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制网】记者近日从全国人大内务司法委员会了解到,针对人大代表提出的建议修改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完善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决定的议案,内司委认为,目前可暂不对“决定”中人民陪审员的学历、年龄要求作出修改。
在去年3月举行的十一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期间,吕帆等30名代表提出议案,建议修改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完善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决定。议案提出,随着我国民主法制建设的不断推进,对人民陪审员的要求也应逐步提高,建议将人民陪审员的选任年龄和选任学历都相应提高。
最高人民法院提出,代表提出的有关问题和建议,在近年来最高人民法院有关司法解释和规范性文件中已有所体现。考虑到人民陪审员制度固有的民主性和广泛性,对审判工作的价值更多体现在民意智慧和群众视角,并不必然要求人民陪审员具有法律本科学历;考虑到法官法对法官年龄的要求是年满二十三周岁,所以对人民陪审员选任年龄作了相同规定。目前,全国法院人民陪审员在学历层次、年龄结构等各方面较好地体现了代表性和广泛性,30周岁以上人民陪审员比例已经接近90%,具有大学本科学历约占40%。
内司委同意最高人民法院的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