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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下肢缺失功能影响对比分析
作者:榆林中院 邢东升  发布时间:2013-06-06 11:13:08 打印 字号: | |
  我们在法医临床鉴定实践中发现,上肢缺失与下肢缺失在相同位高(上肢在腕以上、下肢在踝以上缺失域上肢在肘以上、下肢在膝以上缺失)的情况下,在我国现行《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标准中等级是相同的,但在现实生活中二者对受害人生活能力、职业技能、甚至在心理的影响不尽相同,在某些程度上区别很大。介于此,笔者就上下肢缺失对受害者的影响做一比较分析,目的是为今后修改标准时提供参考,以便审判实践中区别对待,更合理的保护当事人的权益。

  一、典型案例

  1、李某 女 56岁,因交通事故致右上肢毁损伤,住院自肘关节以上截肢,残留10cm,残端疤痕愈合,根据《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GB18667-2002)4-5-10-a)评定为五级伤残。参照《人身损害护理依赖程度评定》(GA/T800-2008)肢体残疾对日常生活影响分值测评为55分,存在部分护理依赖。

  2、惠某 女 50岁,因交通事故致右下肢毁损伤,住院自膝关节以上截肢,残留25cm,残端疤痕愈合,根据《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GB18667-2002)4-5-10-a)评定为五级伤残;参照《人身损害护理依赖程度评定》(GA/T800-2008)对日常生活活动影响分值测评为85分,不存在护理依赖。

  二、功能影响检测对比

  1、日常生活能力项目影响对比表

  项  目    上肢缺失          下肢缺失

  进  食   部分自主完成较慢     自主完成

  床上活动   自主完成但较慢       自主完成

  穿  衣   大部分自主完成较慢      自主完成

  修  饰   基本能自主完成较慢      自主完成

  洗  澡   大部分依靠别人完成     基本自主完成

  床椅转移   自主完成        借助辅助器具完成

  上下楼梯   自主完成        借助辅助器具完成

  大小便始末   自主完成较慢     自主完成

  用厕情况   自主完成较慢     自主完成

  2、职业工作能力影响对比表

  名  称 项  目         上肢缺失           下肢缺失

      坐位工作         部分完成(简单、单肢可完成的)  能完成

          轻体力工作(9-12kg)   部分完成             能完成

  体力工作    中体力工作(12-22kg)   部分完成             能完成

          重体力工作(22-45kg)   完成困难             完成困难

          超重体力工作(45kg以上) 不能完成             不能完成

          抓持物体         部分完成(较慢)         能完成

          协调平衡         较困难              能完成

          驾驶           不能驾驶             特制车辆可驾驶

          操作多媒体        能完成但较慢           能完成

  精细工作    机械操作         部分完成但较慢          能完成

          技巧手工         部分完成但较慢          能完成

  智能因素    思维、计算、理解、定向  不影响           不影响

  心理因素    接触、交往     有一定影响,心理压力较大 基本不受影响

  三、分析讨论

  人体上下肢从解剖结构和生理功能就有本质的区别,所以奠定了上下肢的分工和功能的不同,上肢主要是以技巧性、操作性为主要功能,而下肢则以支撑、运动为主要功能,正是由于分工和功能的不同,在社会劳动和工作中的重要性各有侧重,但在日常生活中为维持基本的生活活动还是上肢的功能显的更为重要。

  通常人们把劳动能力分为一般性劳动能力和职业性劳动能力。一般性劳动能力是指:范围广泛的为日常生活所需要的单纯性劳动,如独立行走、做饭、穿衣、保持环境卫生等,亦即依自己的体力和脑力所进行的自我服务性劳动;职业性劳动能力是指:一切需要专门知识的劳动,包括体力和脑力的专业性工作。从表1和表2中显而易见,无论是表1中一般性劳动能力测评,还是在表2中职业性劳动能力测评中涉及到用上肢功能完成的项目明显多于下肢,测评的结果也表明上肢的缺失对功能的影响明显严重于因下肢缺失。更为明显的是随着时代进步,自动化、信息化、机械化的普及人们对精细、技巧性技能要求越来越高。有的甚至由原来的职业技能转变为人们的日常基本技能,如驾驶、使用手机、电脑等,所以上肢的功能显的优为重要;从康复的结果上可以看出上肢的效果远不如下肢的效果,如下肢装配假肢后,对日常生活活动能力有明显的进步,日常生活基本上能自己完成,不负重和无需运动的职业劳动也可完成,但上肢装配假肢仅仅是一种装饰性,大部分用手完成的工作都不能胜任。还有一点不能忽视是上肢缺失对受伤者有明显的心理影响,人们最常用的礼仪形式握手(右手缺失)不能进行,不能穿半袖,容易被别人发现自身的缺陷不愿意交往和外出活动等,未婚受伤者给组建家庭带来极大的困难,从而给受伤者造成极大的心理压力。故笔者认为上肢缺失和下肢缺失绝对不能等同看待,在同高位缺失的条件下伤残等级应当区别对待,上肢缺失伤残等级应高于下肢缺失一个等级这样更为合理。希望今后在修改和制定标准时考虑到此种区别,从而使标准更趋准确、科学、公平,为鉴定和审判提供可靠的有效证据。

  【参考文献】

   1、《职工工伤和职业病伤残评定标准》

   2、《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

   3、《健康评估》

   4、《百科全书(康复分册)》

   5、第七版《外科学》教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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