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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工作中人民群众参与不够
安 东:建议建立中国特色人民陪审团制度

作者:张媛  发布时间:2012-03-09 11:57:19 打印 字号: | |
  【法制网】为体现司法民主,加强监督,我国设立了人民陪审员制度。但从司法实践看,现行人民陪审员制度的一些规定和运行机制都存在缺陷和不足,效果并不理想。今天,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院长安东代表在接受《法制日报》记者采访时表示,基于上述原因,建议在诉讼活动中建立中国特色人民陪审团制度,由公民组成人民陪审团旁听案件审理并提出意见建议,作为法院裁判的重要参考。

  有效弥补现行制度缺陷

  我国是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广大人民群众理应享有广泛的国家事务参与管理权利。司法活动作为国家事务的重要领域,也应有人民群众的广泛参与,并对具体审判活动提出意见建议。安东指出,公信力不高已成为当前司法工作的一个突出问题,出现这一状况,人民群众参与不够是一个重要原因。

  安东认为,建立中国特色人民陪审团制度,可以最广泛地组织公民有序参与司法、监督司法,保障人民民主在司法领域得以实现;最大限度地避免人情、关系和权力对审判的干预,保障审判权依法独立行使,同时强化对法官的监督,制约法官的自由裁量权,促进司法公正廉洁;充分满足人民群众参与司法的强烈愿望和需求,促使公众更为有序、理性地表达对司法裁判的意见建议,更好地实现审判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

  建立中国特色人民陪审团制度,还可以有效弥补现行人民陪审员制度的缺陷与不足。安东强调说,现行人民陪审员制度规定了较高的任职条件和较长的任职期限,使参与公民数量十分有限;一些法院为解决法官人手不足、缓解案多人少矛盾,将人民陪审员专职化、固定化,由陪审变成主审,使司法权寻租成为可能;有的地方把人民陪审员职位作为一项荣誉甚或作为解决下岗人员生活问题的公益岗位,使人民陪审员的质量难以得到保证等问题,通过建立中国特色人民陪审团制度,都能得到有效解决。

  公民参与司法渐成趋势

  据介绍,一个时期以来,推进公民参与司法在世界范围渐成趋势。我国法学界及实务界对中国特色人民陪审团制度的研究和探索一直在不断推进。

  从2008年10月开始,陕西法院就开展了征询旁听庭审公民对案件裁判意见建议工作,目前已通过上述方式审理案件34242件,其中调解撤诉结案13356件。在此基础上,陕西法院于2010年下半年开始人民陪审团试点工作,人民陪审团参与了610件重大、疑难、复杂案件的审判活动,这些案件没有一起当事人申诉上访。安东介绍说。

  不只陕西法院,据了解,河南法院近两年来也试行了人民陪审团制度;成都市高新区法院在审理与群众生活密切相关的案件中,也采用了类似陪审团的公民旁听参审机制,收到良好的效果。

  诚然,实行人民陪审团制度会增加一定司法成本,但相比近年来各地为解决涉诉信访问题付出的人力、财力、物力方面的高昂代价,人民陪审团制度的成本要低得多。安东指出。

  应具有鲜明的中国特色

  我所建议在诉讼活动中建立的人民陪审团制度,是不同于英美法系国家陪审团制度的新型人民司法制度,具有鲜明的中国特色。安东说。

  在安东看来,中国特色人民陪审团制度首先必须反映我国国家政权的性质,体现司法的人民性,具有鲜明的中国社会主义特色。其次,人民陪审团成员库要达到总人口的百分之五,选自于社会各阶层,并由人大常委会组建管理。这样既具有了广泛代表性,又保证了陪审团成员的质量。第三,人民陪审团制度不仅适用于一审刑事案件,还适用于一审民事、行政案件。人民陪审团对案件事实认定、法律适用均进行讨论评议,人民群众参与司法的范围广、程度深。第四,人民陪审团形成的意见作为法院裁判的重要参考,由法院最终作出裁判,这样就避免了英美法系国家陪审团由于裁判权分割导致的久拖不决、效率低下、时间冗长、成本太高的弊端。

  陪审团意见是重要参考

  为进一步促进民主法制建设,广泛动员和组织公民有序参与司法、监督司法,提高司法公信力,树立司法权威,建议在刑事、民事、行政诉讼活动中设立具有中国特色的人民陪审团制度。安东提出了自己的具体建议:

  这一制度的适用范围包括社会广泛关注的、涉及群体利益的或涉众型的、法律规定比较原则或不明确的以及其他需要人民陪审团参与审理的刑事、民事、行政案件;法律规定不公开审理的,不包括在内。

  人民陪审团成员库人数应不少于县(市、区)人口总数的百分之五,结构比例应当兼顾性别、民族、行业、阶层,体现广泛的代表性;成员库应当定期更新,并向社会公开,接受社会监督。

  人民陪审团由9至13人的单数组成;人民陪审团形成的书面意见,由团长当庭宣读,合议庭应作为裁判的重要参考;合议庭未采纳人民陪审团一致意见或多数意见的,应在裁判文书中说明理由。

  采用人民陪审团程序审理的案件,一般应当当庭宣判;未当庭宣判的案件,人民法院应当在审结后及时向人民陪审团成员抄送法律文书副本。
来源:法制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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