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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民间融资法律问题

作者:靖边法院 贺新春  发布时间:2011-12-07 16:58:42 打印 字号: | |
  【摘要】 民间融资作为资金资源的一种有效配置手段,在补充银行资金不足、合理配置资源、促进经济发展等方面发挥着重大作用。但这柄资本市场上的双刃剑,在发挥重要作用的同时,也给社会经济生活带来一定的消极影响。所以,尽快理清我国民间融资的现实状况,完善相关法律制度,让资金在同等条件下在金融机构与民间金融之间合理分布,规范引导民间融资发展势在必行。

  【关键词】民间融资 法制化 路径

  一、民间融资的含义

  民间融资是指出资人与受资人之间,在国家法定金融机构之外,以取得高额利息与取得资金使用权并支付约定利息为目的而采用民间借贷、民间票据融资、民间有价证券融资和社会集资等形式暂时改变资金所有权的金融行为。

  从民间融资市场发展的实践看,金融监管一直留给民间融资狭小的发展空间。民间融资无论受到怎么样的管制和压抑,总能以其独特的方式生存发展。试图管制民间融资只能局部抑制其作用边界,或促使民间融资活动由公开转为地下。因此,作为社会经济发展中的重要的市场要素之一,我们一个从法律上引导和保护民间融资。[①]

  二、民间融资的现状及特点 

  资料显示,近年来民间融资呈现四大特点: 

  一是融资的规模增长空前迅速,融资活动趋于公开化和半公开化。民间融资已经逐渐被社会公众所认同,监管部门也从严格监控转为观望和默许的态度,民间融资呈现公开和半公开状态。二是融资主体越来越多,中小企业对民间融资的热情较高,参与度较高,在营运资金紧张时,民间融资成为其融通资金的首选。

  三、民间融资合法性问题的解读

  “合法性”是一个内涵非常复杂的概念。[②]

  我国关于民间融资的合法性问题的规范体系是有不足的。我国宪法明确规定保护公民合法的财产权。对财产权的理解,应当既包括公民对财产的所有权,也包括公民对财产的使用权。公民对财产的所有权属于消极权利,公民对财产的使用权属于积极权利。

  四、现行法律对民间融资的法律规制 

  通常而言,融资是一个金融概念,是指筹集资金或吸收资金。依其方式的不同,可以分为债权债务式和股权投资式。现实生活中,无外乎有以下几种融资方式。[③] (一)债权债务式 1、自然人之间的借贷合同。借款合同依主体不同分为两类:一类是商业银行为贷款人的商业借贷合同;一类是自然人与自然人之间的民间借贷合同。前者是商事合同,后者是民事合同。2、自然人与单位之间的资金融通。自然人向单位的资金融通又可以细分为因公借贷和因私借贷两类。3、单位向银行的资金融通,这是企业解决资金缺口的常态。但是在目前情况下,由于商业银行在发放贷款时所持的“慎贷”和“惜贷”态度,贷款难已经成为一个不证自明的老大难问题。4、单位向个人的资金融通行为。5、单位与单位之间的资金融通。该种融资方式可以及时、灵活、有效地调剂资金余缺,从而达到优化资源配置,促进社会快速高效的发展。但在我国现行法律规定中,不管是何种资金融通行为都遭到了法律的否定评价。(二)股权融资式 股权融资作为民间融资的一种方式,我们既要强调其融资能力,同时还应强调其实现优化资源配置的作用,如果不能保证股市资金向优势企业和优势项目流动,就是社会资源的浪费,就是对投资者利益的侵害,就是股市功能的扭曲。

  五、对民间融资现象的反观与思考

  (一)从商业银行经营的原则考察  

  商业银行经营的原则是“效益性、安全性、流动性”,即效益性是被放置在第一位的,这里我们暂且不论这里所言的效益是否包括宏观效益和微观效益,或者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笔者以为,商业银行的经营原则应该将“流动性”放在首位,只有有效盘活商业银行的资金,让资金流动起来,才能切实解决资金的效益性和安全性,才能实现资金的保值和增值,这一点从根本上说也是符合商业银行自身利益的。

  (二)从经济人或者理性人的角度来考察 

  通常而言,作为一个商事主体,它是指依照法律规定参与商事法律关系,能够以自己名义从事商行为,享受权利和承担义务的人,包括个人和组织。从我国现行的法律法规对民间融资所持的否定态度看,我国的法律规定明显的带有计划经济色彩,这与市场经济是格格不入的。尤其是企业之间的资金融通行为并没有损害任何社会主体的利益。企业将其自有的闲置资金不论是存入银行还是借贷给其他个人或者企业,完全是商事主体行使投资自主权的意思表示,是一种投资行为,国家不应该对其进行干涉。

  (三)从民间融资与我国良性金融生态环境形成的角度来考察 

  民间融资是折射金融生态是否健康的的一个重要指标,也是促进我国经济快速发展的一个重要环节。其次,民间融资的适度发展有利于建立符合价值规律的利率定价机制。再次,民间融资有利于民间资金在当地的聚集,有利于满足本地生产性资金的的需求,优化资源配置。最后,民间融资有利于推动社会信用体系的建立。民间融资多发生在较小的范围之内,比较有效的解决了融资借贷双方信息不对称的弊端。

  (四)从我国目前的直接融资法律制度来考察。纵观我国证监会制订的大量融资政策,在这些政策中,国有企业一般享有优先进入资本市场的特权,使上市成为专为国有企业公司化改革服务和“脱贫”的工具。所以有必要建立如下相关法律制度: 

  1、增加资本市场的交易品种。除了现金、上市流通的证券外,建立股票市场与债券市场以外的可转换公司债券及投资基金市场,增大市场容量。

  2、改变现在的股权结构,打破国有股与法人股不可流通的局面。这样非国有经济和国有企业一样,可以通过“收购”或“买壳上市”的行为进入证券市场。

  3、建立多种合法的交易组织形式,使非国有经济不限于场内集中交易的严格限制,可以在较为灵活的场外交易市场上融资。

  4、设立二板市场,拓宽非国有经济的直接融资渠道。通过设立二板市场,可有力推进高科技民营企业发展,为其提供一条门槛较低的上市融资渠道。

  六、民间融资的法律规制

  根据世界贸易组织的有关协议,入世后我国将逐渐打破金融垄断、鼓励金融市场竞争。而广泛存在的行政管制大大压迫了民间融资的自治空间,将法律责任覆盖到金融活动的广泛领域和环节中,也将自主融资压迫到狭小的角落里。金融管制权,不应过分压抑市场内在力量和金融形式创新。对民间融资的调控应该是有边界的,调控的逻辑前提是市场失灵和政府失灵,在市场失灵的地方,才需要进行经济调控;调控须遵守法律为避免政府失灵所限制的条件。

  对民间融资的法律规制,可以通过立法调控分而治之相结合的方式:

  (一)出台专门的《民间融资法》调控民间融资行为

  管理民间融资,法制先行。当前,我国的法制建设在民间融资的保护、规范和 方面尚不健全,严重制约着民间融资的成长。虽然中国人民银行已肯定了“民间融资具有一定的优化资源配置功能”,但仍没有一部法律保护其正常的融资活动,致使民间融资至今未获得合法地位。

  (二)完善和协调民间融资行为相关法律法规

  《民间融资法》从宏观的角度对民间融资行为的合法性,组织机构,风险防范以及信用体系的纳入等问题进行规范。对于在各种民间融资行为中产生的当事人权利义务,交易方式,违约责任,权利保障等方面则可以通过试用或变通适用《合同法》等民事,经济法律法规的规定。

  通过立法,清理对民间融资行为多头管制和行政法规、规章,协调法律,法规,规章之间的一致性。为建立多元化的民间融资服务体系,引导民间融资规范化运作,形成金融竞争态势,提供法律服务。

  参考文献:

  1丁俊峰、刘伟煌、钟亚良:《民间融资市场与金融法律制度》,《金融研究》2005年第12期

  2高炳忠:《社会团体的合法性问题》,《中国社会科学》2002年第2期

  3姜旭朝,丁昌锋。 民间金融理论与实践[J]. 经济学动态, 年第12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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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①] 丁俊峰、刘伟煌、钟亚良:《民间融资市场与金融法律制度》,《金融研究》2005年第12期

  [②] 高炳忠:《社会团体的合法性问题》,《中国社会科学》2002年第2期

  [③]姜旭朝,丁昌锋。 民间金融理论与实践[J]. 经济学动态, 2004,(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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