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神木法院刑事二审案件改判、发回重审情况分析
作者:神木法院 高见远 拓婵  发布时间:2013-11-13 20:34:51 打印 字号: | |

    一、神木县人民法院近三年改判和发回案件的基本情况

    2010年到2012年12月,我院报由榆林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的上诉案件共计121件,其中改判案件总数为29件,发回重审案件总数为2件,改判和发回重审率分别为23.97%和1.65%。其中,2010年,审结的上诉案件共37件,改判7件,发回重审2件,改判和发回重审率分别为18.91%和5.4%;2011年,审结的上诉案件共43件,改判14件,发回重审0件,改判和发回重审率分别为32.56%和0%;2012年,审结的上诉案件共41件,改判8件,发回重审0件,改判和发回重审率分别为19.51%和0%。就各年度对比来看,改判案件数量在2011年有所增加,发回重审案件总体陈下降趋势,但因收案总数和结案率上升,改判和发回重审率则相对下降。在改判方面,除2011年改判率达32.56%,其余年度均控制在19%左右。在发回重审案件方面,近三年的发回重审率均在5.4%以下,尤其2011年与2012年内未有发回重审案件。

    二、改判案件分析

  (一)改判案件的特点

  1.类型相对集中。

  改判案件主要集中在交通肇事罪和抢劫罪,以上案件占全部改判案件的62.07%。

  2.理由相对集中。

改判的理由主要集中在:二审中民事部分达成调解,依法适用缓刑;一审认定被告人年龄有误量刑过重,依法改判;共同犯罪中各犯罪人地位作用认定不当,依法改判;犯罪未遂等方面。

(二)改判原因分析

  1、二审中民事部分达成调解。

  这是交通肇事罪改判的主要原因,共9件,达到该类改判案件的100%。例如:(2010)神刑初字第96号案,被告人刘国林交通肇事罪,一审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二审法院审理期间,被告人刘国林家属以及车主能积极赔偿被害人家属一定经济损失,取得被害人张宇平家属的谅解。二审法院据此予以改判。

  2、一审认定被告人年龄有误,量刑过重。

  主要集中在抢劫罪案件中,共有3件,占该类改判案件的33.33%。例如:(2011)神刑初字第436号案件,原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定罪准确,审判程序合法,但因上诉人王鑫作案时系不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原审量刑过重。据此二审予以改判。

  3、共同犯罪中各犯罪人地位作用认定不当。

  此类原因共3件,占改判案件的10.34%。未集中于某一类案件,主要是多人共同犯罪案件中,对部分犯罪人的作用地位分析不当。例如:(2011)神刑初字第360号案,被告人宋维加在共同犯罪中对被害人死亡所起作用较次,被害人家属又能对改宋予以谅解,故可判处缓刑,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性准确,维对改宋量刑过重。二审法院据此改判。

  4、其他情形。

  主要包括上诉人处于哺乳期、上诉人认罪态度好,积极退陪,犯罪未遂等等。例如:(2012)神刑初字第199号案件,一审判处被告人赵区犯盗窃(未遂)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又六个月,并处罚金8000元。二审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属犯罪未遂,犯罪后能主动投案自首,认罪态度较好,并能主动缴纳原判罚金,确有悔罪表现,对其适用缓刑,不致再危害社会。原判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审判程序合法,唯对上诉人赵区量刑过重。据此,二审法院予以改判。

    三、发回重审案件的分析

  发回重审案件特点:

  1、类型集中。

    2010年到2012年12月共两例发回重审案件,全部为交通肇事案件。

  2、发回原因集中。

  全部为部分事实不清、程序违法。此类案件往往涉及到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的认定,实践中有些案件犯罪关系复杂,证据之间不能形成证据链或存在其他可能性的,在事实认定和定性上较难把握。二审在无法查清事实的情况下,发回重审。

    四、存在的问题及解决措施。

  从上述分析情况来看,改判和发回的比例分别为23.97%和1.65%,这样的比例是正常和合理的,充分体现了二审终审的特点,保障了司法公正。从分析数据可以看到我市两级法院在审理刑事犯罪案件中,对案件事实、证据的认定有基本统一的认识,始终坚持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原则。但对于具体案件审理中存在的问题,亦应引起足够的重视,不断进行分析总结,以利于案件质量的精益求精。

  1刑罚的具体应用方面,要做到科学量刑,减少随意性。

  罪刑一致,罚当其罪是刑事诉讼法的基本原则,也是刑事法官必须具备的一项职业技能。我国实行相对确定的法定刑,《刑法》第四章对刑罚的具体运用做了原则性规定,但这决不意味着确定合理的宣告刑是一件简单的事。司法实践的经验一再表明量刑畸重畸轻历来是刑事法官的梦魇。今后,应当正确认定主从犯、自首和立功情节,严格掌握加重情节适用的标准和条件,在量刑时排除法外因素的困扰,科学决策法定刑幅度内合适的宣告刑。

  应当注意的是,量刑不仅是一个法律问题同时也是一个经验问题,司法实践的经验积累极为重要,因此两级法院应当加强对刑事法官尤其是年轻法官的培养和锻炼,丰富他们的司法实践经验,提高他们的司法水平,减少因经验不足导致的改判。

  此外,各区基层法院在量刑上不平衡也是一个重要问题,在相同情节的情况下,法律赋予法官的自由裁量权如何针对某类案件的特点,在加强调查研究的基础上,尝试对该类犯罪量刑标准的量化和细化,以实现在两级法院内执法尺度的统一,做到“类似案件,类似处理”。

  2加强业务学习,提高对疑难复杂案件的决断能力。

  正确认定行为性质是正确适用法律的前提,但随着刑事犯罪的日益复杂化,新类型案件层出不穷,使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的认定愈来愈难以把握。今后我院办理刑事案件的法官应当进一步加强对刑法基本理论和司法解释的学习,熟练掌握从犯、自首、立功、未遂、中止、累犯等法定量刑情节的构成要件,正确认定共同犯罪、转化型犯罪,严格区分单位或自然人犯罪等等,提高刑法理论对实践的指导作用,改变重实践轻理论的传统误区。

  3正确处理公正与效率关系,节约有限的司法资源。

  在办案数量和审限的双重压力下,我院要正确处理好公正与效率的关系,既要防止办案拖沓,久审不决的现象,又要避免一味追求办案速度而忽视案件质量的情况出现。既要及时办理案件,又要得到人民群众的满意和认可,提高服判息诉率。

  总之,我院应以积极的态度看待改判和发回重审案件,在实践中不断的分析、总结,尤其是对法律理解不同而产生的分歧更应多沟通、学习。希望通过对改判和发回重审案件的分析,借鉴于大家今后的工作和学习。

责任编辑:叶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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