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摘要]“排除合理怀疑”的证明标准作为英美法系国家认定事实的标准,与我国司法实践中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证明标准有较大差异。修订后的刑事诉讼法将排除合理怀疑的证明标准引入刑事诉讼,司法实务工作者需要审慎把握这一证明标准的精神实质和准确含义,并在司法实践中不断积累对这一标准的适用思路和技能。
关键词: 证明标准 排除合理怀疑
2012年3月14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了《关于修改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的决定》,修正后的刑事诉讼法将“证据确实、充分”界定为“定罪量刑的事实都有证据证明; 据以定案的证据均经法定程序查证属实;综合全案证据,对所认定事实已排除合理怀疑”。这一表述通过对“证据确实充分”的细化充实的路径移植了英美法系国家刑事诉讼的证明标准。因此有必要对排除合理怀疑证明标准的涵义和实践应用进行分析和探讨。
一、 排除合理怀疑证明标准的涵义
“排除合理怀疑”并非一个简单的法律术语,它代表一套具有多元性的、内涵丰富的法理念、法制度和法经验。英美法系国家对排除合理怀疑的涵义并无统一认识,并普遍承认“合理怀疑”不可能被精确地定义,甚至存在反对定义“合理怀疑”的观点。已存的定义可谓见仁见智,本文节选接受程度较广的两种说法,其一是美国加州刑法典第1096条a的表述:“‘合理的怀疑’不仅是一个可能的怀疑,而是指该案的状态,在经过对所有证据的总的比较和考虑之后,陪审员的心里处于这种状况,他们不能说他们感到对指控罪行的真实性得出永久的裁决已达到内心确信的程度。”;其二是1994年美国联邦最高法院在维克多案件中的解释:“‘合理的怀疑’是指合理谨慎的人在面对人生中重大、重要事件的时候,把所提示的事实当作真相,在据此采取行动之前,止步不前、踌躇徘徊的这样的怀疑。你们在没有偏颇地、充分地、公正地考虑了所有证据之后,必须在道德确实性的程度指出被告人有罪。如果在有关事件中有高度可能性的话,你们也可以断定为有罪,但这样的可能性必须是排除了被告人有罪的全部合理怀疑,具有充分并且是高度的可能性。合理的怀疑是指从证据、事实或者从根据证据所提示的事情中产生出来的,或者是从关于事实的某一部分欠缺证据而产生的、现实的并且是充分的怀疑,这区别于仅有某种可能性的、想象的、一时兴起的妄加推测中所产生的认识。”
总结各种论说,排除合理怀疑至少包含了以下基本要素:1、合理怀疑应当是不带偏见的人,经过审慎的思考,在一定的根据(证据)基础上所提出的现实的怀疑;2、不合理怀疑应当是妄加推测的怀疑、过于敏感的怀疑、一时兴起未认真思考的怀疑,乃至有意解脱被告罪责的怀疑。即欠缺理性、公正与诚实的怀疑,以及面临重大决定时,止步不前、徘徊犹豫、对可靠性没有把握的心理状态;3、“排除合理怀疑”一般指高度的“现实可能性”、“高度的可能性”、高度的“盖然性”。
二、排除合理怀疑的具体应用
“排除合理怀疑”证明标准与“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证明标准有一定差异,为正确适用,特提出以下几点在实务中适用思路。
1、强化无罪推定的质疑思维
在我国“公、检、法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的司法体制下,审判人员对通过侦查和审查起诉环节形成的证据常常持“善意的理解”,信任多而质疑少。这种对证据的重确信轻质疑的预设态度会明显降低审判人员发现证据漏洞的可能性。相反,排除合理怀疑标准贯彻了无罪推定原则。审判人员对控方证据持不信任的质疑态度,审判活动被定位为对证据“挑毛病”的过程,审判人员带着发现合理怀疑的预设任务反复细致审查证据,增加了发现证据的不足,提出合理怀疑的可能性,能充分发挥无罪推定原则的作用,以达到避免错案发生之目的。
2、多角度质疑证人证言,提出合理怀疑
(1)质疑证人作证的动机
证人的作证动机有多样性,在不同动机下证人证言的客观性、可靠性会千差万别,因此有必要对证人作证的动机进行考量。证人可能为满足虚荣心作证,可能为报复被告人作证,可能为伸张正义作证,还可能是心怀对被害人的强烈的同情作证,更有可能是出于对法律上的作证义务的敷衍了事,消极被动作证。这些动机必然会影响证人证言的真实性、客观性、准确性。所以不能抛开证人作证动机将目光局限在证人证言的范围内,而应当从证人的生活经历、作证时的各种细微的动作、证人所使用的词语等多方面探查证人作证的动机,将其作为对证人证言提出合理怀疑的线索。
(2)质疑证人感知案件事实的能力
证人感知到的案件情形受制于其感知能力如听觉、视觉、嗅觉、味觉、触觉等的强弱,而且这些感知能力因人而异。因此对证人证言的审查必须建立在对特定证人的感知能力考察的基础上—在相同条件下,一个高度近视的证人提供的证言的可信度通常低于视力正常者的证言。在证人对案件事实做出了非常肯定的描述时尤其应当如此,因为斩钉截铁的证言应当以敏锐和精准的感知能力为前提,而这种感知能力并不是被人类普遍具备的。
(3)质疑证人表达案件的能力
语言的双面性意味着它是人类表达和交流的重要工具,同时它在表现力、准确度、准确性等方面的局限也阻碍了表达和交流。加之证人并不个个精通语汇言辞,其对所见所闻的描述可能词不达意亦或修饰过度,使其证言与案件客观情况之间发生较大差距。
防止证人由于表达能力或者遣词造句的原因而提供偏离案件事实的证言的方法之一是反复细致的从不同角度询问证人,使其能够有机会选用最恰当的词语描述其所见所闻。此外,如果证人证言涉及构成要件的客观方面,那么应当以构成要件的客观方面为焦点,即案发当时究竟是一个什么样的人在实行什么样的行为。此外,证人感知案件事实时的外部环境包括时间、空间特征等也不可忽视,因为外部环境往往与行为人的行为之间以日常的生活经验或者客观规律为纽带构成一定得关联,透过外部环境,参照相应的一般生活经验或者当时应存在客观规律来审视证人所提供的证言,往往是发现证人证言可疑之处的有效途径。最后还需要尽量克制为证人总结、概括、归纳证言的冲动,而将证人证言原原本本地记录下来,使审判人员在庭审过后思考审查证言时能够有机会发现其中的多种可能的情况,以便提出合理怀疑。
3、精确重构犯罪过程,细致推敲证据链条
刑事案件通常是由一系列单个证据拼合为证据链条以再现犯罪过程。证据链条之所以能获得强于单个证据的证明力并最终能够成为有罪判决的基础,就在于他们获得了彼此之间给予的支持。那么对证据的质疑就不应当局限于单个证据本身,还应当将证据之间的衔接性、一致性、连贯性等关联点纳入范围。事实和理论都证明证据之间的一致性、连贯性往往比更单个证据更脆弱,也就更容易成为攻破证据链条的突破口。在质疑证据的关联性时,还原事发经过是一种有效的办法。因为在还原案件时每个证据的形成时间、地点、样态、原因、背景以及与其他证据之间的关联都要受到严格的时空规律和科学定理的检验。
4、加强裁判文书的证据评议
“排除合理怀疑”强调审判者的心理状态和过程,难为他人察知。如果在裁判文书上将这主观过程细化成公开表达的文字语句,完善裁判文书对证据的分析评议,加强事实认定的说理性内容,不仅能带来增强判决的说服力、促使审判机关主动接受外部监督、培育社会公众法律观念的益处,而且可以借助书面语言严密直观的特点使复查结论的过程深入细致全面地展开。这样做从证据的角度看是为发现合理怀疑又增加了一次机会,从公正司法的角度看则为防止错案的发生又增加了一重保障。
三、结语
保障人权是排除合理怀疑制度思想渊源,它要求审判人员在尊重和保障人权的指引下审视证据,行使裁判权。正是由于保障人权的思想基石与现代法治精神之间的锲合才促成了立法者对排除合理怀疑证明标准的引进,所以在理解和适用这一制度时时刻以人权保障和法治为指南,才能正真贯彻执行该制度。至于在审判阶段如何具体应用这一制度,则属于经验和技术范畴,它们需要随着制度的不断适用而逐渐发展完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