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癫痫患者非发病期间犯罪也需负刑事责任
作者: 府谷法院 王二耀  发布时间:2012-09-25 08:23:30 打印 字号: | |
  癫痫是由多种原因引起的慢性脑功能障碍综合征,认定癫痫患者违法行为的责任能力,关键在于确定被鉴定者在作案当时有无癫痫发作,意识及其它精神状态如何,是否在精神病性症状影响下作案。

  【案件索引】

 (2012)府刑初字第00173号

  【案情介绍】

  2011年1月6日18时许,被告人石某与被害人张某等人在庙沟门镇柏草焉村村民李某家中,用扑克牌赌博时发生纠纷继而发生撕打,张某抓住被告人石某的领口,在石某头部打了几拳,被告人石某在地上捡起劈柴用的斧头,朝张某面部砍去,致被害人张某受伤住院。

  【审理经过】

  审理查明,被害人鼻骨损伤经鉴定符合重伤,属九级伤残。被告人石某经陕西司法精神医学鉴定中心鉴定,其患有癫痫;癫痫性人格改变,其于2011年1月6日涉嫌作案时,有部分刑事责任能力。

  在审理期间,双方当事人经本院主持调解就民事赔偿问题达成调解协议,并将6万元赔偿款全部兑现。被害人向法庭递交谅解书,建议对被告人从轻处罚。被告人石某的辩护人提出的辩护意见是,被告人石某的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但被害人在起因上有一定的过错,且被告人在犯罪时有部分刑事责任能力,加之本案的民事部分已经赔偿解决,因此建议对被告人从轻、减轻处罚。

  【审理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石某因琐事持斧头故意伤害他人,并造成被害人重伤的严重后果,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之规定,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对其依法应予处罚。鉴于被告人石某在作案时有部分刑事责任能力,在法庭审理中自愿认罪,且其与监护人积极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取得被害人的谅解,依法可对其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被告人石某的辩护人所持辩护意见与庭审查明的事实相符,予以采纳。故对被告人石某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第十八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判决:被告人石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宣告缓刑四年。

  【评 析】

  癫痫是由多种原因引起的慢性脑功能障碍综合征,是大脑神经细胞群反复超同步放电所引起的发作性、突然性、短暂性脑功能紊乱。然而癫痫发作时常常有意识朦胧、模糊,甚至完全丧失,在发作间歇期有些患者又常伴有人格、智能的改变。由于其致病原因模糊、表现复杂多变,癫痫患者违法犯罪后的刑事责任能力认定问题,给司法鉴定和审判工作提出了复杂而疑难的课题。

  本案中,被告人石某经司法鉴定机关鉴定,认定为作案时有部分刑事责任能力。所以其应当承担刑事责任。认定癫痫患者违法行为的责任能力,关键在于确定被鉴定者在作案当时有无癫痫发作,意识及其它精神状态如何,是否在精神病性症状影响下作案,动机和目的是否明确,辨认能力与控制能力是否受到削弱或丧失,然后根据患者上述不同情况来认定其责任能力。

  若是在癫痫发作期或癫痫性精神病性症状影响下作案,由于动机和目的不明确,辨认能力与控制能力丧失应认定为无责任能力;癫痫性智能障碍,由于患者的智能损害程度不同,其辨认能力与控制能力丧失有差异,责任能力也就不同;值得指出的是只有当患者存在明显癫痫性人格改变,并且辨认能力或控制能力削弱者,才能评定为部份责任能力,否则可评定为有责任能力。

  据文献报道,癫痫性人格障碍者往往造成严重后果,对社会治安威胁较大,这是由于有明显癫痫性人格障碍患者性情变得粗暴、冷酷,固执己见,易发生人际矛盾与冲突,抑制性差,而发生凶杀、纵火和妨碍社会治安行为。为防止存在明显精神症状的癫痫患者发生违法犯罪行为,就要监护人及社会注重对这类人的管理和关心。要引导他们正确认知自我和周围环境,在进行抗癫痫治疗同时,加用足量抗精神病药物,家属要及时督促按时用药。经常主动接触患者,严密观察患者潜意识的动机和行为,了解患者幻觉及妄想的形式和内容,当患者出现幻觉时,要帮助患者澄清事实,让患者认识幻觉的东西并不存在,注意掌握发作规律,设法对其进行干扰,以减少或减轻发作,发现有任何先兆时即应严格限制其活动范围,提高警惕防范意外,违法犯罪行为就会明显减少。对于癫痫性智能与人格障碍者,由于他们理解能力差、情绪不稳,极易激惹。一定要及时的、耐心的进行心理疏导,让患者享受家庭的温暖,让他们多学习各方面知识,建立良好的生活习惯,避免诱发因素,预防疾病复发,也能减少犯罪的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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