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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惠芳与鲁向玲、原审被告太原市汇源泰液化气销售有限公司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
作者:榆林中院 郭应寅  发布时间:2011-12-20 09:12:41 打印 字号: | |
  【案例要旨】

  调解制度作为我国民事诉讼中最具有中国特色的一项制度,其因具有解决民事纠纷的独特优势而一直被人民法院作为解决民事纠纷的重要手段。然而如何创造性地开展诉讼调解,赋予其新的时代内涵,以实现审判活动之公正高效的终极目标将是我们民事审判工作的重心所在。就本案而言,作为一起典型的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其具有赔偿义务人生活极度困难而不具备赔偿能力之特点,致使案件判决易而执行难,胜诉人获得的可能仅是一张“法律白条”。为了使受害人能尽快得到合理的补偿,最大限度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案件的审判人员在确定了以调解为主的工作思路后,不辞辛苦,耐心细致地做双方当事人的工作,最终使双方当事人达成了调解协议,从而取得了“案结事了”的社会效果和法律效果,同时也充分体现了人民法院以化解矛盾为主线,以定纷止争为目标,利用调解手段解决社会矛盾的重要性。

  【基本案情】

  2007年7月21日,刘惠芳驾驶其所有的陕K-32282号救护车,由靖边驶往青阳岔途中,行至国道307线993面KM + 200M处,与迎面驶来刘富生驾驶的太原市汇源泰液化气销售有限公司所有的晋A48735号罐车发生相撞,造成两车受损,救护车乘车人鲁向玲受伤的交通事故。2007年7月28日,靖边县交警大队作出事故认定书,认定刘惠芳负此次事故的主要责任,刘富生负此次事故的次要责任。鲁向玲受伤后在靖边博爱医院住院治疗16天,花医疗费13798元,后又转入宁夏医学院附属医院住院治疗14天,花去医疗费17602.4元。因此鲁向玲向靖边县法院起诉要求刘惠芳、太原市汇源泰液化气销售有限公司赔偿其医疗、误工、护理 、残疾赔偿金等各项费用。

  靖边县人民法院一审判决:鲁向玲的各项费用计102632.4元,由刘惠芳承担71842.68元(已付19798元),由太原市汇源泰液化气销售有限公司承担30789.72元,刘富生负连带赔偿责任。宣判后,刘惠芳不服,以原审对鲁向玲部分费用计算错误及原审程序违法为由向榆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调解过程】

  二审案件承办法官经过认真阅卷后,为了进一步核查案件事实,亦为了减轻当事人的诉累本着人民利益至上的原则亲赴靖边审理调查此案。经过听取双方当事人的陈述和意见,办案人员更加全面的了解了案件以及当事人的情况,得知上诉人刘惠芳系福建人临时在靖边工作,如果维持一审判决结果,此人有可能拒不履行并对案件的执行带来困难从而使受害人的权益得不到及时的保护。基于以上问题办案人员将本案的立足点放在了调解工作上。在确定了工作思路后,办案人员首先给双方当事人分别分析了各自的利害得失,同时也让他们明白案件只有通过调解才能使双方利益都得到合理的保护,事故的损失才能降到最低。在办案人员苦口婆心地劝导,细致入微地分析下双方当事人虽然没有明确表示接受调解但在思想上已经有所动摇,案件的调解取得了初步的成功。接下来的任务就是要确定一个双方都能接受的调解方案,这也是案件成功调解的关键所在。经过与当事人反复沟通交流,办案人员摸清了受害人诉讼的真实期望与赔偿人所能支付的最高限额,在此同时也让他们内心深处用平时很难理解的法律知识来权衡自己的权利与义务。然而因为双方就赔偿意向分歧较大且结怨甚深,调解工作进行了整整一天,双方的争议仍然很大,眼看天色已晚,办案人员主动提出为他们解决食宿,第二天继续调解。这一举措让双方当事人得到了深深地感化,同时也取得了他们的信任,这为调解工作的顺利进行提供了良好的保障。第二天一大早,办案人员再次召集双方当事人,认真听取他们的意见,就他们提出的质疑一一予以解释,出现的矛盾焦点问题一一予以解决,同时帮他们分析诉讼的利害得失,精诚所至,金石为开,办案人员不辞辛苦,任劳任怨,设身处地为当事人着想的工作作风感染了双方当事人,也终于促使双方达成了调解意向。然而本案的另一方赔偿义务人太原市汇源泰液化气销售有限公司由于跨省路途较远,经电话传唤拒不参于诉讼,使调解工作陷入疆局。汇报庭长后,庭长考虑也许深入实地能取得良好的调解效果,因此责令并指派办案人员立即到太原作当事人的调解工作。办案人员不顾路途遥远,顶着酷暑赶赴太原,这让当事人在心理上已经很难再次拒绝调解意向,办案人员乘热打铁马上开始耐心细致地劝导和晓以利害地分析,作为赔偿义务人的太原市汇源泰液化气销售有限公司很快接受了调解协议。协议生效后,受害人又向办案人员反映两方赔偿义务人均未按调解协议指定的期限履行。案件本应申请进入执行程序,但办案人员考虑到为了及时的保护受害人的权益,又再一次亲赴靖边并通过一审法院给上诉人及其亲属做工作终于使调解款项顺利兑现。另一方赔偿义务人太原市汇源泰液化气销售有限公司经过电话上多次析理也将调解款项通过办案人员予以履行。最终使案件得以圆满解决,取得了“案结事了”的社会效果与法律效果的双赢。

  【调解结果】

  榆林市中级人民法院组织双方调解,并达成如下调解协议:

  一、由刘惠芳一次性赔偿鲁向玲医疗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残疾赔偿金、后续治疗费等共计66842.68元 (已付19789元)。

  二、由太原市汇源泰液化气销售有限公司赔偿鲁向玲医疗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残疾赔偿金、交通费等共计30789.72元。

  以上调解款项于2008年7月2日前履行完毕。

  一审案件受理费300元,二审案件受理费150元,共计450元,由刘惠芳承担。

  【评析意见】

  本案案情虽不复杂,在调解的过程中也没有应用过多的调解方法,但其具备了一般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件的特点,其矛盾的核心就是赔偿的数额及能否顺利履行。此类案件用调解的方式解决有其明显的优势所在,首先其能较全面地考虑纷争双方的整体和长远利益,从而达到一种令双方满意的结果;其次是能够快速高效地保护受害人的合法权益,促进了社会的和谐稳定。

  针对这类案件在调解时首先要要深入了解案情,掌握当事人争议的焦点,找准解决问题的突破口,把准调解的切入点,适时地做当事人工作,深入的说理和进行适当的道德教育,使当事人真正从心理上充分认识自己的过错以及自己的诉求是否合情合理,只有这样当事人双方才能分清是非,明确各自的责任,调解才有基础,调解的理由才有说服力,当事人才会自觉自愿地接受我们提出的调解方案。其次,在调解此类案件过程中有一个通用的法宝就是通过不辞辛苦来悉心感化当事人。在本案中审判人员就是通过整整两天的反复沟通交流,动之以情,晓之以理才使得案件顺利调解。同时,在本案中审判人员先后两次到靖边并远赴太原深入实地,就地调解,这种工作态度也让双方当事人感受到其对案件调解的信心和决心以及为之所付出的辛勤劳动。最后就是设身处地的为当事人着想,充分尊重他们的尊严和利益,取得他们的信任,让他们认为审判人员就是公平与正义的化身,从而在心理上与审判人员之间没有了距离,这样调解工作自然水到渠成。

  调解的过程就是基于双方当事人对各自的利益需求进行的一个反反复复谈判的过程,此类案件同样也不例外。在具体调解工作我们只要本着不怕苦不怕累的工作理念,真心调解,悉心感化就一定能化解纠纷,维护公平与正义的真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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