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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基层法院司法公信力缺失的原因及对策
作者:清涧法院院长 雷鸣甫  发布时间:2012-09-29 11:09:04 打印 字号: | |
  司法公信力是司法机关之魂,折射的是法院和干警队伍的形象,是司法能力的衡量标尺,是裁判过程和裁判结果得到民众充分信赖、尊重与认同的高度反映。尤其对于基层司法机关而言,司法公信力的高低好坏直接反映了社会公众对法院和法官的主观评价及价值判断,因此我们所面临的现实任务是如何切实提高法院的司法公信力,从而为真正实现公正高效权威的社会主义司法制度夯实基础、创造条件。

  一、基层法院司法公信力缺失的原因

  当前,司法公信力缺失显的十分明显,基层法院的司法公信力更是面临着严峻的考验,而影响司法公信力的因素也不是单一的。

  1、法院职能方面的原因

  法院虽是解决社会矛盾的最后一道防线,但当前我国正处在市场经济快速发展阶段,在体制转轨、社会转型的过程中,呈现出利益主体多元化、内容复杂化等特点,各类矛盾和纠纷进入易发、多发阶段。随着依法治国进程的推进,各方面选择解决问题的方式上开始由行政化转为诉讼化,矛盾最终集中到法院。但有些矛盾产生的原因较多,尤其是平改拆迁、企业改制、民工报酬等案件,并非法院一己之力能够解决,所以难免会出现当事人因各种原因对生效裁判不服的情况,加之执行不能风险的客观存在,司法公信力必然会受到影响。

  2、群众传统观念方面的原因

  审判和执行是专业性极强的活动,有其内在的特点和规律,现代司法更是如此。在我国,一部分群众受文化水平、法治意识和传统观念的影响,对现代司法的特点缺乏正确认识,诉讼时不提供证据、不注重诉讼时效、不遵守诉讼程序、认识不到客观真实与法律真实的差别、认识不到诉讼是存在风险的,只追求胜诉结果,总认为“杀人偿命、欠债还钱、天经地义、自古皆然”,一旦法院裁判结果与其要求不符,就想当然地认为裁判不公,断案不明,就认为有冤屈,就要上告、上访。中国传统的维权观念是“青天政治”,把维护自身权利寄希望于高级官员。只要自己的愿望没有得到满足,就“拦轿喊冤”“告御状”,不依法不依程序维权,信“访”不信法。

  3、审判工作质量方面的原因

  司法公信力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法院办案质量的高低。从人民群众反映的问题来看,多数是反映案件的质量及执行方面存在的问题,比如反映案件审理程序存在的问题,裁判文书制作方面的问题,案件执行中存在的问题。在分析原因时,虽然有法院工作特殊性及外部的诸多因素,但审判质量问题才是司法公信力不高的主要内因。

  4、队伍素质因素

  正如王胜俊院长在全国新任中级、基层法院院长培训班上的讲话指出的一样:一些法官没有树立牢固的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大局意识、宗旨意识、法律意识、责任意识不强;少数案件裁判质量不高,司法效率低下,办案效果不好,引起群众不满;一些法官司法作风不端正,对工作不负责、不严谨、不细心,工作中瑕疵错漏比较多,群众意见很大;极少数法官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对司法公信力造成严重损害;群众合法权益得不到有效实现;一些法官司法能力低下,业务水平不高,不能兼顾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等等,这些归根结底都是队伍素质问题,严重影响到了司法公信力的提升。

  5、司法公开因素

  法律赋予了民众参与司法的广泛权利:他们可以旁听庭审、可以参加听证会、可以对司法工作人员的司法行为进行监督等等。可是,现实生活中民众参与司法的程度并不高,公开开庭的案件,很少有除当事人近亲属以外的其他人员参加,执行听证会也只有少数的几个相关人员参加……这都是司法公开程度低的反应。这种现象不仅仅是司法机关工作的不到位,也和民众参与司法的兴趣低有很大关系。同时,人民陪审员有“陪而不审、合而不议”的现象,判后答疑,庭前沟通,法律释明等工作只图形式、走过场,不能认真研究社会各界提出的意见和建议等。

  6、司法宣传因素

  我国目前的司法宣传基本上是在党报、党刊和本系统的内部刊物、内部网络上进行的,并且这种宣传多是对司法机关如何开展工作进行的正面报道,对与民众密切相关的法律、法规和有典型意义却存在争议或疑问的案件很少涉及,这种宣传模式根本不能达到让百姓知法、守法、用法和使民众了解法院等司法机关的工作的目的。因为,一是百姓订阅党报党刊的少、阅读的更少,二是司法机关的一面宣传很容易使民众产生抵触情绪,三是内部刊物和内部网络更是民众所无从得知的。 现在社会上宣传最广泛的方式之一网络(法院系统以外的网络)对法院工作的负面报道常常出现,可是司法机关没有专门的应对人员,在这些事件上我们通常只能听见一种声音,那就是对法院工作的误解、对判决结果的不服、对执行不到位的抱怨等等。社会上的人员看到这些反面的声音,往往会随从,导致他们对司法的公信力也产生了怀疑。

  二、提升基层法院司法公信力的几点构想

  1、 加强法官队伍建设

  建立高素质法官队伍是提高司法公信力的基础。从长远角度看,培养和造就一支高素质法官队伍是建设现代法治国家的关键环节,也是司法回应民众信任和期待从而提高司法公信力的核心内容。首先,通过严格的法官选任制度,让优秀的法律人才充实到法官队伍。目前许多基层法院在一定程度上仍然存在着法官老龄化、年龄断层等现象,人才外流则是各个法院都要面对的问题。只有把法官队伍塑造成一支高素质的团队,法官职业的荣耀感才有可能随之产生。其次,通过科学的法官管理制度,实现法官队伍的健康有序发展。通过建立和完善各种符合法官职业特点的干部人事管理制度,不仅要让优秀的法官能够脱颖而出,而且要激发法官团队的整体合力。再次,要以法官职业道德建设为重点,树立公正廉洁的良好公众形象。提高司法公信力不仅是法院的工作目标,更是每个法官的职责所在。 社会对公正司法的期望和人民群众对社会公平正义的要求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法官所具有的职业道德素养。只有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法官才能执著地追求司法公正,努力维护社会的公平正义。必须加强法官的职业操守教育,练就法官公正执法的内在功力,为群众排忧解难、平息纠纷,对诉讼作出公正裁判,以诚信支撑起神圣的天平。

  2、加强司法能力建设

  提高司法能力水平是提升司法公信力的关键。目前我们已经通过强化审判公开、提高审判质效、建立科学的审判管理机制等手段来实现,但司法从来都不是孤立的,社会需要了解司法、运用司法,司法也需要从社会获得支持和信任,满足公众的需求。因此,法院的审判和执行工作,既有法律的约束力,又有社会的影响力。一个称职的法官,必然是一个具有良好社会责任感的法官,在审判实践中对于判决可能产生的各种实际效果定会给予足够的关注,把对案件负责和对社会负责有机结合起来。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是相辅相成的两个方面,我们既要克服片面追求社会效果违反法律规定的不当做法,又要克服死抠法律条文,无视案件处理社会效果的机械执法倾向,做到既讲法理,体现法律价值,又讲合理、情理,充分考虑社会价值,保持司法威严和司法亲和力之间的必要平衡,最终实现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使我们所办的每一个案件经得起法律的衡量,经得起社会公众的评价。

  3、加强司法环境建设

  把不断优化司法环境作为提高司法公信力的保障。首先,理顺法院与党委、人大、政府等的关系。“党管司法”是我们必须始终坚持的一项基本原则。同时,我们也要尽量争取各级党委、人大、政府对于法院工作独立性、专业性的理解,以赢得他们对于法院独立行使审判权的尊重,共同维护法律的权威。其次,规范法院与新闻媒体的关系。我们要在坚持客观真实和维护法律权威的媒体监督原则的同时,畅通各种新闻监督渠道,防止不当报道造成法院工作的被动。我们还要充分利用媒体的舆论导向作用,加强法制宣传工作,把媒体作为外树形象的窗口。再次,营造良好的社会基础和氛围。从增强公众对司法的认知入手,使他们能够了解诉讼程序的基本要求及风险、尊重司法裁判的既判力,从而降低社会纠纷解决的成本,减少影响社会和谐的对抗性因素,最终让尽可能多的社会成员信任司法,自觉维护司法权威,为司法公信力建设夯实群众基础。

  4、加强作风建设

  基层法院提升司法公信力,就必须大力开展审判作风专项整顿工作,规范司法行为。基层法院要认真学习贯彻《法官职业道德基本准则》、《法官行为规范》和《人民法院文明用语基本规范》,严格执行“五个严禁”、“六个不准”规定,把践行“忠诚、为民、公正、廉洁”的政法干警核心价值观体现在公正、高效、廉洁、文明的司法行为上,深入基层、深入群众、深入实际,大力开展院领导包案“大接访、大下访”和“访民意、听民声”等活动,把人民群众的呼声作为第一信号,把人民满意作为第一责任,广泛征集人民群众对法院工作和队伍建设的意见建议,扎实开展审务督查活动,发现问题,及时整改。

  5、加强廉政建设

  在当下中国,社会公众和法官群体自身对司法廉洁程度的评价之间,存在着非常值得注意和探究的明显差异。一方面,社会公众普遍认为司法不廉现象颇为严重,往往基于各种表面证据对法官群体的廉洁性作出较低的评价。另一方面,大多数法官觉得非常委屈、不被理解,认为绝大多数法官是廉洁的,有贪贿行为的法官仅是极少数。

  此种认识和评判差异,不应简单地归因于职业身份、话语立场的不同。导致这种差异的最重要原因在于,法官是最大诚信职业,司法不廉具有负面的社会放大效应。司法程序往往被认为是“社会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社会公众对其公正性、廉洁性寄予极高的期许。因此,司法不廉难以被接受和容忍,它直接影响着公众对社会公平、正义的判断。近年来,法院系统贪贿案件频发,不断损害着人民法院的形象和威信。要把廉政建设的重点置于法院领导干部群体。法院系统内人事管理机制,院、庭领导把关下的案件合议制、审判委员会议事规则,使得法院领导干部掌握着裁判案件的关键权力,成为案件当事人及相关人员的重点“俘获”对象。在违反法纪的法官中领导干部占很大比重,即可印证这一判断。因此,基层法院一定要秉持“严管就是厚爱”的观念,建立制度约束法院领导干部过大权力,切实防止关系案、人情案、金钱案的发生。

  6、抓案件质量,重树人民群众对司法的信心

  审判案件是一个裁断他人重大利益的过程,立案、庭审、裁判、送达、执行等各环节均是公开展示公正的重要平台。应当不难理解,司法公正主要是案件质量问题,司法廉洁主要是法官品质问题。但是,一旦出现案件程序瑕疵、认定事实偏差、法律适用不当等情形,社会公众就可能联想认为法官不廉致使裁判不公。

  现实的司法实践中,案件质量瑕疵的确大量存在,既曾有法官便装吸烟开庭,也曾有法官故意制造阴阳判决等情形;既有错别字、数量金额等常识之错,又有取证程序、送达时间等疏忽之错,还有引用不存在的法律条文等荒唐之错,使得社会公众难以信任裁判文书经由严谨的程序、审慎的考量而公正作出。

  基层法院提升司法公信力,要抓好审判质量提升。要继续把开展庭审评查和裁判文书评查作为提升审判质量和司法能力的重要抓手,本着“缺什么补什么,差什么学什么,干什么练什么”的原则,通过组织庭审观摩、案件质量评查、开展优秀裁判文书制作比赛等活动,培养法官认真负责之风,要求法官真正把执法办案作为沉甸甸的政治责任、法律责任和社会责任,认认真真审理好执行好每一起案件,开好每一个庭,写好每一份判决书,履行好法官应尽的职责。

  7、抓外宣工作,提升法院形象

  要加强司法外宣工作,严格对个案宣传报道的把关,从源头上减少负面报道的产生,防止别有用心的人插手利用、歪曲炒作。要有效应对涉诉舆情突发事件,在第一时间快速反应,迅速查清事实真相,迅速公布调查情况,迅速表明应有态度,确保及时有效地形成于我有利的舆论氛围。要努力构建科学、畅通、有效、便捷的民意沟通表达机制,完善人民法院与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民主党派和无党派人士以及广大人民群众的沟通联络机制,积极创建人民法院网站、信箱、论坛等便于人民群众表达意见和建议的平台,为人民群众和社会各界及时反映司法需求提供有利的条件。
责任编辑:叶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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