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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现司法公正构建和谐社会之探讨
作者:榆林中院 乔跃华  发布时间:2013-06-08 16:45:16 打印 字号: | |
  司法公正是构建和谐社会的必然要求,也是维护社会公正与社会和谐的制度保障。和谐社会首先是法治社会,而法治社会必须确保司法公正。只有司法公正,才能真正维护宪法和法律至高无上的权威,才能维持正常的社会秩序、工作秩序和生活秩序;只有司法公正,才能规范、有效地解决各种矛盾纠纷,才能有效保护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合法权益,才能有效保护公民、法人及其他经济组织、国家的合法财产。相反,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裁判不公,既谈不上依法治国,更谈不上实现和谐社会。因此,在构建和谐社会过程中,维护司法公正具有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  

  一、司法公正的含义

  约翰·罗尔斯在其《正义论》一书中写到:“正义是社会制度的首要美德,正如真理是思想的首要美德一样。一种理论无论多么精辟,假如它不真实,就必须被抛弃或修正。同样,法律与制度无论多么有效率和井然有序,只要它们不正义,就必须被改造或废除。”司法公正是司法制度赖以存在和具有至上权威的基础,是司法永恒的主题。

  司法公正具有两个方面的含义:第一,司法机关对诉讼当事人作出的裁决或处理结果是公正的;第二,诉讼活动的过程对有关人员来说是公正的,或者说诉讼参与人在诉讼过程所受到的对待是公正的。因此,司法公正包括了实体公正和程序公正两个方面的内容。实体正义是指一个法律适用过程所取得的结果是否符合某些公正标准;程序正义指的是这一法律适用过程本身是否严格遵循了相关的程序规定以及所遵循的程序规定是否符合某些正义的要求。

  二、司法公正对构建和谐社会的重要意义

  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是宪法要求,是我国的基本治国方略。法治的基本特征在于它具有公正性、公平性和正义性。法治通过立法体现人民群众的共同意志和根本利益,通过司法保障社会成员的合法权益,实现社会正义。社会主义司法制度必须保障在全社会实现公平和正义。公平正义是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要标志,也是社会主义法治追求的价值目标,实现全社会的公平正义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要任务。立法、执法、司法都应当把公平正义作为价值取向。没有司法公正,就不可能有社会的公正,没有社会的公正,也不可能有社会的和谐,司法公正是构建和谐社会的基础,是维护社会公正、社会和谐与发展的制度保障。

  (1)司法公正是维护和实现民主法治的重要内容。当今时代,和谐社会应当是建立在民主法治的基础之上。按照科学发展观的要求,新时期的发展不仅仅是经济增长与效率,而且应当包括民主法治在内的社会的全面和可持续发展。

  (2)司法公正是维护和实现社会公平正义的重要内容。司法作为社会公正的最后一道防线,是保障社会公正的最后一道关口,也是保障法律得以贯彻实施的最重要和最有实效的一种手段。在这个意义上,只有司法公正,才能维护社会公正、维护整个社会的和谐。

  (3)司法公正是维护和实现社会安定有序的重要内容。和谐社会是安定有序的社会,也是有矛盾冲突的社会,但它拥有一套有效处理和化解矛盾冲突的社会机制。司法就是这种社会机制的重要构成部分。和谐社会的安定有序必须以公平公正作为前提和基础。英国哲学家培根在《论司法》中说:“一次不公正的审判比多次不平的举动为祸尤烈。因为一些不平的举动不过是弄脏了水流,而不公的审判则是把水源破坏了。”所以说,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需要通过公正司法来为维护和实现安定有序提供有力的保障。

  三、促进司法公正,构建和谐社会

  (1)改善司法的外部环境。外部干预主要指一些地方政府直接插手干预司法案件处理的情况。这种干预,使一些地方出现了不同程度的司法地方保护主义,不仅破坏了法制统一的原则,而且使民众、尤其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当事人对司法公正丧失信心。这需要和依法治国和依法行政的工作结合起来,提高全民的法律意识,尤其是各级党政领导干部的法律意识,使全体公民形成尊重法律、尊重司法的理念,在全社会树立起法律的权威、司法的权威,减少对司法办案的非法干预。

  (2)加快司法体制改革。我国的司法体制及其运行过程带有明显的行政化色彩。司法裁判权与行政权的一个明显区别就是行政机关可以对行政事务进行主动的积极的干预,而司法机关则不应该采取主动的方式行事,否则就可能难以保证司法机关的中立地位。另外,司法机关的行政化色彩还使司法过程中不同程度地存在着办案者与裁决权相分离,裁判权与责任相分离的状况,不能很好地保证司法人员独立办案。这些制度上的漏洞完全可能降低对司法不公行为的有效防范,司法裁判也可能因执法者个人的弱点而陷于不公正。减少司法不公的体制性因素的影响,完善地方司法机关管理体制,从制度上保证司法机关依法独立公正行使司法裁判权。应当研究如何理顺司法机关的财政供养关系,从经济上减少和规范司法机关与地方政府的联系,形成抵御和防范地方保护主义的机制。

  (3)提高司法人员的素质。办理司法案件对办案者有着很高的素质要求,除了坚定的政治立场和严格依法办事的执法理念外,还需要较高的法律专业知识,这里所指的法律专业知识,不仅是对法律条文的了解和熟悉,更含有通过长期专业知识的学习对法律价值、法律思想、法律精神、法律理念的理解并在此基础上形成的法律思维和法律意识。如果缺乏这一点,就可能会自觉不自觉地以个人情感、偏好来指导办案,从而难以保证公正的裁判。而我们也看到,目前司法机关干警的素质与司法工作的要求还有不小的差距,尤其是专业知识结构方面还存在着不小的差距。不断加强对司法干警的政治思想教育和廉政纪律教育,使广大干警从根本上解决“为谁执法、为谁办案、为谁服务”的问题,牢固树立起公正办案、执法如山的观念,使他们能通过珍惜自身的社会地位从而自觉地抵御和预防司法不公的发生。

  (4)强化监督机制。加强司法内部和外部的监督机制建设。要进一步强化立案监督、审判监督、执行监督工作。对该立案而不立案、该审判不审判、该执行不执行等问题,要坚决纠正;对审判、执行活动中的贪赃枉法、徇私舞弊犯罪,要坚决查办;对量刑畸轻畸重的依法抗诉,加强刑罚执行监督,严肃查办违法监外执行、减刑、假释等渎职案件。进一步强化民事行政审判监督,对侵害社会公共利益或者国家利益,因徇私舞弊导致显失公正,影响社会稳定以及裁判不公使国有资产流失的案件,要重点审查,依法抗诉。通过加强诉讼监督,有效遏制司法腐败,切实保护人民的利益。一旦出现司法不公的现象,使之能够得到及时有效的矫正。

  随着社会的发展与进步,通过司法裁决的方式来解决社会问题、经济问题乃至政治问题,将日益成为人们的首选。在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进程中,司法系统的任务会持续加重,人民群众对司法公正的期盼会持续高涨,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公平与正义需要公正的司法来维护。因此,如何实现和维护司法公正,事实上已经成为司法系统的迫切要求与首要任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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