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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青少年犯罪成因及预防
作者:清涧法院 张波  发布时间:2012-05-28 15:06:42 打印 字号: | |
  前 言

  近年来,青少年犯罪已成为全球注目的社会问题,青少年犯罪不仅人数增多,而且涉及面广,在犯罪人员中,青少年犯罪比例最高,中国青少年犯罪研究会最新统计资料表明,我国青少年犯罪总数已经占到全国刑事犯罪总数的70%以上,其中十五六岁的少年犯罪案件占到青少年犯罪的70%以上,据南方某教育局老师估计,跨校跨区的校园敲诈勒索案件占到整个校园敲诈勒索滋事事件的60%左右,而且杀人、抢劫、强奸恶性伤害案件所占的比重越来越大。我国青少年犯罪一直是一个比较严重的社会问题,如今青少年犯罪已被国际社会列为第三大公害。青少年犯罪人员主要以无业人员,父母离异、畸形家庭子女犯罪的多,结伙犯罪的多,二人以上共同犯罪的多,不计后果、追求哥们兄弟意气的多等等。近年来,我国经济的迅猛发展、市场经济的进一步确立以及与教育产业化、贫富差别悬殊等社会问题,社会矛盾日益加剧。青少年犯罪已呈上升趋势,引起全社会的关注。青少年时期,是一生中的黄金时代,是世界观的形成阶段,是决定一个人有无作为的关键时刻,具有精力充沛、记忆清晰,思维敏捷等优点,但也存在着思维片面,情感不稳定,容易冲动,行为偏激等弱点,引导不好,容易养成不良习惯,走上犯罪道路,近几年来各类刑事案件有增无减,呈上升趋势,特别是青少年犯罪案件最为突出,据不久前某市官方调查统计显示,该市近三年来未成年人违法犯罪人数呈上升趋势,18岁以下的未成年人犯罪人数巨增,暴力型犯罪如杀人、重伤害、强奸、抢劫等严重犯罪较为突出犯罪整体呈现低龄化、团伙化、恶性化趋势。未成年人犯罪作为刑事组成部分,已成为危害社会治安和影响 发展的严重问题,因此分析青少年犯罪的原因特点和采取积极的预防措施就十分必要了,如何把青少年犯罪减少到最低限度,法学界为此进行了广泛的探讨和研究。

  本文是从最基本的概念界定入手,立足我国国情,联系客观实际,借鉴国外相关理论研究成果和立法经验,通过对青少年犯罪的现状、特点和类型的解读,以及对青少年犯罪成因的深入剖析,列举出一些预防青少年犯罪问题的办法。希望就这一问题与大家做一粗浅的探讨。科学的研究有赖于符合研究对象特性的科学方法论的指导,本文在对青少年犯罪等问题研究中主要采取:理论联系实践方法、分析法、列举法等方法。本文共分三章对青少年犯罪的成因及预防进行论述,第一章通过列举了一系列数据和实例对青少年犯罪的现状、特点和类型做了简单的介绍。第二章介绍了现阶段被认为是青少年犯罪成因的几个主流观点,并进行了深入的剖析。第三章针对第二章的成因,借鉴国外相关领域的先进经验提出了一些解决青少年犯罪预防问题的方法,并呼吁社会应当提高对这一问题的关注程度。

  第一章 青少年犯罪的现状、特点和类型

  青少年犯罪主要是依据人的生理年龄所作的犯罪类别划分。狭义青少年犯罪的概念,是指从刑事法学观点出发给青少年犯罪概念所下的定义,它一般是指14—25岁年龄段的人所实施的依法应当受刑事处罚的行为。

  第一节青少年犯罪的现状

  近几年的数据统计表明,我国目前青少年犯罪的问题比较严重,形势不容乐观。青少年违法犯罪的严重性、反复性、长期性、潜在危险性已日益为全社会所认识。其现状如下:

  一、青少年犯罪总量持续增长

  据统计,20世纪50-60年代,青少年犯罪约占全国刑事犯罪总数的20-30%;到80年代增至70%,至今仍居高不下。根据公安部的统计,2001年全国未成年人刑事案件作案成员人数为18.9万人,2002年为20.3万人,2003年为19.4万人,2004年为21.1万人,2005年为20.9万人。2001年全国共收容教养未成年人3151人,2002年2680人,2003年2173人,2004年1474人,2005年1335人。全国判处未成年人犯罪占刑事犯罪比率由1998年的6.36%上升到2003年7.93%。 因此,青少年违法犯罪已呈明显的上升势态,形势严峻不容忽视。

  二、青少年犯罪主体呈现低龄化、女性化、闲散化趋向

  (1)低龄化趋向:90年代以来,青少年犯罪的初始年龄比70年代提前了2-3岁;14岁以下的犯罪案明显增多。(2)女性犯罪增多:80年代以来,女性青少年违法犯罪的绝对数增加,且增长率远高于男性。女性青少年犯罪具有极大地腐蚀性,如不遏制会很快在社会上传染开来。(3)闲散人员居多:这些青少年文化程度低、法律意识淡薄、社会经验不足,过早流入社会后易受到不良思想和不法分子利用、引诱和唆使,进行违法犯罪活动。

  三、青少年犯罪类型呈扩展式发展

  全国未成年人犯罪罪名由1998年的98个发展到2003年末的120个,增幅达22.45%。90年代以来,我国青少年犯罪的类型明显增多,有资料显示青少年犯罪类型依次排列是:盗窃、抢劫、流氓、强奸、伤害、绑架等。其中抢劫和盗窃发案率最高约占75%左右,是当前青少年主要犯罪类型。据统计:2000年1至12月,抢劫罪占44.36%,盗窃罪占36%,伤害罪占15%;2001年1至6月抢劫罪占48%,盗窃罪占44.2%,伤害罪占3.8%。近些年来,还出现了新类型犯罪。如涉毒、涉枪、赌博、卖淫、嫖娼和拐卖人口的犯罪日渐增多。

  第二节 青少年犯罪的特点

  一、越来越年轻的年龄结构

  在2001-2003年罪犯构成情况进行调查中发现30岁以下罪犯和20岁以下罪犯总数中所占比例分别为2001年80.1%和22.4%,2002年82.4%和26.2%,2003年83.3%和23.7%,从数字上可以看出,青少年罪犯在罪犯总数中所占的比例存在着逐年增加的趋势,其中20岁以下罪犯已达到 罪犯总数的三分之一强。[1]

  二、青少年犯罪主体上存在较低的知识层次

  在对36名青少年犯罪调查了解到,具有高中以上文化程度的只占8.3%,初中文化程度的占22.2%,小学文化程度的占38.4%、文盲占31.6%。36名青少年罪犯在校时绝大多数是成绩差的学生,多数有学业失败的经历,57.1%人学习成绩中下或者根本跟不上,50.3%表示很少或从未受过老师的表扬,这些原因造成他们中的部分人破罐子破摔,部分中途辍学,在社会上受到不良影响之后就走上了犯罪的道路。在这些未成年人罪犯中文化程度普遍偏低,排在前三位的是小学肄业、文盲和初中肄业,他们占总数的91.7%。[2]

  三、犯罪年龄呈低龄化、作案成人化

  近几年,我国青少年犯罪呈现出四高一低的的趋势即:青少年暴力犯罪比例偏高;14岁至18周岁年龄段强奸、抢劫犯罪比例偏高;18周岁至25周岁年龄段盗窃、抢劫犯罪比例偏高;农村青少年犯罪比例偏高及青少年违法犯罪年龄低,潜伏着巨大的社会危害性[3],首先是犯罪逐渐低龄化,几年前,青少年犯罪平均年龄还在17岁以上,而今青少年犯罪的平均年龄只有15.7岁。其次,团伙犯罪案件增多。青少年在学校形成“小团体”,只要其中一人有犯罪意识,就容易相互影响,形成共同犯罪。再次,暴力抢劫犯罪比例居首,根据国家公布的统计数据和调查获取的比例显示未成年人主要以财产犯罪为主,排在前五位的犯罪类型依次是:抢劫、强奸、盗窃 、故意伤害致人死亡、 杀人。在调查中还发现未成年罪犯对自已的犯罪行为似乎有着清醒的认识,甚至自认为经验丰富,在犯罪过程中,目的性、预谋性更加明确。最后作案方式“成人化”。青少年犯罪以往多属偶发性,作案前很少进行密谋。而近一年多来,大部分青少年抢劫案作案前均有严密策划、分工。以2001年的一起故意伤害案为例,16岁的女生津津(化名)与男生李某发生口角,随后便叫来3名同学替自己报仇,将李某带进楼群殴打后抢走人民币50元,并扬言还要进行第二次敲诈。李某回到家与父母商量报案。类似的校园抢劫案还时有发生。

  四、青少年团伙犯罪越来越严重

  从近几年青少年团伙犯罪发展趋势看,团伙作案惯做大案要案,一旦团伙中加入了 "两劳人员"或"惯犯、累犯等成员时,团伙便很快从一般性结伙犯罪发展成为有组织的犯罪团伙,甚至成为一种带有黑社会色彩的有组织犯罪集团。团伙犯罪案件较多,总觉得单个人作案势单力薄,故他们经常纠集几人去共同作案形成犯罪团伙甚至犯罪集团,这样既能使部署安排周密,又能在力量上足以抵制被害人的反抗。当前许多青少年犯罪团伙不仅有名称、有头目,而且有纪律,实施犯罪时有计划、有分工,大部分青少年犯罪团伙属于同性组成的团伙,但也有不少是男女青少年组成的混合型团伙。犯罪团伙的精神纽带主要是 "哥们义气"和性格志趣的一致性及犯罪意识、犯罪利益的相联性。 而且团伙规模不断扩大,由前几年的3、4人发展到10多人,甚至几十人。他们多是三五人或十多人团伙行动,进行抢劫、盗窃活动。[4]

  五、以物质享受为目的而走上犯罪道路也是青少年犯罪的一大特点 

  作为青少年在思维方面存在一定的片面,容易形成和别人攀比的心理,别人吃的比自己强,穿的比自己好时,心理就有平衡,久而久之得不到很好的引导和教育,就容易走上犯罪的道路,还有就是一些贪图享受的青少年以“吃”“穿”“玩”为自己的人生目标,好吃懒做,在没有充分的物质基础情况下,便会铤而走险、误入歧途,而玩更是成为青少年消费的主要方面,通过抢劫、盗窃等不正当手段得到的钱财中有很大一部分挥霍在舞厅、游戏机、台球等游艺上。

  第三节 青少年犯罪的类型

  一、从属性犯罪

  青少年由于思维尚不成熟及社会经验的不丰富,容易成为成人犯罪时控制的对象,并且青少年由于对奸坏的识别能力差,在作案时处于一种死心塌地的从属地位。例如17岁的骆某在与成年人李某所进行的盗窃活动中,一次又一次的充当“放风”的角色,事后未得任何赃物,但仍心甘情愿地去做,仅因为李某平时给他买两碗面条,在他不顺心时说两句安慰的话。为了这个简单的原因,骆某甚至两三个月不回家,与李某吃住在一起,连续作案十余次。

  二、团伙性犯罪

  马克思说过:“一个人的发展取决于和他直接或间接交往的其他一切人的发展[5]青少年以一定的特征如地域、性格、年龄、同学等形式一个个的团伙,经常聚在一起,形成附和,或碍于情面不好推辞共同作案。团伙犯罪的一大特征就是“一个老鼠坏一锅汤”,一个人带坏一群人。例如徐某等四人合伙抢劫一案,除徐某外其余三人都是在校学生。先是由徐某提出去打某某,在打人过程中又由徐某提议发生了抢劫他人财物的行为。三名学生被捕入狱后,很是后悔,认识到不该和徐某这样的人混在一起。

  三、报复型犯罪

  有些青少年在受到不公正待遇后,或因处理不及时,或因对处理结果不能理解,就采取同样的手段去对付别人,从而走上犯罪道路。例如在校生雷某在自己和同学遭到社会流氓殴打,并被抢走钱物,自己向学校、,派出所报告又未得到及时处理后,出于一种报复心理,去打别人,抢夺别人财物和,从而走上了犯罪的道路,毁了自己的前程。再例如17岁的卢某上学时被校警殴打,虽然学校及时进行了处理,但卢某认为处理不当,辍学后,携带木棍,到校将校警打伤。

  四、冲动型犯罪

  青少年由于心理的不成熟,不易控制自己的情绪,遇事不够冷静,往往做出一些事后自己感到后悔的事,例如17岁的杀人犯赵某,由于骑车与他相撞,在遭到殴打和辱骂后,失去理智,掏出随身所带的水果刀,连砍数刀,致人死亡。被判无期后,深感后悔,希望用自己的例子教育别人[6]。

  五、无知型犯罪

  这一类型的青少年罪犯缺乏最基本的法律常识,甚至入狱后,对自己的罪行仍不能有一个清醒的认识,例如抢劫犯胡某骑车与他人相撞,要求赔偿未得逞后,就强行抢走他人钱物,并始终认为自己的行为是正当行为。再例如抢劫犯李某认为找别人要点东西,不给打两拳没什么大不了的,甚至认为自己是正大光明的找人要,又不是偷偷摸摸地去偷,怎能算犯罪。此外还有一部分青少年由于对性生理方面的知识不了解,出于对性神秘的向往而走上犯罪道路,也应引起足够的重视。

  第二章 青少年犯罪的成因

  追究其青少年违法犯罪的原因,涉及政治、经济、文化、法制、教育、道德等多个领域,也涉及到家庭、学校和社会众多方面。有青少年自身心理、性格等方面的主观原因,也有外界各种复杂的客观因素,下面首先谈谈青少年犯罪的主要原因。

  第一节 家庭教育的误区

  家庭是人生的第一所学校,父母是人生的第一任教师,家庭教育对每个人的一生都具有非常重要的影响。这种影响既有可能是正面的积极的影响,也有可能是负面的消极的影响。一般而言,良好的家庭有利于青少年的健康成长,不良的家庭不仅不利于青少年的健康成长,还常常成为导致青少年走上犯罪的原因,除了社会环境和个人因素外,不良家庭因素是导致子女犯罪的直接原因。美国儿童心理学家索克说:“对孩子而言,父母的离异带给孩子的创伤仅次于死亡。家庭气氛可以成为未成年人违法和犯罪的直接原因,和睦、不和睦或冲突的家庭气氛,与违法行为率关系甚大。不和睦的家庭比和睦的家庭,其子女违法行为者明显增多”。[7]家庭成员之间特别是夫妻之间经常充斥着吵骂、指责、揭短、厮打,弥漫着一种冲突或不和谐的气氛,会给子女带来极大的挫折感和不安全感,长此下去会造成性格内向、孤僻自卑等人格障碍。有些子女为逃避这种不和睦的家庭气氛,极易离家出走,流落街头,一旦受到不良因素的影响,就会走上犯罪的道路。近年来,我国的离婚率直线上升,家庭结构残缺,使孩子的成长环境先天不良,孩子失去家庭温暖和有效的家庭教育,一遇不良习气和坏人引诱就容易走上邪路,缺乏父爱母爱是导致青少年违法犯罪的第一诱因。另外不良的家庭教育往往使孩子养成好逸恶劳、贪图享受、自私自利、专横霸道的恶习,一旦个人欲望得不到满足就很容易走上犯罪道路:“高压型”的家庭奉行棍棒政策,在这种高压下,极易造成孩子的人格自卑和逆反心理,这样的孩子一旦犯罪,便会凶恶地报复社会,危害性极大;“放任型”的家庭教育,对孩子无力管教或放任不管,使他们失去家庭温暖,造成孩子的性格孤僻冷漠,一遇不良习气和坏人的引诱就容易走上邪路。此外,父母的不良行为也对孩子有很大的影响。[8]

  第二节 学校教育的失当

  学校教育的失当,成为青少年犯罪的温床。学校是对青少年进行正规教育的场所,学校教育的最大特点在于它的目的性和有计划性,学校教育因其自身存在的一些问题,使得其应有的功能得到充分发挥。相反,它常常是造成青少年违法行为的重要外因之一,据调查发现,近70%的少年犯超过了一条由学生变为流生,再由流生沦为犯罪的道路。被调查的少年犯中,在校成绩好的占2.97%;成绩一般的占31.68%;成绩差的占56.44%,还有8.91%说不出成绩好坏。[9]这种现象的产生,不能不说与学校教育有极大关系。就学校教育来看,影响其应有功能发挥的主要问题有:(1)教育思想不端正,片面追求升学率,忽视或放松了对学生的思想教育。目前看,还有许多学校没有实现从“应试教育”向素质教育的根本转变,不少学校教育还存在一定程度的偏差,片面追求升学率。学校、班级三、六、九等的划分,被划为“另类”的学生自尊心和自信心受到极大的伤害,破罐子破摔,有的滑向违法犯罪的深渊。在违法犯罪的在校学生中,这样的学生占据多数。(2)教育方法简单粗暴,教育内容脱离学生实际。有些学校领导和教师教育水平不高,不了解改革开放形势下青少年学生的特点,不善于把握学生身心发展的年龄特征,不懂得寓教于教学、活动和管理之中,不会抓住良好的教育时机,仍然采取封闭式、程式化、模式化的简单说教的方式来教育学生,用歧视、体罚、甚至推出学校的办法来对待差生。有些教师平时不认真备课,上课时不是照本宣科,就是不着边际地海吹一通,学生听得乏味,进教室就是感到精神压抑。特别是学习成绩较差的学生,他们在学校中常常是低人一等被人瞧不起,对那些脱离实际的教学内容有着一种更为激烈的抵触情绪。由于在学校他们得不到应有的关怀和重视,他们就会到社会上寻找安慰和欢乐,其中有不少人因结交坏朋友而走上了违法犯罪的道路。(3)学校生活枯燥单调,少数教师师德不彰。青少年时代是人生的一个黄金时代,这一时期的青少年身心成长迅速,精力充沛,求知欲旺盛,他们需要七色阳光,需要丰富多彩的学校生活,然而有许多学校就连这些最起码的需要都满足不了,枯燥单调的学校生活使得青少年学生感到生活于其中实在是太没劲了,于是乎,他们常常将自己旺盛的精力发泄到不该发泄的地方,一失足成千古恨。(4)教育教学分离,校内外教育脱节。教师教书育人,校内外教育一致,是学校教育取得理想效果必不可少的因素。然而现在许多教师只教书不育人,甚至对学生中出现的一些不良苗头往往也视而不见,采取不管不问的态度,这实际上等于害了学生。校内外教育脱节表现得更为明显,常常是教师对学生在学校外的情况一无所知,而家长对孩子在家庭外的情况也漠不关心,只是当孩子出了问题时,他们才会感到大吃一惊,埋怨孩子怎么会这样,而忘记了自身应该担负的教育责任。此外,受市场经济的影响,有些学生还存在“读书不如趁早赚钱”的思想,学校的思想政治工作没能及时跟上,这些学生流向社会就很容易成为“犯罪预备军”。(5)加强以学校为中心的社会、学校、家庭联合教育。下大力气办好普通学校,改变现行中小学教育中普遍存在的“快慢班”作法,正确对待后进生、双差生,减少学生辍学失学现象;进一步提高教师队伍素质,加强学校的政治思想工作,充分发挥学校对青少年教育的主力军作用。进一步强化学校、家庭和社会的“防线”作用,通过各负其责,密切配合,达到预防犯罪的目的。[10]

  第三节 文化市场的失控

  由于文化市场的失控,不良文化泛滥已经成为未成年人犯罪的直接诱因。各种充斥着暴力、色情淫秽内容的音像制品及网络游戏等等对未成年人产生了不可忽视的腐蚀作用。美国学者班杜拉(Bandura)认为:“电影、电视常常生动地描绘暴力的画面,并且剧中的暴力被说成一种可以接受的行为,它甚至反映了一种英雄气概,那些娴于暴力的英雄从未因此而受到法律或社会的制裁。由此,人们将自觉或不自觉地接受暴力的价值观和行为规范,用于处理日常事务或人际关系。”[11]未成年人处于求知和学习的人生阶段,其主要的行为方式和行为的习得方式就是模仿。这样,媒体上大量的暴力渲染成为他们模仿的对象。耳濡目染,久而久之,一部分未成年人在性格上表现出极强的攻击性,并且残忍、好斗。遇事头脑简单,很容易把暴力作为解决问题的方式,导致暴力犯罪。另外,一部分影视、纪实作品为吸引观众,对黑社会性质、恶势力团伙犯罪信息进行大量报道,对犯罪动机、作案过程进行过分详细的描述。这给一些善于模仿的有劣迹的未成年人提供了模仿、学习的条件,他们不仅学会了作案手段,还学会了反侦察,反审讯的伎俩,成为了犯罪的“高手”、“专家”。[12]未成年人性器官开始发育、性机能逐步成熟,生理结构的明显变化引发了心理上的变化,好奇心增强,对自身的生理变化有着强烈的神秘感和好奇心 ,特别是对于与生理变化有关的信息有着更加浓厚的兴趣。媒体中的色情内容,正切合了未成年人的这些特征,满足了他们的生理和心理需要。一些未成年人,由于自我控制能力差,抵挡不住诱惑,抑制不住生理和心理躁动,便产生尝试的念头,很可能诱发强奸等性犯罪的发生。 另外,沉溺于上网也是诱发未成年人犯罪的一个原因。据《北京青年报》报道:北京海淀检察院近期对海淀看守所在押的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调查发现:73名有上网经历的未成年犯罪嫌疑人中,39人承认自己走上违法犯罪道路因上网引起或与上网有关,占53.4%。[13] 网络中通过互发电子邮件或聊天、在线游戏等手段进行交往,可以向对方隐瞒真实身份、年龄甚至性别等特征。由于网络本身的这种隐蔽性,上网便成了很多处于心理闭锁期的未成年人缓解内心紧张、释放内心积郁的理想选择。网络游戏、网络聊天过程中,虚拟的人物可以不受法律和道德的规范,未成年人的心理随意性被无限放大。在个人利益与社会利益发生矛盾时他们往往难以协调,这种状况如果得不到及时、正确的纠正和引导,就有可能导致未成年人为了满足自我需要而不择手段地侵犯他人的利益。有些未成年人长期痴迷于网络,由于他们没有经济来源,为了支付高昂的上网费用,很可能实施抢劫、盗窃等财产性犯罪。[14]。

  第四节青少年自身的原因   

  青少年自身素质不高,认知能力不足,是青少年犯罪的另一个重要原因。按心理学的划分,十一、二岁到十四岁是少年期,十四、五岁到十七、八岁是青年时期,相当于小学高年级到高中阶段;十一、二岁到十七、八岁是儿童向成年过渡的时期,也就是成熟过渡而又不完全成熟的时期。在这个生理和心理发展急剧变化的时期,他们虽然在生理、心理上发育很快,但还未成熟,处在半幼稚半成熟,半儿童半成年人状态,充满着独立性和依赖性,成熟性和幼稚性错综复杂的矛盾。在此期间,如果给以正确的教育和影响,他们就能顺利地健康地向成人过渡;反之,他们如果受到不良的教育和影响,就容易误入歧途,甚至走上违法犯罪道路。国内外对青少年犯罪问题的大量研究表明,导致青少年违法犯罪的自身因素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一是错误的道德认识。品德不良青少年由于缺乏正确的道德观念,认识能力低下,因而容易在无政府主义的自由观,低级下流的乐趣观、亡命称霸的英雄观、哥们义气的友谊观等错误观念的支配下,强烈追求私欲(物欲、性欲、报复欲等),产生种种不计后果的违法犯罪行为。二是不良的道德,众所周知,一定的道德情感总是在一定的道德情况认识支配下产生的。[15]一般来说,在正确的道德认识支配下,通常只会产生高尚的道德情感,反之就会产生不良和低下的道德情感。如前所述,在错误的道德认识下不少青少年不懂得什么是真正的友谊,极易感情用事,甚至爱憎和好恶颠倒,对社会具有强烈的对抗性,因而很容易受别人引诱,结成群伙,误入歧途。三是低下的自我控制能力。人是社会的人,人和动物的最大区别就在于人能够认识自己和控制自己。然而,在实际生活中,我们经常可以看到那种知而不能理智,甚至达到“知法犯法”的情况,这实际上正是人的自我控制能力低下的一种典型表现,从心理卫生的角度讲,控制自己就是控制自己的冲动和情绪。有不少青少年极易产生激情而又往往难以自我控制,由此而走上违法犯罪的道路。

  第五节 社会就业原因

  就业原因。初中毕业升学率和社会就业率偏低也是导致青少年犯罪的另外一个重要因素。由于学业成绩差,一些老师给予的不是关心,而是批评、挖苦,这种潜在的环境使他们成为学生群体中孤独的竞技者。由于升学考试金榜无名,他们中的相当一部分过早地走进了社会的熔炉。这部分人由于年龄小、思想幼稚、文化程度低、没有正当职业和生活来源,流入社会后能够受到的法制、道德教育十分有限,面对社会中纷繁复杂的事物和当代变幻莫测的世界,他们的内心彷徨失措。此时,理想失落的痛苦、生命追求的挫折,使他们觉得生命意义面对困惑、自我价值受到压制,形成异常的心理和人格障碍及性格缺陷,这种心理状态和外界的不良环境以及少数别有用心者的“关心”和“温暖”铺就了青少年违法犯罪的道路。1993年,天津社会科学院对2147名25岁以下的青少年服刑人员进行调查:这些犯罪人员在接受教育过程中因各种原因不能入学或中途辍学的1213人,占调查对象总数的56.5%。[16]种种事实,从不同侧面和角度说明了受教育程度和青少年犯罪之间的密切关系。现在,每年仍然有大量的初中毕业生因无法继续升学而流入社会,本已严峻的就业形势使社会无法吸收潮水般涌入求职市场的年轻人,而这样一个群体正是青少年犯罪的高发人群。

  第三章 青少年犯罪的预防

  预防青少年违法犯罪是一项关系到中华民族未来复兴的伟大历史过程,是一项涉及面很广的社会系统工程,因此要积极动员和组织全社会的力量,同心协力,群策群治,从根本上预防和减少青少年违法犯罪。一般而言,青少年时期是容易产生违法行为的时期。我们有必要采取适当的措施,为及早发现和预防违法行为而做出努力。从教育和预防的角度讲,可以采取的措施应是多种多样、因人而异的。归结起来,可着重从如下几个方面着手。

  第一节 完善立法是预防青少年违法犯罪的根本途径

  完善立法是预防青少年违法犯罪的根本途径,国外有《少年法》、《少年法庭法》,许多国家都是采取法律的手段规范未成年人的行为,以达到预防犯罪的目的。而且在这方面都作了较为详细的规定。比如,有的国家禁止18周岁以下青少年在公共场所持有香烟,无论是否点燃;禁止18岁以下青少年买烟,哪怕是为别人买,违者将被处罚。还有的国家规定晚上10点以后,如果再向青少年销售白酒即视为违法。我国虽然在1992年就实施了《未成年人保护法》,又在1999年实施了《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填补了我国少年司法的空白,保护了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但是现有法律、法规由于线条过粗,规定过于笼统,操作起来难度较大。比如,我国《刑法》规定,因不满16周岁不予刑事处罚的,责令他的家人或监护人加以管教;在必要的时候,也可以由政府收容教养。所谓必要的时候,有关解释为例如家中无人管教,或者虽有人管教但确实管教不了,或者群众反映强烈,坚决要求政府收容教养。这种规定显然不利于实际操作。因此,许多未成年人家长和有识之士,呼吁有关部门要在进一步完善立法的基础上,制定切实可行的防范措施,使预防青少年违法犯罪工作真正做到有法可依。我们可以仿照国外的一些具体办法制定一些实际操作性很强的,对青少罪犯教育意义比较大的法律法规例如:美国、加拿大等一些国家制定的关于青少年违法犯罪的处罚办法中的社会劳动处罚条例,这个条例主要规定对于不良青年。行政部门或司法部门每周规定几天,强制这些不良青年进入社区参加公益劳动,一方面对于他们对社会造成的危害是一种弥补。另一方面通过劳动也使这些人能够学到一技之长充实他们的生活,使其远离犯罪。在国外这些制度已经相当完善和具备可操作性,我认为我国应当借鉴这些做法,加强在这些方面的立法来预防和保护青少年犯罪。[17]

  第二节 加强处罚力度是预防青少年犯罪的重要手段

  青少年所处的特殊年龄阶段是一个可塑性非常强的时期,这一时期也是青少年人格品德和思想形成的重要阶段,许多人在这一时期触犯了法律但却因为《刑法》,《预防未成年犯罪法》等法律的规定而没有受到惩罚性的处罚,从而产生轻视法律的重大错误思想,更加肆无忌惮,为所欲为,为以后更为恶劣的犯罪埋下了隐患。而另外的一些青少年看到某些人在违法犯罪后并未受到应有的严厉处罚,不良意图就会在心里蠢蠢欲动,这对于一个法制国家来说是一个危险的信号。更有一些本人既是未成年人又是受未成年犯罪侵害的受害者,因为法律保护而没有使加害人受到相应的处罚,使得这些人对法律失去了信心和敬畏,而希望通过自己解决的调整得到一个公平的答案,但最终却因为错误的行为酿成了可悲的苦果。这才是一个国家法制的失败和可悲。所以,加大法律对青少年犯罪的处罚力度势在必行,通过惩罚青少年恶性犯罪,达到一个惩罚小部分,教育大多数,使正义和善良得到保护的目的,使青少年相信法律,运用法律保护自己不受侵害。但是,还有一种观点认为如果给予青少年犯罪重罚会给青少年罪犯本人及其家庭造成伤害,会给受罚的青少年造成心理上的自卑等不利影响。我认为现实中的情况并非如此,许多受到刑法处罚的青少年并不因为受到刑事处罚而感到羞愧,反而以此为荣,甚至互相攀比。而且许多不良少年的家庭根本不管或者管不了这些不良青少年,相反他们倒是希望政府能够帮助他们管理这些品行不良的孩子。通过一些调查和对比,我们认为加强对青少年犯罪的处罚力度利大于弊,所以应当予以支持。

  第三节 提高青少年素质

  全面提高青少年自身素质,从源头上遏制、减少青少年犯罪。首先,深入开展青少年法制宣传教育。建国以来(特别是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已制订和颁布了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为核心的一大批未成年人保护和预防未成年人犯罪的法律法规,建立起了一套较为严密的预防未成年人犯罪的法律体系。因此,全社会都要积极行动起来,大力宣传《宪法》、《刑法》、《妇女儿童保护法》、《未成年人保护法》等与青少年密切相关的法律,动员社会各方面的力量,兴建并充分利用各类青少年法制教育阵地,例如广泛开展“模拟法庭”、“法制进校园”等形式多样的法制教育活动,使广大青少年逐步养成知法、学法、懂法、守法的良好习惯,并能运用法律武器来保护自己。其次,广泛开展青少年自护教育。要通过建立青少年自护学校,开展“青春自护行动”等行之有效的手段,按照《未成年人犯罪法》关于未成年人对犯罪的自我防范的规定,通过采取专家授课、录像观摩、模拟情景训练等多种形式,向广大未成年人普及自我保护知识,帮助未成年人增强自护意识,提高防御能力。第三,坚持以德育为首,全面推进素质教育。要围绕促进素质教育,大力开展形式多样、健康向上的校园文化活动,引导青少年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和价值观。深入开展“十八岁成人节”系列教育、大中学生志愿者“三下乡”及新世纪读书计划等活动。第四,多部门配合加强对青少年的管理,要建立健全心理咨询机构,及时对学生出现的心理障碍进行疏导。认真做好“双差生”的教育转化工作,预防在校学生旷课、逃学、游荡在社会上,成为学生、家长和社会“三不管”的闲散人员,减少和杜绝转学学生,防止他们过早地流入社会,染上不良习气,对那些思想不稳定有潜在违法犯罪意识的学生及有劣迹的学生要时刻敲响警钟,防患于未然,将导致青少年违法犯罪的隐患消灭在萌芽状态。

  第四节 加强和改进学校教育

  学校教育因其具有场地空间集中和正规化的优势,对青少年的成长无疑起着举足轻重的作用。并且《预防未成年犯罪法第二十四条》规定: 教育行政部门、学校应当举办各种形式的讲座、座谈、培训等活动, 针对未成年人来同时期的生理、心理特点,介绍良好有效的教育方法,指导教师、未成年人的父母和其它监护人有效地防止、矫治未成年人的不良行为。然而,学校教育自身并非是至善至美的,必须加强和改进。否则,对青少年儿童的健康成长是不利的。加强和改进学校教育,首先要求学校要端正办学思想,切实将应试教育转到素质教育的轨道上来。面向全体学生,促使其德、智、体全面发展。其次,要大力加强和改善学校的思想政治工作,重视思想政治工作队伍的建设以及优秀班主任的选派与培养,帮助广大教师不断提高自身的思想、业务素质和教育水平,切实改变那种对只教书不育人的状态,以身作则,为人师表。再次,要大力加强对学生的思想道德和法纪教育,时刻注意学生思想和行为的变化,对学生中已经出现的哪怕是极其微小的不良苗头要采取切实措施,及时加以教育和引导,防患于未然。此外,应积极创造条件,丰富学生的课余文化生活,活跃学校生活,使学校对每一个学生都有强大的吸引力。

  第五节 完善家庭教育

  家庭教育的好坏对青少年的成长所起的作用截然两样,这已为众多的调查研究所证实。然而,据有关部门统计,有80%以上的家长对家庭教育性质、任务、内容、特点缺乏比较全面的了解。由于他们不了解孩子的心理特点,加之教育水平不高,教育方法简单粗暴,他们也常常会为自己辛辛苦苦的教育收不到预期效果而苦恼,对于许多家长来说,当前的首要问题是要学习教育科学知识,树立新的“教子观念”,不断提高自身素质,实现家庭教育科学化。[18]

  第六节 加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

  净化社会环境,优化社会教育清除青少年违法犯罪的土壤和条件。要充分发挥各级各类先进典型的示范带动作用,大力提倡树新风正气,坚持不懈地开展“打黄打非”斗争,共青团、妇联、公安、文化等有关部门应联合行动,对学校周边的各种娱乐场所按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进行彻底的清理整治,严厉打击危害学校正常秩序,侵害青少年学生的各类违法犯罪活动,保障学生有一个安全、和谐、健康的学习环境。强化对文化市场、娱乐市场的管理和监督,努力消除精神“污染源”。让青少年远离游戏厅、歌舞厅、录像厅、电话信息台、网吧等不宜进入和涉足的营业性娱乐服务场所。同时要大力加强青少年宫、青少年活动中心等青少年活动阵地的建设,以丰富多彩、健康向上的活动吸引青少年,满足青少年素质全面发展的需要,积极营造适合青少年健康成长的生活环境、学习环境。青少年是国家的未来,关心和保护青少年的健康成长,不仅是教育部门和学校的职责,而且是全社会的责任和义务,各级教育、文化、科研、新闻出版、体育、广播影视等部门,群众团体和学校。要从培养接班人的高度,明确自己的责任和义务。努力为青少年儿童的健康成长提供一种优化的社会环境,应通过良好的思想、文化、艺术等社会主义精神文明的教育,使广大青少年儿童受到良好的熏陶,让他们在潜移默化中健康成长。

  第七节 借鉴国外预防青少年犯罪的先进办法和经验

  虽然目前我国具备完整的《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但在实际过程中缺乏可操作性。与此同时,国外在处理青少年犯罪问题中的一些具体有效的办法就值得我们借鉴和学习了。例如日本的 “少年警察活动”是警察与社区民间人士相互协力,共同预防青少年违法犯罪的一个有特色的工作模式。少年警察组织专门针对青少年的违法犯罪行为而设立,他们将青少年分为非行少年、不良行为少年、要保护少年和被害少年四大类作为工作对象。针对不同的工作对象采用不同的工作方法,对于非行少年犯罪,少年警察通过对其本人和家庭以及监护人情况的调查决定是否移送检察机关起诉。针对不良行为少年(那些饮酒、吸烟、深夜游荡,有损自己或他人德性行为的少年)少年警察努力与相关部门、团体和志愿者协力,通过积极的街头和社区辅导,对不良行为少年和他们的家庭进行指导、忠告。对于要保护少年(受到监护人虐待、残酷使用、或者放任纵容的少年,以及根据《儿童福利法》认为有必要采取儿童福利措施的少年)警察若发现了这类要保护少年,应向福利事务所或儿童相谈所通告,并对少年采取必要的福利措施。被害少年(受到犯罪或其它阻碍少年健康成长行为侵害的少年)少年警察通过面谈等方式援助少年被害者。日本的少年警察制度是以警察为主体预防青少年犯罪的工作模式,但并不是靠警察单一的力量来完成此项工作。与少年警察制度相配套还有“少年警察志愿者制度”。2003年日本对原有的少年辅导员、少年警察协助员、少年援助者和少年指导委员等多种模式进行统合,统一制定了《少年警察志愿者制度运营纲要》,旨在统一全国多种形式的少年警察志愿者力量,在预防青少年犯罪的共识下,协调行动。“少年警察制度”是操作性很强的工作模式,虽然它是以警察为主导,但却是以社区为核心,调动民间的力量,警民密切合作,并收到了社区预防青少年犯罪的良好效果。[19]

  第八节 加强对青少年工作的研究

  预防青少年犯罪,首先要加强对青少年工作的研究。我们必须坚持科学的态度,从我国的国情出发,实事求实地进行调查研究,掌握和驾驭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青少年犯罪的新因素和新规律,制定并实施科学的预防和控制青少年犯罪的战略,制定并实施科学的预防和控制青少年犯罪的战备,才能把青少年违法犯罪控制在比较低的水平上,保持社会的持续稳定和经济的健康迅速发展,积极探索社会主义市场条件下青少年权益工作的新思路、新方法。

  总之,为了防止青少年违法行为的产生,以保护青少年健康成长,学校、家庭和社会之间需要密切合作,充分发挥三者之间的积极作用,针对青少年的生理、心理和行为特点,形成一个立体交叉的教育网络。当然,所有这一切的着眼点和落脚点都是为了促进青少年的自我教育,提高青少年自我教育水平。因为,青少年只有能够正确地把握自己,从而使自己的理智和情感都能向着积极、健康的方向发展,让违法行为消失在萌芽状态,才能从根本上杜绝青少年犯罪。[20]

  结 语

  胡锦涛同志在党的十七大报告中指出:“新时期最突出的标志是与时俱进”。正是由于马克思主义的与时俱进,我们才创建了具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理论,同样,正是由于青少年法律保护和犯罪防治工作的与时俱进,我们才为青少年创造了一个比较好的成长氛围。然而,我们也应当看到,随着社会的发展 ,现阶段我国青少年成长环境和条件发生了重大变化,青少年法律保护中遇到了许多新的矛盾和问题,青少年犯罪的数量、类型、手段和危害等也在不断变化,如何在新形势下确保青少年一代健康成长作为富有挑战性的崭新课题 ,按照传统观念和习惯性做法是很难破解这一历史性课题的,迫切需要我们与时俱进来思考并拿出解决的方案和对策来。从这意义上说,青少年法律保护和犯罪防治与时俱进是适应社会形势发展的必然选择。坚持青少年犯罪防治和法律保护的与时俱进,就是要根据青少年犯罪防治与法律保护形势的变化,以马克思主义的理论勇气,自觉的把思想意识从那些不合时宜的观念、做法和体制的束缚中解放出来,注意借鉴国外青少年犯罪防治和法律保护的有益成果,大胆倡导青少年犯罪防治和法律保护理论研究和发展的新境界、新观念、新方法,及时总结和生化现实生活中的新经验和做法,努力开拓青少年犯罪防治和法律保护的新局面。

  参 考 文 献

  [1]刘戬.透视青少年犯罪构筑预防三工程,法律与生活,2003:256。

  [2]http://www.jcrb.com.jessica.青少年犯罪的特点、原因及对策。

  [3]王秉中. 罪犯教育学,群众出版社,2003 :106。

  [4]赵国玲.当前我国青少年犯罪的主要特点,中法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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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罗大华.青少年犯罪心理学,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9:68。

  [7]森武夫.犯罪心理学,知识出版社,1999:5。

  [8]司法部.法制宣传资料 1999(8):18。

  [9]司法部.法制宣传资料 1999(8):15。

  [10]肖建国.青少年犯罪问题研究,法制出版社,2001:356。

  [11]张小虎.转型期中国社会犯罪探析,北京师范大学出版社,2002:105。

  [12]王友才. 青少年犯罪研究,团结出版社,2004:69。

  [13]http://www.jcrb.com.郭毅涛. 消除犯罪隐患 引导未成人健康上网 --对在押未成年人中与上网有关案件的调查。

  [14]雍自元. 青少年犯罪研究 ,科技出版社,2006:152。

  [15] Cesare Beccaria. On crimes and punishments,1973:P245—246。

  [16]杨燮蛟,跨世纪青少年违法犯罪社会心态的分析,青少年犯罪研究,2000:256。

  [17]肖建国.中国少年法概论,中国矿业大学出版社,1999:432。

  [18]司法部.法制宣传资料,1999:21。

  [19] http://www.jcrb.com.张荆译.日本警察在预防青少年犯罪方面的作为。

  [20]肖建国. 发展中的少年司法制度,上海社会科学院出版社,2006: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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