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的溯及力又称法的溯及既往的效力,是指新法对它生效前所发生的行为和事件可否加以适用的效力。“法不溯及既往”原则,是世界上通用的一项法律适用原则,作为这一原则的补充或例外,在一定条件下“法可溯及既往”,又称作“有利法律溯及既往”原则。随着2013年1月1日起新民诉法的正式实施,那么当事人在新民诉讼法正式实施之前所产生的民事纠纷是应当适用旧的民诉法还是适用新的民诉法就产生了一个矛盾。
从“法不溯及既往”原则的宏观方面去理解,因诉讼法也是法律的一种,故也应适用“法不溯及既往”原则。但是如果把法按其所规定的具体内容来分类的话,法可以分为实体法和程序法两种。实体法原则是适用“法不溯及既往”原则这一点是没有任何争议的。但程序法是否也适用于“法不溯及既往”的原则呢?下面笔者就从法的这一分类和法的功能角度出发发表一下自己的拙见。
一、实体法主要是规定和确认人们的权利和义务或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职权和职责的法律,程序法主要是规定保证权利和义务得以实现或职权和职责得以履行的法律。法律不溯既往原则的来源和基础之一是信赖利益保护,而信赖利益一般是基于实体法而形成的。所谓信赖利益保护,简言之就是:立法者在立法时必须考量,人民根据以往法律所构建的秩序所获得的利益应该获得何种程度的维持。而法律的规定是信赖利益的基础,人们遵从或依据这一信赖基础做出某种行为并因此而获得或即将获得的利益,包括财产权益和人身权益,都是信赖利益的表现。所以要保护信赖利益,就不能改变信赖利益产生的基础,即不能以事后产生的法来约束信赖利益基以产生的事件和行为,所以法律不得溯及既往。然而,实体法创造、确定和规范权利和义务,而程序法不创造新的权利和义务,只是在程序上提供法律救济和实现权利的方法和途径。因而,实体法溯及既往会影响法的稳定性和人民对于旧法的信赖利益,而程序法溯及既往并不会影响法的稳定性,反而可能有助于新法迅速妥适地适用。
二、从法的科学性和可操作性角度讲,新的诉讼法规定的诉讼程序更能保护当事人的诉讼权利。如前所述,程序法的主要作用在于维护当事人双方的诉讼权利,节约司法资源,提高司法效率,保证程序结果的公正性。如果在诉讼法中采用法不溯及既往的原则,那么在同一时间可能从在不同的诉讼程序,法官和当事人就会对选择何种诉讼程序发生争议,这样就会造成同一时间不同的诉讼程序也可能会出现同案不同判的结果。这样既不利于保护当事人权利,也难以保证审判程序的公平性。
综上,笔者认为新民诉法不适用法不溯及既往原则,更有利于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和树立司法机关的司法权威。但是程序法也不是绝对的不适用法不溯及既往原则,因为程序法的有些内容可能会直接影响到当事人的实体权利和义务。比如在程序法中规定了当事人的举证责任。如果新的程序法与旧的程序法在举证责任的规定上出现了矛盾。那么当事人在从事民事行为时就有可能对证据的保全意识上产生不同的认识。而这种证据保全意识上的不同认识可能直接影响到法院的裁判结果。因此关于程序法是否适用法不溯及既往原则应当区分程序规则是否会影响当事人实体权益,但这种区分往往又是十分困难的。但只要我们把握住是否有利于私权利主体的标准,还是可以处理好类似问题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