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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进一步加强人民法院司法警察队伍建设
作者:神木法院 白骅  发布时间:2012-12-13 09:31:51 打印 字号: | |
  近年来,随着社会主义民主与法制的不断完善,人民法院工作涉及的领域不断扩大,审判任务不断繁重,新的问题不断涌现,使得人民法院的改革也不断深入,在各级领导的关心、重视和领导下,强化队伍建设,推进业务工作,使得法院司法警察队伍也得到蓬勃发展,特别是自《人民法院司法警察暂行条例》颁布以来,司法警察队伍建设取得了可喜的成绩。实践证明,司法警察已成为人民法院司法队伍的重要组成部分,已成为搞好审判工作的一支重要司法力量。但是,由于种种原因,目前仍存在一些十分突出的问题,严重影响了司法警察队伍职能作用的发挥,长此以往,必将影响整个法院的司法工作。下面,笔者就法院司法警察队伍建设中存在的一些问题和如何加强司法警察队伍建设谈几点肤浅观点。

  一、司法警察队伍建设中存在的问题

  第一,法院司法警察职级待遇低,政治前途渺茫。最高人民法院政治部依据《司法警察暂行条例》和《关于地方高级人民法院机构改革的实施意见》的规范,于九八年印发的《人民法院司法警察暂行条例若干问题解答》中明确就司法警察机构规格和待遇规定:“应与公安等警种同级相同。”但是,各地在落实最高人民法院的规定的时候,却因种种原因,形成了同是一级法院,但法警队的级别却不一样,同是一级警队领导但职级却有高低,与同级公安机关相比,更是普遍在警队领导职级待遇和警衔上比同级公安低一至二个职级和警阶。另外,最高人民法院政治部《关于调整人民法院部分职务配备规格和职数比例的意见》(法政[2001]225号文件)规定了地方各级人民法院院长、副院长和审判人员的职务配备规格和职数比例,却没有把司法警察纳入解决职级、职务的范围。因此,法警队不仅没有独立的职级、职务序列,又没有被各级院党组和人事部门纳入整个行政晋级的统筹考虑,造成了很多长期在法警岗位工作的老同志警衔封顶,职级到头,政治前途更是渺茫,导致了同样的工龄、同在一个法院,却由于法官、法警不同工作岗位,两者的政治地位差别很大,经济待遇悬殊的不正常现象,这极大的影响了法警队伍的稳定性和工作的积极性。

  第二,法警职权不明确,队伍成分复杂。《人民法院司法警察暂行条例》规定了司法警察有八项职权,但实为八项具体工作内容而非职权,因为该八项内容均须在法官的指令下履行,因此注定了法警在司法活动中的从属地位和辅助性质,致使法警在处置事件中的方法、措施等均无所适从。其次,自司法警察队伍成立以来,各级法院加大了对司法警察的录用,但采取的方法不尽相同,对此也没有统一规定,有些法院将司机改为法警,有些法院将工勤人员当法警使用,使得法警队伍参差不齐,多数法警没有经过系统专业岗位培训,更有部分没有经过规范化训练,作风涣散,缺乏责任意识,难以担任法警工作的重任,严重影响和制约法警队伍的职业化建设。

  第三,警务技能不过硬,队伍整体素质不高。司法警察训练的根本目的是建设一支现代化、正规化的人民法院司法警察队伍,为审判工作提供优质、高效、强有力和全面的警务保障,以确保审判工作这一中心任务的顺利进行。因此,过硬的警务技能也就成为司法警察的基本条件。但是,由于司法警察队伍的参差不齐和没有规范化的训练,使得司法警察队伍的整体素质还不高。近年来,随着日趋复杂的执法环境,司法警察工作也面临视野拓展和领域延伸,工作职责也不像以前那么单一,而是很多司法活动都要有司法警察的参与和保障,司法警察工作急、难、险、重的特殊性也就要求司法警察要有过硬的警务素质。所以,司法警察必须不断加强训练以提高自身的专业知识、业务技能和执法水平。按照《人民法院司法警察训练大纲》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加强全国法院司法警察训练工作的意见》的规定,基层人民法院应保证每周不少于半天的专门训练时间进行训练,每月召开一次训练会议,总结工作,交流经验;每季度组织一次单警专业技能训练考核;每年组织一次达标训练考核。但是,由于训练与工作上的冲突、训练经费落实不到位,装备不完善等原因,难以形成制度开展正常的训练。并且,按照规定,司法警察队伍应有训练基地,但由于经济条件及其它原因,很多法院都无训练基地,甚至连固定的训练场所都没有,这也是无法正常开展训练的原因。

  第四,警务任务繁重,警力严重不足。根据[(1992)人发35号文件]要求,人民法院司法警察人员的配备比例必须是本院在编干警的12%,而目前大多法院没达到这一要求。同时,日益繁重的警务任务与警力不足这个现状之间的矛盾已经日渐突出。在法院日常司法活动中,必须要有法警保障的警务活动有:一是刑事案件的押解、庭审值庭,为了保证刑事案件的庭审安全,最高人民法院相继出台了押解、看管和值庭规则,明确规定俩名法警押解一名被告人,且要有专门警力负责安检和值庭。事实上,由于司法警察警力不足,有时同时开几个庭,几个部门同时用警,导致刑事庭审的警力配备根本无法落实到上级的规定,所以,近年来,刑事庭审中犯人脱逃及哄闹法庭的事件时有发生。二是参与执行的警力难以保证。近年来,执行案件呈现出案件越来越多、抗拒执行、甚至暴力抗法事件逐年上升的特点,一个执行案件从送达执行通知、张贴公告、强制搜查、强制扣押等每一个环节,都需要司法警察的保障,可是,由于警力不足,导致很多执行案件一拖再拖,严重影响执行效率,申请人意见也是很大,还有在遇到暴力抗法事件时,局势无法控制,执行法官或法警被打或者被控制,执行财产被抢的事件也屡屡发生。三是上级法院频繁调警,基层压力较大。一旦有大型的警务活动或大型的执行活动,中院警力不足就调基层法院法警,基层法院遇有大型警务活动,也常常申请上级法院协调警力支援,一旦接到调警令,被调法院法警不得不放下手中的工作保证调警单位的工作,从而影响了自己工作的进展。四是备勤、机动的法警更是少之又少。由于改革的深入,各种利益冲突加剧,加之有些人法制观念淡薄,所以在司法活动中常常遇到当事人藐视法律,纠集群众围攻、冲击法院办公场所,有的在法院采取自焚、跳楼等极端行为威胁审判人员。遇到这种情况,因为警力不足保证不了备勤机动法警,所以很多情况下都束手无策,或者只能向公安机关求救。

  二、如何加强法院司法警察队伍建设

  首先要转变观念,充分认识司法警察是法院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法院的唯一的一支武装力量,在审判和执行工作中具有不可替代的重要作用,其次因其长期处于迅速、危险的工作当中,身心和精神上承受着各种压力,所以各级法院要高度重视司法警察工作,在政治、工作和生活中从优待警,注重法警队伍建设,进一步明确法警队伍的机构规格和职级待遇,逐步提升法警的职级、工资待遇,从而大大增强法警队伍的凝聚力和战斗力。

  其次要制定和完善法律法规,明确法警地位和职权,规范法警的执法行为,现行法律法规对法警职责只做了原则性规定,对法警权力条款以及如何执法界定不明确,应从立法的角度建立健全这支队伍的制度,使其有法可依,有章可循。要加强司法警察队伍建设,必须理顺法警的进出口渠道,确保法警年轻化,职业化。政治部门要重视潜力,把政治素质高,业务素质好的优秀管理人才选拔到法警队伍的领导岗位上,对于法警的的录用,也要根据岗位需要,从大学毕业生及退伍军人中择优录取,严防素质低下的人员混入法警队伍,影响司法警察队伍建设进程。在出口上,对在岗的法警进行科学管理,建立起良好的管理机制,优胜劣汰,使法警队伍永葆生机和活力。

  再次,司法警察的任务和职能决定了这支队伍必须具备较高的思想政治觉悟、优良的工作作风和精湛的业务技能。建设一支政治坚定、训练有素、纪律严明、有坚强战斗力的人民法院司法警察队伍,是人民法院各项工作顺利开展的组织保证。因此,各级法院法警队要不断加强教育和训练力度,为新时期人民法院的审判工作提供有力的服务保障。各级法院要把教育训练制度化、经常化、规范化,并且注重实用性,针对工作上的薄弱环节进行训练。同时处理好用警与训警的矛盾,人数较多的法警队可实行轮训制,人数较少的法警队可制定出固定的时间进行训练,同时结合闲时训练的方法,以提高队员的思想素质、工作作风、执法水平、业务技能等服务审判工作的能力。各级法院在进行教育训练的同时,应加强对突发事件处理的训练,因为随着审判领域的不断拓宽、审判工作和执行工作错综复杂,出现的各种情况难以预料,如来访人员行凶、暴力威胁、执行任务中暴力抗法等突发事件时有发生,因此司法警察应加强这方面的训练,以达到临慌不乱、合理处置的结果,保障审判工作的顺利进行。

  还有,应该向国家人事部门申请增加专项编制,同时向地方党委、政府申请增加地方编制,从根本上解决警力不足的问题。现在看来,法警占全院人数12%的比例已经远远过时,可是仍有很多法院连12%这个配备标准都达不到。至于一个法院配备多少法警才算合理,应该看该法院的案件受理数或者辖区人口总数而灵活配备,具体事宜得上级各部门多方协调沟通落实。

  随着社会主义法制的不断健全,人民法院的各项工作不断发展,司法警察在法院中的作用越来越重要,任务也必将越来越艰难。如何抓好司法警察队伍的建设,是各级党政机关及各级法院在工作中不断深入探讨和研究的课题,只有在摸索中慢慢积累经验,才能把司法警察队伍打造成一支政治坚定、作风过硬、纪律严明、技能精湛、执法严格的队伍,才能更好的为人民法院的司法活动保驾护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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