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要旨】
本案是一起公证债权文书的执行案件,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公证处于2011年9月5日作出(2011)榆阳公证执字第21号执行证书,发生法律效力后,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榆林青山支行于2011年9月26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标的为借款人民币115378元。执行过程中,执行人员充分调动各方积极因素,寓情于法,耐心细致地做双方当事人的疏导工作,最终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达成了执行和解协议并自动履行,本案的依法终结执行,收到了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基本案情】
2007年11月3日,吴治川与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榆林青山支行签订了《借款合同》,吴治川因购车向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榆林青山支行借款人民币210000整,借款期限为2年,榆林市长城机械设备运输有限公司作为保证人为上述借款进行了担保。该合同经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公证处公证并赋予强制执行效力。根据上述《借款合同》第十三条约定,债务人吴治川应于签订合同之日起,将每月应还款额偿还给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榆林青山支行。现被执行人吴治川已累计违约十二期未偿还上述款项,为此,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榆林青山支行持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公证处于2011年9月5日作出(2011)榆阳公证执字第21号执行证书向榆林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调解过程】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执行人员了解到以下事实:1、被执行人借款所购车辆系以其名义购买,实为其亲戚营运,车辆并不在其掌控之下。2、被执行人家庭经济状况非常贫困,居住地为子洲县的贫困山区,并无固定收入,而且还有两个正在上大学的子女需要供养。3、被执行人患有严重的高血压、糖尿病等疾病。4、除被执行人现居住的农村三孔窑洞外,查找不到被执行人的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
面对执行工作很可能陷入无法执结的被动局面,执行人员很快调整了工作思路,一方面做申请执行人的思想工作,希望其能作出一定的让步;另一方面从被执行人的亲属的角度去寻找突破口。面对被执行人的现状,申请执行人也表示出了无奈,所以很快作出了让步。而被执行人一方则颇费了一番周折。根据被执行人提供的其亲戚的具体地址,执行人员奔赴延安去查找该亲戚的下落,得知其早已搬离该住处,线索断了,看来从被执行人的这一亲戚处寻找突破口的思路没法实现了,执行工作再一次陷入被动。虽然延安之行执行工作没有取得实质性的进展,但执行人员通过几天的进一步了解,得知被执行人有弟兄姐妹多人,这些近亲属都对被执行人这几年东躲西藏的躲债生活表示出了极大的同情,出于亲情和被执行人身体健康状况的考虑,这些近亲属有代为被执行人偿还部分债务的可能。于是执行人员又一次调整了工作思路,重点做被执行人的兄弟姐妹的思想工作。最终经过执行人员多次耐心细致的攻心工作,被执行人的兄弟姐妹几人在申请执行人放弃部分请求的情况下,同意代被执行人偿还所欠部分款项,双方达成了执行和解协议。
【调解结果】
由被执行人吴治川于协议签订之日起5日内一次性给付申请执行人95000元,下欠借款申请执行人自愿放弃。
申请执行费1730元由被执行人榆林市长城机械设备运输有限公司承担。
【评析意见】
本案虽是一起较小的执行案件,但通过本案的和解执行,能够折射出执行工作中的一些比较好的做法和经验:
准确分析案情是成功执行的关键。执行每一起案件,首先应当对案情进行仔细分析,只有做到准确分析案情,才能为制定下一步的具体执行措施奠定基础。本案的成功和解执行,正是基于执行人员在准确分析了被执行人和申请执行人之间的借贷法律关系以及本案的特殊情况之后,才制定了切实可行的执行措施。
准确把握当事人的心理,加强与其沟通的技巧。执行的方法绝不仅仅是一扣、二冻、三拘留,而是多种多样,丰富多彩的。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正是执行人员准确把握住了被执行人兄弟姐妹几个人的心理,从亲情、伦理、道德、法律等方面对本案的问题进行了分析,并多次耐心细致地做思想工作,才为案件的和解执行铺平了道路。
及时调整执行工作思路,穷尽一切执行手段。本案如果不采取前述灵活的执行方法,即便对被执行人采取有关强制执行措施,依被执行人的经济条件,其后果仍然可想而知,债权人的债权仍然得不到实现。反观之,执行人员通过深入了解本案案情以及被执行人的家庭背景,调动了被执行人的近亲属积极参与到本案的执行过程中,从而为案件的成功和解执行创造了条件。本案的和解执行在一定程度上实现了双赢,一方面被执行人和其近亲属间的亲情得以进一步拉近,另一方面申请执行人的权益也得到了绝大部分的保护,实现了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