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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恢复性司法在青少年犯罪中的运用

作者:府谷法院 刘海平  发布时间:2011-12-01 16:35:40 打印 字号: | |
  一、恢复性司法概述

  (一)恢复性司法的定义及起源

  荷兰的刑法学教授约翰·布拉德介绍说,对恢复性司法所做的最新诠释是:“恢复性司法是重在修复犯罪行为所造成的损害的司法理念,而这一理念只有通过将所有当事人及相关人员全部吸纳进来的合作性程序才能得到最好的实现。”恢复性司法是通过在犯罪方和被害方之间建立一种对话关系,以被告人主动承担责任消除双方冲突,从深层次化解矛盾,并通过社区等有关方面的参与,修复受损社会关系的一种替代性司法活动。国际上对恢复性司法较为通行的定义是:恢复性司法是指在一个特定的案件中,关涉各方共同解决犯罪问题,处理犯罪后果的过程及其对未来的意义。

  恢复性司法的起源可以追溯到前殖民时期,乃至更远。当代恢复性司法的实施始于20世纪70年代,英国、美国、加拿大等国适用较早。英国的恢复性司法则起源于青少年矫正制度,最早在刑事司法中实施恢复性司法是英格兰和威尔士牛津郡警察局。警方采取召开“恢复性会议”的方式,邀请被害人、被告人以及他们各自的支持者参加。被害人和被告人各自陈述。被告人从被害人的陈述中了解到自己对对方的伤害,被害人在接受被告人真诚的道歉后提出合理赔偿等要求。这样做的最明显的效果减少了犯罪率。牛津郡采用恢复性司法后,零售商店的被盗率降至4%,而其他地区则高达35%。到20世纪90年代末,英国正式把恢复性司法纳入到了青少年司法系统内。

  (二)恢复性司法的价值及功能

  作为在刑事司法实践中迅速发展起来的恢复性司法,与传统刑事司法制度相比,积极效果主要体现在以下方面:

  1、恢复性司法是由对抗到对话与协商,是对人类社会早期冲突解决方式的更高层次的回归,为受害人提供了获得补偿、增强安全感的机会,使罪犯能够深刻认识其行为给他人所造成的伤害,促使其从内心里悔过,并切实承担责任。

  2、恢复性司法中所包含的“恢复”机制可以抚慰被害人,使被害人能够及时得到较为充分的赔偿,从而使被犯罪侵害的具体合法权益得到真正恢复。这在一定程度上避免了附带民事诉讼获得赔偿方式中的的一些不利后果。

  3、对于国家、社会来说,首先,恢复性司法在一定范围内减少了短期自由刑的适用,从而在一定程度上减少了重新犯罪问题,也为当事人正常生活、继续学习和工作提供了条件,避免了因刑罚而可能带来的新的社会问题。其次,恢复性司法可以有效节约司法资源。随着犯罪数量的日益攀升,刑事司法资源越来越呈现出一种稀缺态势,适用恢复性司法可以减少了法院、看守所等机关的工作压力和人力、财力的大量投入,也可以减少因上诉、申诉、重新犯罪等带来的成本支出。

  二、恢复性司法在青少年犯罪案件上的适用

  (一)青少年犯罪及其特点

  青少年犯罪作为刑事犯罪的重要组成部分,随着我国政治、经济、文化、教育等的发展而不断呈现出新的态势,青少年是祖国的未来,人类的希望,青少年违法犯罪不仅不利于青少年自身,而且直接影响着社会的安定和发展,特别是在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齐发展的今天,青少年犯罪问题更是我们亟待解决的头等大事。

  青少年犯罪有着与普通刑事犯罪不同的特点:

  1、共同犯罪、结伙作案多。这是由于青少年年龄小、思想不成熟和依附性强等特点所决定的。他们在实施犯罪时往往有胆怯心理,总感觉一个人作案势单力薄,所以就纠集多人,既能互相壮胆,又能分工合作。

  2、突发性犯罪多,社会经验少,考虑问题比较简单,犯罪动机单纯,很少预谋。

  3、从青少年犯罪的教育改造情况来看,反复性强,再犯罪率上升。正是:“近朱者赤,近墨者黑”。违法犯罪的青少年,既有可塑性强、易于改造的一面,同时也存在着较大的反复性,容易在看守所、监狱等地“交叉感染”,学会了更多的犯罪“技术”。

  (二)恢复性司法适用于青少年犯罪的可能性

  刑罚是人类用以对付犯罪的最古老、最为严厉,也被认为是最有效的手段,但刑罚作为一种“以恶制恶”的手段,虽然具有正义的基础,但它的适用也存在着难以克服的内在缺陷。在青少年犯罪案件中,少年涉世不深,主观恶性较小,且有很大的可塑性和改造性,我们要尽量避免对青少年犯罪人予以刑事处罚、关押,而通过适当的政治思想、文化和劳动教育,使其尽快成为自食其力、遵纪守法的社会劳动者。恢复性司法作为刑罚最好的补充,是以修复被犯罪破坏的社会关系为目标的司法模式,着重于对被害人、社会所受伤害的补偿以及对被告人的改造。因此,对青少年犯罪可在广泛意义上适用恢复性司法程序,这符合司法机关对青少年犯罪坚持教育、感化、挽救和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

  对青少年犯罪的从轻处罚和非监禁化是国际司法发展的趋势,这也是青少年犯罪的可矫治化所决定的,针对青少年犯罪,我们不能简单的认为只要罪行得以惩治,所谓的正义得以伸张就可以了,实际上这是远远不够的,怎样使这些迷途的青少年回归社会,适应社会生活才是我们要解决的重点问题。司法机关应坚决贯彻教育、感化、挽救和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通过与被告人及其家庭、社区的参与合作,形成帮教体系,争取让青少年回归社会。

  三、结 语

  针对青少年这一特殊犯罪群体,相信恢复性司法制度的适用能够有效控制、减少青少年的犯罪率,特别是为青少年的成长、回归社会提供可行的途径。总之,预防和减少青少年违法犯罪是一项长期而系统的社会工程,只有学校、家庭和社会的共同努力才能形成强大的教育合力,取得满意的效果,只有全面分析青少年犯罪的心理特征及社会各方面的诱因,从多角度采取措施才能有效地控制青少年违法犯罪,促进青少年朝着正确、健康的方向,发展。
责任编辑:叶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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