,但是主体说的是男人,而现在的一夫一妻制可不仅仅限制男人的喜新厌旧的本性也用于限制女人的移情别恋。

  四、现今婚姻面临的冲突以及对制度的要求

  改革开放的深入和市场经济的发展,人们生活水平得到大幅提高,婚姻家庭观念也发生了较大的转变。社会压力的增大和市场竞争的激烈,人们开始适应这种快节奏的生活,同时在婚姻生活中呈现出重重的矛盾和冲突,特别是在结婚和离婚的程序上出现的不谨慎,婚约的忠诚度的淡薄导致的一系列的问题。

  首先,结婚程序的简化催生一种新现象叫“闪婚”。闪婚指两人在短暂认识后,未经一定时间的交往和了解而是历经一段时间的恋爱真空期,在较短的时间内直接跨越至婚姻阶段的一种快捷的婚姻形式,是先结婚后恋爱并且在确定婚恋对象时男女双方有很大自主权的婚恋形式。新的婚姻法的修改促成了这种现象的发生,以前,我国结婚离婚手续都很繁琐,不仅需要单位开的介绍信,还要婚检。现在,只要男女双方达到法定结婚年龄且未患有医学上认为不能结婚的疾病,就可以结婚。结婚登记手续的简化,让很多青年男女没有意识到婚姻应该承担的责任,往往因为感情冲动而结婚。一旦婚姻出现危机,离婚也很简单。当然,还有其他因素比如城市卡快节奏的发展,是身在其中的人们带有一种浮躁的心态,甚至把婚姻当做一种快餐来享受。城市居民思想观念开放,生活方式前卫,更容易接受新兴事物,认识全新观念。这样一个包容性的环境是闪婚能大行其道。再就是婚恋观的改变让人们从认识上接受了这种现象的发生。

  我们可以借鉴一下古代的婚姻制度,古代婚姻制度何其严格啊,必须要有父母的同意,媒人的说媒,还要经过一系列很复杂的礼节,更重要的是他们对待婚姻的谨慎态度,觉得结婚不是小事,是一个家庭最大的事情,所以继承这种谨慎的理念给我们制度的提出了更高的要求,特别是在婚姻登记手续办理的过程中要求工作人员更加谨慎。还有由于婚姻登记条例中的程序条件明显宽松,老做法被取消而新做法在短时间内不尽完善,这会给一些人钻空子,如重婚、超生、不登记、虚假登记等等。民政部门应当提高业务水平,通过制定和落实与新条例相配套的婚姻登记工作规范、婚姻登记档案管理办法等,进一步规范婚姻登记工作。

  其次,离婚理由的不可操作性和程序的简化,导致很多离婚以后的“后遗症”《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3 2 条第 2 款规定:“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就是说我国是将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作为准予离婚的法定理由。感情的交流仅是夫妻精神生活的一部分,属于意识范畴,它不能完全反应婚姻的本质,感情破裂并不等同于婚姻关系的破裂,这种离婚理由过于原则,实践中缺乏操作性。感情本来就是一种极其微妙的东西,是看不见摸不着的,它是夫妻双方对婚姻生活的体验和感受,是一种主观上的心理状况,无法准确地予以界定。况且,由于性格、年龄、职业、经历、受教育程度等诸多因素的差别,每个人对感情的理解和要求也不相同,有时同样一种情况一方认为感情确已破裂,另一方却可以认为感情尚未破裂,很难有一个统一的标准。再加之离婚程序的简单,使得很多人已有感觉不对就离婚,也就使得离婚率很高,不利于社会的稳定。

  我们关注古代的离婚,虽然有的制度它束缚了女性的自由,可是那种离婚理由的可操作性是我们现代可以借鉴的,古代的离婚制度主要是“七出”“三不去”。“七出”“三不去”是西周时期确立,正式归入律法,是从唐代开始的。“七出”是:“不顺父母”“无子”“淫”“妒”“恶疾”“口舌”“窃盗”。特别要说明的是以下三点:无子,是就妻子过了五十岁以后来说;口多言,指拨弄是非、离间亲属。妒,更多是认为妻子对丈夫纳妾的忌嫉有害于家族的延续;恶疾是指耳聋、眼瞎、腿残疾等严重的疾病。“三不去”:“有所取无所归”“与更三年丧”“前贫贱后富贵”。第一是指结婚时女方父母健在,休妻时已去世,原来的大家庭已不存在,休妻等于是无家可归;二是和丈夫一起为父亲或母亲守孝三年的不能被休;三是丈夫娶妻的时候贫贱,后来富贵了。这就很明显的看出古代对于离婚的理由是很具有操作性的,那么汲取历史的营养,应该对离婚的理由进一步的阐述,我个人观点认为可以把离婚的理由进一步的实际化,比如把感情的破裂改为夫妻权利义务的丧失或者是婚姻关系的丧失和破灭,把性格不合改为无法共同经营婚姻。当然这只是个原则性规定,要有必要在立上对其进一步具体化,以使公民们明了在哪些具体情形下可以以什么作为理由提起离婚之诉。这样做,就使得离婚理由的原则性规定和具体性规定相互协调,从而科学性和实践性兼备 。

  综上所述,可以看出中国古代婚姻制度在封建社会里,这一制度不但没有给男女双方带来结婚的幸福,而是成了剥夺他们追求自身解放和人格独立的枷锁。这种婚姻制度依托于封建道德伦理和礼法,附属于封建体制,所以到清末特别是五四运动后,随着男女思想的解放和封建体制的倒塌,很多中国青年男女从中解脱出来,特别是中国妇女,在男女平等的时代背景之下,她们有了追求婚姻自由的权利。中国古代婚姻制度在中国几千年的封建社会婚姻家庭中扮演了极其重要的角色,虽然它已远去,但我们仍能从这一制度中窥探古代风俗习惯、价值取向和行为模式。通过历史的反思,可以让我们对现在中国特有的婚姻现象找到历史的痕迹。如今的婚姻制度“曾经沧海难为水,除却巫山不是云”。建立在爱情基础上的一夫一妻制的婚姻,虽历经沧桑,但却永葆青春。给人类社会带来了无限的生机和幸福。在社会主义的今天.我们完全有理由相信,随着旧有的婚姻陋习的肃清,真正建立在男女相爱,男女平等基础上的一夫一妻制的婚姻会更加完美,更加合乎人性!
责任编辑:诗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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