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弘扬优良传统 践行司法为民
作者:国家法官学院教授 周道鸾  发布时间:2012-04-13 11:12:33 打印 字号: | |
  一、坚持党对人民法院工作的领导

  对这个问题,老一辈无产阶级革命家董必武同志曾有过许多精辟的论述。早在1957年,他就在《军事检察院检察长、军事法院院长会议的讲话》中强调:“党是我们国家的领导核心,我们一切都是在党的领导下进行的。……党依靠机关里的党组织来领导。整个工作的原则、方针、政策,都是党委应该考虑的,法院如何把政策应用到具体工作中去,那就应该向党委请示,请党委考虑。对党的领导有丝毫动摇都是不好的。”董老同时又指出,“但党的领导不是每个具体案件都要党委管,如果这样,那还设法院这些机构干什么?”1979年9月9日,《中共中央关于坚决保证刑法、刑事诉讼法实施的决定》(中央64号文件)明确规定:“党委与司法机关各有专责,不能互相混淆。为此,中央决定取消各级党委审批案件的制度。”法学界普遍认为,这个决定是完全正确的。

  党的领导和独立审判是一个老话题,也是一个十分敏感但又不能回避的问题。我认为,第一,党的领导地位是在长期的革命斗争和社会主义建设事业中形成,并在宪法“序言”中作了明确规定的。人民法院应当自觉接受党的领导,任何否定党的领导的思想都是极其错误的。第二,党对司法工作的领导主要是方针、政策的领导,并为司法机关认真挑选、配备干部。党委原则上不要过问具体案件,这是因为,审判案件是一项专有而且是一项专业性很强的工作。第三,独立审判是宪法规定的一项原则。“五四”宪法规定:“人民法院独立审判,只服从法律。”“八二”宪法作了修改,规定:“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审判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党的十五大以来,历次党代会都提出“推进司法改革,从制度上保证司法机关依法独立公正的行使审判权和检察权”。第四,审判独立和司法独立有原则区别,不能混淆。司法独立是在“三权分立”体制下的司法权对立法权和行政权的独立;审判独立是在“议行合一”体制下,在坚持人民民主专政的国体和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政体的前提下,法院在行使审判职权时的独立。第五,不受制约和监督的权利,必然产生腐败,司法也不例外。在我们的队伍中,确有极少数人经不起改革开放和金钱的考验,利用手中的审判权和执行权,办关系案、人情案、金钱案,贪污受贿、贪赃枉法、严重败坏了法院和法官的声誉。因此,必须大力弘扬“公正、廉洁、为民”的司法核心价值观,提升法官的政治思想素质和职业道德水准,大力加强法院的廉政建设,加强党、法律和舆论对法院和法官的监督。

  二、坚持司法工作为经济建设服务的方针

  建国之初,在全国开展的土改、镇反、“三反”、“五反”运动结束以后,国家即将进入有计划地发展国民经济时期,党中央制定了发展国民经济的第一个五年计划草案。为了使司法工作为经济建设做好准备,董老至少5次提出司法工作必须为经济建设服务。1953年4月,董老主持召开的第二届全国司法工作会议的决议中,首先提出了“司法工作必须为经济建设服务的方针”。1954年3月,董老在为《人民日报》写的《进一步加强经济建设时期的政法工作》的社论中,全面论述了政法工作为经济建设服务的主要任务。1954年9月24日,董老在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上的发言中,再次强调“司法工作必须为经济建设服务”。1955年4月,在召开的中国共产党全国代表会议上,董老又作了“司法工作必须为经济服务”的发言,指出,对司法工作为经济建设服务的方针,并不是每一个司法工作人员都有深刻的认识,特别是缺乏系统经验。他提出司法工作人员应当和经济工作人员一样学习研究,大力克服资产阶级唯心主义思想,提倡调查研究、实事求是的作风,从审判工作方面,为保障第一个国民经济发展五年计划完成而奋斗。

  按照马克思列宁主义的观点,上层建筑必须为经济基础服务。人民法院作为社会主义上层建筑的重要组成部分,理所当然地应当充分发挥自己的审判职能作用,运用法律手段,积极为社会主义经济基础服务。但在建国初期,在群众运动不断、经济建设开始起步的年代,就能明确提出“司法工作必须为经济建设服务”这样的思想和方针,实属难能可贵,至今对审判工作仍有重要的指导意义。在今天,就是要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十二五”规划的实现,提供有力的司法保障。实践证明,审判工作为经济建设服务的方针,是完全正确的,是颠扑不破的真理。

  三、坚持人民司法的基本观点——群众观点

  “人民司法”这一概念是在1949年起临时宪法作用的《共同纲领》中提出来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第17条规定:“废除国民党反动政府一切压迫人民的法律、法令和司法制度,制定保护人民的法律、法令,建立人民司法制度。”这是我们党首次提出了“人民司法”的概念。但它的内涵是什么呢?当时很多人弄不清楚,甚至有误解。对此,董老在1950年8月12日《对参加全国司法会议的党员干部的讲话》中提出,“什么叫人民司法,这一问题虽然议论得很多,但司法工作者中有相当一部分人员仍未弄清楚。人民司法的基本精神,就是要把马恩列斯的观点和毛泽东思想贯彻到司法工作中去。”并明确指出“人民司法的基本观点之一是群众观点,与群众联系,为人民服务,保障社会秩序,维护人民的正当权益。”强调“这次会议解决了这一个最一般的问题。如果这个问题不解决,其他的问题解决了,也不能称作人民司法工作。”众所周知,群众路线是党的“三大法宝”之一。董老的人民司法的基本观点——群众观点,其实早在中央苏区、陕甘宁边区和华北人民政府期间,就有充分的体现。

  1948年10月,华北人民政府制定的《华北人民政府各部门组织规程》中,将“关于和解及调解之指导事项”作为华北人民法院具体管辖的重要事项之一,并于1949年2月25日专门作出了《关于调解民间纠纷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

  《决定》阐述了调解的重要性。认为“调解是人民的民主生活的一部分。”指出,历年来,我华北解放区对于民事案件和轻微刑事案件,倡导调解,民间纠纷经调解解决后,有的县占70%以上,有的村区甚至更多。这说明,调解工作对于加强人民团结,免去人民因诉争而伤财费时,使群众能用更多力量从事于生产支前,起了相当大的作用。调解分为民间调解、政府(行政)调解、司法调解。规定凡民事案件,均得进行调解,但不得违反法律上之强制性规定;凡刑事案件,除损害国家社会公共治安及损害个人权益较重的案件不得进行调解外,一般轻微刑事案件,亦得进行调解。强调调解的方法以“劝说为主”同时反对“和稀泥”的调解,也不应“强人服从”,有坚持不服调解者“应即依法进行审判”。

  董老把和解和调解看做是“人民民主生活的一部分”的思想,对于今天进一步完善被国际誉为“东方经验”的人民调解工作,创新诉讼调解机制,创建多元调解机制,倡导刑事和解以推进恢复性司法,对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仍具有指导意义。

  四、严格依法办事

  在我国的老一辈无产阶级革命家中,董老是少有的学过法、懂得法、重视法,在国内外享有盛誉的伟大的马克思主义者和法学家之一。

  依法办事是董必武法学思想的核心。董老历来重视人民民主法制建设,有许多精辟的论述。1.法制是一种文明。他说:“人类进入文明社会以后,说到文明,法制要算一项,虽然不是唯一的一项,也是主要的一项。简单地说,国家没有法制,就不能成为一个国家。”2.为了保护和发展生产力,我国法制要逐步完备起来。董老用历史唯物主义的观点来看待过去的群众运动和今后加强法制的工作。他说,现在“国家的任务已经由解放生产力变为保护和发展生产力。我们要保护群众运动的果实,要保护和发展生产力,就必须进一步健全人民民主法制。”3.有法不依等于无法。董老分析了当时在法制工作中存在的严重问题:一是法律不完备;二是有法不遵守。并认为,这两种现象中,有法不守的现象比较严重。其结论是:“有法不依,等于无法”。4.依法办事是进一步加强法制的中心环节。指出依法办事有两方面的意义:有法可依和有法必依。凡属已有明文规定的,必须确切地执行,按照规定办事;“尤其一切司法机关,更应该严格地遵守,不允许有任何违反”。依法办事就是清除不重视和不遵守国家法制现象的主要方法之一。

  高度重视通过总结审判经验的工作方法,指导全国的审判工作。从1949年10月1日新中国成立至1956年生产资料私有制的社会主义改造基本完成这一时期内,由于许多涉及刑事、民事的实体法和程序法没有颁布,人民法院审理案件主要不是依据法律,而是依据政策,势必影响办案的质量和效率。这是由当时的历史条件决定的。为了提高办案质量和效率,在董老的倡导下,从1955年起,最高人民法院开展了总结审判经验的活动。董老从认识论的高度,论述了总结审判实践经验的重要性。他说:“一切知识来源于实践,所谓理论就是实践经验的总结,把经验条理化、系统化,加以提高,就成了理论,理论形成之后,对实践起指导作用。”强调“总结工作的过程,就是学习和提高的过程,就是认识和掌握事物客观规律的过程”。

  总结分为程序总结和实体总结。在时任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马锡五的主持下,最高人民法院经过广泛调查研究,收集了大量资料,起草了《各级人民法院刑事案件审判程序总结》和《各级人民法院民事案件审判程序总结》,经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4次会议审查通过,并报全国人大常委会备案,于1956年10月17日印发全国法院参酌执行,逐步统一了全国各级人民法院的审判程序,有力地推动了人民法院组织法的贯彻执行,是人民法院总结审判经验的一个成功范例。

  重视各项诉讼原则、制度的建立。1954年9月,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通过了人民法院组织法,这是规范人民法院组织和审判原则、制度的第一部基本法律。董老针对有些审判人员错误地认为法院组织法规定的审判制度“束缚自己手脚”等看法反复强调,在审判工作中,要防止错判、减少错判,就必须建立合议、陪审、辩护、公开、上诉等各项审判制度来保证。

  今天,我国的社会政治经济形势同30多年前相比较,已经不可同日而语。在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精神指引下,在以胡锦涛为总书记的党中央的正确领导下,不仅我国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事业有了翻天覆地的变化,我国的社会主义民主法治建设也取得了举世瞩目的成就,依法治国基本方略日益深入人心。现在全党全国正在贯彻十七届六中全会精神。王胜俊院长要求各级人民法院要把党的十七届六中全会精神作为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再学习再教育的重要内容。并强调“要深刻理解和正确把握人民法院的人民性,自觉践行司法为民根本宗旨。”这表明,现在最高人民法院倡导的司法理念,与建国初期是一脉相承的。因此,学习、弘扬和践行人民司法优良传统所蕴含的司法理念,应当是再学习再教育的应有之义。我深信,通过大力推进人民法院司法理念创新,一定会激发广大法官的热情,形成争当新时期“司法为民”好法官的良好氛围。
来源:人民法院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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