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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及多位被告的商标侵权纠纷案应以调解为主
作者:榆林中院 柳强  发布时间:2012-12-12 10:10:57 打印 字号: | |
  【案情简介】

  原告是国内某知名品牌电器公司,王某等七被告均系榆林市各县区所辖乡镇的电器、五金零售经销商,因销售该品牌的假冒电插线板,被原告以侵犯其注册商标权诉至法院,要求被告停止侵权并赔偿损失共计32万元。

  【案件结果】

  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了调解协议:1、由王某等七被告分别向原告公司支付经济损失赔偿款1000元,共计7000元。2、王某等七被告保证以后不再经营该电器品牌的假冒、伪劣产品。

  【法官点评】

  该案属于系列案件,按照诉讼法,原告与七被告分别形成了七个诉讼,由于涉及商标侵权纠纷,故由榆林中院立案管辖,如果侵权人属于城市内的正规超市商场,那么权利人向其主张停止侵权并赔偿损失是非常合理的,同时也能得到法院的支持,因为我们国家对于保护知识产权的态度是一贯的,而且今年对知识产权保护的力度在逐年加强,从国家商标总局到地方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再到各级人民法院,已经形成了对知识产权的立体保护。但是七被告均系榆林市各县区所辖乡镇的电器、五金零售经销商,在被法院传票传唤时,感觉莫名其妙,对自己侵权的行为并不知情,认为仅仅是个电插板,还有什么牌子与真假之分。虽然权利人的维权行为无可厚非,但是侵权人是在不知情中侵犯了他人商标权,其销售仅仅是十几个电插板就被要求巨额经济赔偿,对法律的公正性十分的怀疑,认为法律是帮助富人欺负穷人。了解到相关情况后,我们法院认为,该案的症结在于对侵权人的说服教育,惩罚教育并重,才能化解矛盾。为了减少被告的畏惧感与对抗心理,我们特邀了两名在本地比较有影响力的人民陪审员共同参与案件的审理与调解,通过对当事人的讲理说法,使侵权人认识到自己行为的危害性,最终双方达成了上述调解协议。

  介于我市属于新兴能源型城市的现状,本地企业对于知识产权维权意识这几年才刚刚萌发,涉诉到法院的知识产权案件,大都是东南部发达城市的知名企业向我的市侵权商户主张权利,他们一般是通过法院向一少部分侵权人主张巨额赔偿,以此来震慑其他侵权人,从而达到保护自身的权益的目的。但是基于我市很多中小商户对知识产权法律基本处于无知状态,所以,以审判促宣传是我们法院办理相关知识产权案件的主旨,加之民事调解是我们法院民事审判的“传家宝”,尤其在知识产权纠纷中,充分发挥调解的作用,往往可以使双方当事从对簿公堂到握手言和,进而实现双方的合作共赢。所以以调解的方式既能化解双方当事人之间的矛盾,又能通过相关案件为我市其他中小商户敲响知识产权保护的警钟。
责任编辑:敏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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