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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Pad”商标案引发的规则之问
作者:特约法治评论员 师安宁  发布时间:2012-03-19 18:27:06 打印 字号: | |
  【法制网】围绕iPad商标权转让纠纷引发的美国苹果公司与深圳唯冠公司“诉讼战”目前依然硝烟未平,社会各界期待有关司法裁判能够作出符合中国法律立法精神的公正结论。本系列文章无意评析各方当事人诉争本身的是非曲直,只对该案引发的一些重大法律适用问题进行探析。

  问题一:同一自然人担任多个关联公司法定代表人时的代表权效力问题。

  实务中,公司治理结构的法律状态既涉及到公司内部的决策权问题,也直接影响到与该公司发生法律关系的交易相对人的合法权利。在任何一个公司中,能够对外产生直接代表效力的最关键的治理机关就是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因此,公司及其关联公司之间对法定代表人的设置差异会产生完全不同状态的治理效果。

  对于母子公司类型的关联企业而言,子公司本身具有独立的法人地位这是公司法的常识。如果母子公司均由不同的自然人担任法定代表人,则其法人的独立性至少在法理上是完全存在的,此时母公司只能通过有关股权结构来制衡子公司。

  但是,实务中存在一种极其特殊的公司治理结构,即由同一自然人同时担任多个母公司和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此时,该自然人的代表效力将会在公司内部和对外产生重大的差异。对内而言,在同一自然人出任法定代表人的情形下,母公司的决策就是子公司的决策,子公司的意志也就是母公司的意志,从而导致各关联公司之间原本应当存续的独立法人地位被削弱甚至名存实亡。

  对外而言,对于与该公司发生法律关系的交易相对人则潜伏着一种极大的法律风险,即有可能遭到对方对其法定代表人之代表效力进行“循环解释”的损害。诸如,当与母公司发生交易但涉及子公司权益时,该公司可以对有利的情形给予认可,因为其法定代表人是相同的;反之,当对该公司不利时,则其可以无视同一个自然人担任关联企业法定代表人的状态而以子公司具有独立法人地位进行抗辩,从而否认该法定代表人的对外代表效力。

  笔者认为,公司法没有禁止同一自然人担任多个关联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故应当说这种公司治理结构在公司法上是合法的。但当该类公司违反诚信原则而对公司法定代表人的对外代表效力作出“循环解释”的,则足以认定其实施了“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的禁止性行为。对此,公司法作出了明确规定,即公司股东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依法行使股东权利,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不得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

  因此,如果交易相对人发现公司法定代表人及股东存在上述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而逃避债务情形的,则可以利用该项公司法制度要求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股东及法定代表人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未完待续)
来源:法制网
责任编辑:叶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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