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靖边县人民法院关于2010至2012年未成年人刑事审判工作的调研报告
作者:靖边法院 苏海生 徐洲   发布时间:2013-07-09 13:28:20 打印 字号: | |
  靖边县人民法院在人大、政法委的有效监督下,在上级法院的精心指导下,在院党组的正确领导下,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和刑事诉讼法对未成年人审判的相关规定,坚持“寓教于审,惩教结合”的原则,积极、妥善的在未成年人审判工作中做好教育、感化、挽救工作,力争通过审判中的法制教育为未成年被告人的矫正夯实基础。

  一、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基本情况和主要特点

  (一)、案件的数据统计:2010年至2012年,靖边法院共受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46件69人,占判决刑事罪犯总数的9.3%。其中,抢劫犯罪案件占未成年被告人总人数的38%,盗窃犯罪案件占30%,故意伤害案件占16%,强迫卖淫犯罪案件占8%,其他占8%。14周岁至16周岁占被告人总人数的16%,16周岁至18周岁占被告人总人数的84%。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占被告人总人数的1%,判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占36 %,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占35 %,判处拘役、管制等其他刑罚的占9 %,宣告缓刑的占19 %。     

  (二)、案件特点

  1、未成年被告人的生活圈相对封闭、出身单亲或农民家庭占多数、学历水平普遍较低。

  2、案件数量主要集中在侵财、暴力犯罪案件上。其中,抢劫、盗窃、故意伤害、强迫卖淫四类案件占案件总数的92%。

  3、人身危险性增强,激情犯罪居多。由于未成年人自身辨别能力低,自控能力差,爱逞一时之强,随身携带管制刀具,在遇琐事或与他人发生口角后,就随意用管制刀具捅刺他人,或纠集团伙报复他人,造成严重后果。

  二、主要做法

  1、坚持依法审理。审理未成年被告人案件时,严格按照法律规定进行审理和量刑,在庭前、庭审中、庭后充分收集、调查未成年被告人的法定和酌定量刑情节,保障每个未成年被告人在每个审理阶段都能充分行使法律赋予的权利,在量刑时坚持“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工作方针。

  2、注重法制教育与心灵感化。针对未成年人具有逆反心理的天性特征,首先告知未成年被告人所犯罪行的严重性及法律后果,让其能意识到自己的错误。其次,通过合议庭成员耐心、有情的说理释法,使其能够重塑价值观和正义标准。再次,审判中,注意语气和态度,缓解未成年被告人的紧张情绪,最大限度减轻其恐惧感和抵触心理,使其能在相对稳定的状态下交待和陈述事实。对文化程度较低的未成年被告人给予特殊关照,用通俗易懂的语言进行,调整好庭审气氛,使其诚心悔悟,自觉接受审判,彰显现代司法理念的人文关怀,取得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3、不断加强和规范社会调查报告制度。在庭审前,对未成年被告人展开全面的社会调查,了解其家庭背景、生活环境、犯罪原因、教育环境及个人兴趣、爱好、品行等,为庭审教育奠定基础。对在校未成年被告人,深入学校进行专门调查,了解其在校表现、学习情况以及学校和老师对其评价,分析犯罪原因和性格特征,确保庭审质量,为准确量刑奠定基础。

  4、大力发挥社区矫正的功能。对符合判处缓刑和非监禁刑规定的未成年被告人及时判处缓刑和非监禁刑。宣判、执行后,及时加强与社区矫正机关的沟通,共同形成预防未成年人重新违法犯罪的坚实防线。

  三、存在的主要问题

  1、由于经费不足,导致审判力量不足。由于受审判资源和办案经费匮乏的制约,未成年刑事案件合议庭仍附于刑庭,在审理少年案件的同时兼审普通刑事案件,审判人员为普通刑事案件的审理耗费大量的精力,无暇顾及本应深入研究的少年审判工作,严重制约了未成年人审判工作的深入开展。

  2、法院与其他单位和部门的配合缺乏规范性的文件指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4条、第5条分别规定“人民法院应当加强同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的联系,坚持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的原则,以保证公正、及时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人民法院要加强同政府有关部门、共青团、妇联、工会等人民团体以及未成年人保护组织等有关社会团体的联系,共同做好未成年罪犯的教育和挽救工作”。但在实践中,具体如何操作,没有一套统一的规定,造成审理、改造、挽救未成年人犯罪的工作不衔接、不协调。

  3、宣告缓刑的比例低。刑法修正案八出台之前,我院对未成年人被告人宣告缓刑的比例较低,只有9%。刑法修正案八出台后,规定同时符合犯罪情节较轻、有悔罪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条件的,应当宣告缓刑。我院按照该规定逐步加大对未成年被告人缓刑的宣告率,至2012年底已达19%。

  四、意见和建议

  1、通过党委、政府加大对法院的经费投入,着力加强少年法庭机构建设。为加强未成年人刑事审判工作,人员和组织机构的建设是必不可少的前提。是最有力提高未成年人案件审判质量的重要途径。

  2、进一步完善社会调查报告制度。在审判过程中进一步加强对落实社会调查制度的程序性保障。要结合未成年人犯罪的特点,在进一步明确社会调查的主要内容的基础上,将每项内容制定成专门的表格,使考察更具有可操作性。

  3、邀请人民陪审员、关心下一代工作委员会的领导以及有关的爱心人士参与社会调查,走访被告人的成长环境,从中发现被告人的“失足点”、“闪光点”、“教育点”、“感化点”为庭审教育打好基础。

  4、加大校园普法力度。让工作经验丰富,法律知识渊博,善于用情释法的法官定期进入校区进行法制教育讲座,适时在校园内组织学生观看庭审,使广大青少年能用法律自觉规范自己的言行举止。

  5、加强对网吧、电子娱乐场所的监管。相关部门应禁止未成年人出入网吧、电子娱乐场所。家庭、学校、图书馆努力为未成年人提供健康、优良的上网环境,让未成年人更多的接触绿色网络,免受不良信息侵害。
责任编辑:叶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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