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鉴定时机是指鉴定人针对委托事项对鉴定对象或材料实施鉴定所选择的时间点。因鉴定时机不同可能出具的鉴定意见不同。要把握好鉴定时机,既不能把鉴定时间未到而过早鉴定出具鉴定意见,也不能把可以鉴定的损伤千篇一律等到稳定时鉴定,为了更好保护受害人和加害人的正当权益,现拟出陕西省《人身损伤伤残评定时机标准(讨论稿)》供同仁讨论。
关键词:鉴定时机;损伤后鉴定;稳定期鉴定;当事人的正当利益;陕西省人身损伤伤残评定时机标准。鉴定所选择的时间点。鉴定时机是因鉴定对象的特殊性所决定的。鉴定人因选择的鉴定时机不同,可能出现不同的鉴定意见,如果是伤害案中的伤情鉴定可能影响到罪与非罪差别,从审判角度分析可直接影响到法院裁判量刑;如果伤残评定可能影响到伤残级别,从审判角度分析可直接影响法院的民事判决。为此笔者通过二十多年工作经验展开对鉴定时机进行探讨。
一、伤害案件中的伤情鉴定
《人体重伤标准》第三条规定为:评定损伤程度,必须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具体伤情,具体分析。损伤程度包括损伤当时原发性病变,与损伤有直接联系的并发症,以及损伤引起的后遗症,鉴定时,应依据人体损伤当时的伤情及其损伤的后果或者结局,全面分析,综合评定。
《人体轻伤鉴定标准(试行)》第三条规定为“鉴定损伤程度,应该以外界因素对人体直接造成的原发性损伤及后果为依据,包括损伤当时的伤情,损伤后引起的并发症和后遗症等,全面分析,综合评定。
轻、重伤鉴定标准均强调:应依人体损伤当时的伤情及其损伤后遗症等全面分析、综合评定,当受害人经治疗无后遗症医疗稳定期方可鉴定比较准确,它既可以反映原发性伤情又包函了由此直接引起并发症。但刑拘一般为14天,最长为37天,而在伤害案件当中加害人刑拘期间,一般鉴定机构认为鉴定时机不成熟而不予受理,使办案机关和办案人时常面临棘手问题,加害人不能及时报捕,导致受害者家属产生不满情绪,个别会采用过激的报复或造成社会危害,故在伤害案件鉴定当中不能千篇一律均要求受害人出院后待医疗稳定期时鉴定。要具体分析问题具体对待。《人体重伤鉴定标准》中不少条款为原发性损伤所确定,如第七条,第十条一款、二款、五款、第十一条一款、第十二条、第十五条二款、第十六条二款、第三十条、第四十条、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三条、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第五十一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五十八条、第五十九条、第六十九条、第七十条、第七十一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七十四条、第七十五条、第七十六条、第七十七条、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人体轻伤鉴定标准(试行)》中也有相当量的条款是依原发性损伤所有确定,第五条、第六条、第七条、第九条第二款,第十条、第十一条(一)、(二)款,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十九条第二款,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七条、第四十九条、第五十条、第五十一条这些条款均可在损伤后鉴定,及时实现受害人的诉权。达到司法公平、公正的目的。有些轻重伤标准规定必须是达到稳定期鉴定,〈人体重伤鉴定标准释义〉规定肢体功能丧失程度的鉴定时间,应当在损伤恢复达临床稳定(一般在损伤三个月后)进行,毁容法医临床学检验鉴定,多数宜在损伤愈合(一般在损伤后三至四个月)进行,损伤性复视的法医学鉴定较适宜的时间一般应在损伤6个月后进行。脑脊液漏长期不愈一般指持续4周以上不能愈合者;颅脑损伤引起外伤性癫痫,晚期发作发生于伤后一个月以至数年,有相关规定鉴定时机的必须按规定执行,否则也可能出现错误鉴定。并发症和后遗症的显现需要一段时间,但不一定要等到医疗终结时间,当恢复状态达到稳定,即可申请伤情评定,这既保护了受害人的客观伤情又保护了加害人的法律责任。
二、交通事故和其它人身意外损害、工伤的伤残评定
《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3.2评定时机应以事故直接所致的损伤或确因损伤所致的并发症治疗终结为准。对治疗终结意见不一致时,可由办案机关组织有关专业人员进行鉴定,确定其是否治疗终结。治疗终结:临床医学一般原则所承认的临床效果稳定。在实践当中临床效果稳定并不等于治疗终结,它不包括康复时间,如存在终身医疗依赖的伤者就不存在治疗终结。《劳动能力鉴定——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所涉及的内容中没有对鉴定时机的特殊规定。医疗终结和受害人的体质能力和经济条件紧密联系,也与医疗机构的医疗水平相关,而民法中规定伤者的误工期依为评残前一日算起,为此伤残评定时机更为引人注目。伤残鉴定评定的早可能伤残等级偏高,伤残评定的迟伤残等级准确,但误工期限长,如腰椎骨折行内固定的伤者,如果等治疗终结即二次手术内固定去除后多数需二至三年,个别终生不取。评残时机应在伤后多长时间呢?植物生存状态的伤者评残时机应在什么时间呢?一个鉴定机构和另一个鉴定机构选择鉴定机时可能不一样,为了统一需有一个鉴定时机量化点来指导鉴定。笔者通过多年的鉴定经验总结和对《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标准、《劳动能力鉴定——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标准的研究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制定出《陕西省人身损害受伤人员的伤残评定时机(讨论稿)》供同仁们讨论遴选。
《陕西省人身损害受伤人员的伤残评定时机(讨论稿)》
1、范围
本规定适用于人身伤害、道路交通事故、工伤事故等人身损害赔偿案件受伤人员的伤残评定时间。
2、定义:
伤残评定时机,是指鉴定人针对被鉴定人和相关资料实施的伤残评定所选择择的时间。
3、总则
3.1目的:本规定为人体损伤后受伤人员进行伤残评定制订评定时机,进一步统一规范伤残评定机构对受伤人员公平、公正、客观选择评定时机及办案机关正确委托提供依据。
3.2适用原则
本规定适用于常见的损伤鉴定,如遇复杂的案件要结合案件处理和受伤人员实际情况全面分析来确定评定时机。对受伤人员所受损伤未达到伤残等级的未列入本规定。
4、头部损伤
4.1.头皮撕脱伤,4.1.1、头皮撕脱后毛发缺失面积在20cm2至40 cm2;鉴定时机为伤后2个月;4.1.2、头皮撕脱后毛发缺失面积超过40 cm2;鉴定时机为伤后3至4个月。
4.2.、颅骨骨折
4.2.1、颅盖骨骨折;a、未手术治疗,鉴定时机为伤后2个月;
b、手术治疗后部分缺失;鉴定时机为伤后3个月
4.2.2、颅底骨折a、颅底骨折无脑脊液漏:鉴定时机为伤后2个月
b、颅底骨折合并脑脊液漏、颅神经损伤:鉴定时机应为伤后3至4个月
4.3脑损伤
4.3.1脑挫裂伤颅内血肿不伴有神经系统阳性体征:鉴定时机为伤后4个月
4.3.2脑挫裂伤、颅内血肿伴有神经系统阳性体征:鉴定时机为伤后6个月
4.3.3外伤性癫痫、外伤性智力缺损或者精神障碍:鉴定时机为伤后12个月
5、面部损伤
5.1.1颌面部软组织损伤:鉴定时机为伤后4个月
5.1.2颧弓、颧骨骨折和上、下颌骨骨折:鉴定时机为伤后6个月
5.1.3颞下颌关节损伤:鉴定时机为伤后3个月
5.1.4面神经损伤:鉴定时机为6个月
5.2口腔损伤
5.2.1牙槽骨骨折、牙齿损伤:鉴定时机为伤后3个月
5.2.2舌缺损或离断:鉴定时机为伤后3个月
5.3眼部损伤
5.3.1眼脸裂伤存留后遗症:鉴定时机为伤后3个月
5.3.2泪器损伤存留后遗症:鉴定时机为伤后3个月
5.3.3结膜损伤存留后遗症:鉴定时机为伤后3个月
5.3.4角膜损伤存留后遗症:鉴定时机为伤后3个月
5.3.5虹膜状体晶状体、玻璃体损伤留后遗症:鉴定时机为伤后3个月
5.3.6眼底损伤留有后遗症:鉴定时机为伤后4个月
5.3.7眼球摘除:鉴定时机为伤后2个月
5.3.8眼眶骨折:鉴定时机为伤后2个月
5.3.9眼外肌损伤留有后遗症:鉴定时机为伤后2个月
5.4鼻部损伤留有后遗症:鉴定时机为伤后2个月
5.5耳部损伤
5.5.1外耳损伤留有后遗症:鉴定时间为伤后2个月
5.5.2鼓膜穿孔:鉴定时机为伤后2个月
5.5.3中耳、内耳损伤留有后遗症:鉴定时机为伤后3个月份
5.5.4颞骨骨折留有后遗症(听力下降):鉴定时机为伤后3个月
6、四肢骨折(骨折后出现骨坏死和骨折后出现慢性骨髓炎的根据实际情况确定鉴定时机)
6.1上肢骨折
6.1.1a、锁骨骨折、肩胛骨骨折非手术治疗:鉴定时机为伤后3个月
b、锁骨骨折、肩胛骨骨折手术治疗后:鉴定时机为伤后4个月
6.1.2 a肱骨骨折非手术治疗:鉴定时机为伤后5个月
b、肱骨骨折 手术治疗:鉴定时机为伤后5个月
c、肱骨骨折影响关节活动度:鉴定时机为伤后6个月
6.1.3a桡骨骨折、尺骨骨折非手术治疗:鉴定时机为伤后3个月
b、桡骨骨折、尺骨骨折 手术治疗:鉴定时机为伤后4个月
c、尺骨、桡骨双骨折影响关节活动度:鉴定时机为伤后6个月
6.1.4 a腕骨骨折:鉴定时机为伤后4个月
b腕骨骨折影响关节活动度:鉴定时机为伤后6个月
6.1.5a掌、指骨折:鉴定时机为伤后2个月
b掌、指骨折影响关节活动度:鉴定时机为伤后4个月
6.2下肢骨折
6.2.1股骨颈骨折:鉴定时机为伤后12个月
6.2.2股骨粗隆间骨折:鉴定时机为伤后9个月
6.2.3股骨干骨折:鉴定时机为伤后6个月
6.2.4髌骨骨折:鉴定时机为伤后6个月
6.2.5胫腓骨骨折影响关节活动度:鉴定时机为伤后6个月
6.2.6胫腓骨骨折:鉴定时机为伤后4个月
6.2.7跟、距骨骨折影响关节活动度:鉴定时机为伤后6个月
6.2.8跟、距骨骨折:鉴定时机为伤后4个月
6.2.9跗骨、趾骨骨折:鉴定时机为伤后3个月
6.3关节损伤
6.3.1肩、肘、腕、髋、膝、踝、大关节损伤:鉴定时机为伤后6个月
6.3.2其他关节损伤:鉴定时机为伤后3个月
7.骨盆骨折
7.1骨盆骨折稳定型:鉴定时机为伤后3个月
7.2骨盆骨折不稳定型:鉴定时机为伤后6个月
8脊柱损伤
8.1脊柱骨折、非手术治疗:鉴定时机为伤后4个月
8.2脊柱骨折手术治疗:鉴定时机为伤后9个月
8.3脊柱骨折伴背髓损伤:鉴定时机为伤后12个月
8.4外伤稚间盘突出:鉴定时机为伤后4个月
9周围神经、血管损伤
9.1周围神经损伤:鉴定时机为伤后6个月
9.2四肢主要血管损伤:鉴定时机为伤后4个月
10.颈部损伤
10.1颈部皮肤软组织损伤,瘢痕孪缩影响颈部活动度:鉴定时机为伤后6个月
10.2甲状腺损伤影响功能鉴定时机为伤后9个月
10.喉返神经损伤:鉴定时机为伤后6个月
11、胸部损伤
11、1单纯肋骨骨折、胸骨骨折:鉴时机为伤后3个月
11.2肋骨骨折、胸骨骨折伴肺部损伤:鉴定时机为伤后5个月
11.3胸部损伤影响肺功能:鉴定时机为6个月
11.4气管、支气官损伤:鉴定时机为伤后3个月
11.5.1食管损伤:鉴定时机为伤后3个月
11.5.2食管损伤后遗狭窄:鉴定时机为伤后12个月
11.6.1心腔损伤非手术治疗:鉴定时机为伤后4个月
11.6.2心肌损伤手术治疗:鉴定时机为伤后9个月
11.7.1胸导管损伤非手术治疗:鉴定时机为3个月
11.8膈肌破裂
11.8.1膈疝形式:鉴定时机为伤后3个月
11.8.2 非手术治疗:鉴定时机为伤后3个月
11.8.3 手术治疗:鉴定时机为伤后4个月
11.9女性乳房损伤:鉴定时机为伤后2个月
11.10胸部损伤伴发脓胸需手术治疗:鉴定时机为伤后9个月
11.11胸部探查术后:鉴定时机为伤后3个月
11.12肺叶切除术后影响呼吸功能:鉴定时机为伤后9个月
12、腹部损伤
12.1肝、胆、胰、脾、肾脏损伤非手术治疗:鉴定时机为伤后2个月
12.2肝、胆、胰、脾、肾脏损伤手术治疗:鉴定时机为伤后4个月
12.3肝、胆、胰、肾脏损伤影响功能:鉴定时机为伤后6个月
12.4.1胃肠损伤非手术治疗:鉴定时机为伤后2个月
12.4.2胃肠损伤手术治疗:鉴定时机为伤后5个月
13.盆骨部损伤
13.1膀胱、输尿管、尿道损伤非手术治疗:鉴定时机为伤后1个月
13.2膀胱、输尿管、尿道损伤手术治疗:鉴定时机为伤后3个月
13.3尿道损伤手术治疗形成狭窄:鉴定时机为伤后12个月
13.4输尿管和尿道闭锁:鉴定时机为伤后12个月
13.5.1卵巢、输卵管、子宫损伤非手术治疗:鉴定时机为伤后1个月
13.5.2卵巢、输卵管、子宫损伤手术治疗:鉴定时机为伤后3个月
13.6流产、早产、死胎、胎盘早剥:鉴定时机为伤后3个月
13.7阳茎损伤影响功能:鉴定时机为伤后3个月
13.8阴茎损伤需要再植:鉴定时机为9个月
13.9.1阴囊及内容物损伤,非手术治疗:鉴定时机为伤后2个月
13.9.2阴囊及内容物损伤,手术治疗:鉴定时机为伤后3个月
13.9.3外阴、阴道挫裂伤,经手术治疗:鉴定时机为伤后3个月
13.9.4阴道损伤造成闭锁或需成形术:鉴定时机为伤后9个月
14、烧烫伤
14.1轻度烧烫伤:鉴定时机为伤后2个月
14.2中度烧烫伤:鉴定时机为伤后3个月
14.3 重度烧烫伤:鉴定时机为伤后6个月
14.4特重度烧烫伤:鉴定时机为伤后12个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