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佳县法院人民陪审员工作情况的调研
作者:佳县法院 张少锋  发布时间:2013-11-13 20:42:36 打印 字号: | |

    人民陪审员,是指在法院的审判工作中,担任与法官一样的职责,负责对案件的案情的了解和处理的公民。人民陪审员是代表人民群众在人民法院参加合议庭审判活动的人员,是人民群众参加管理,行使审判权,对审判工作进行监督的重要体现,其被称为“不穿制服的法官”。 从目前调查研讨情况来看,人民陪审员的专业知识、大众思维与法官的法律素养、职业思维形成有效互补,缩短了法官与民众之间的距离,提高了裁判的司法公信力。

一、 佳县法院人民陪审员的基本情况

当前,佳县人民法院从社会各界人士中聘请18名人民陪审员,从政治面貌上看,党员15名,群众3名,从部门分布看,党政机关6人,企事业单位2人,社会团体9人,其他1人,从年龄构成看, 40岁以下1人,41岁至50岁的9人, 55岁以上的8人,从学历层次看,专科学历的2人,专科以下学历的16人。所聘的18名人民陪审员有来自政府、人大、医院等各行各业党政群干部,也有来自企事业单位,社区居委会干部,还有来自社会团体以及其他懂法律的村委会负责人,他们大多在群众中享有很高的威信,具有一定的感召力和影响力。

二、 近年来佳县法院人民陪审工作的开展情况

近年来,佳县法院人民陪审员工作稳步推进。从2009年起,佳县法院每年给每位人民陪审员订阅一份《人民法院报》和《西部法制报》,定期与人民陪审员举行座谈,从而进行交流沟通,总结调解工作经验。

1、人民陪审员产生的方式。从调查了解的情况看,佳县法院人民陪审员产生方式主要是人大任命、法院聘任、单位推荐等。原有人民陪审员中,是由人民法院自行任命的,从2009年起,依法均由人大任命,具有任命手续,比较规范。对于人民陪审员的使用,主要有两种方式:一是“固定”使用,即相对固定使用一些人民陪审员或由人民陪审员参加固定类型案件的审理;二是“临时”使用,即根据案件具体情况,对于法院认为需要人民陪审员陪审或引起党委、政府及社会关注的案件,临时请人民陪审员参加。

2、注重发挥人民陪审员的作用。人民陪审员来自社会各界人士,由于他们大多社会威信高,群众基础好,在案件的审理、调解过程中起着举足轻重的作用。佳县法院注重充分发挥人民陪审员的作用,他们不仅参与案件的审理、调解,还参与到现场勘查以及和当事人谈话的过程中,同时他们还把来自群众和基层的声音传到法院,能够及时监督每一名法官、干警。

3、建立座谈讨论制度。佳县法院在定期走访的基础上,加强与人民陪审员之间的思想交流、相互工作通报,坚持做到每年召开1-2次座谈会,充分听取他们的意见和建议,共同研究改进和加强人民陪审员工作,从而不断促进法院审判工作的有序开展。

三、 2013年佳县法院人民陪审员陪审情况

据统计,截止2013年9月份,佳县法院共受理民事案件365件,结案323件,其中普通程序结案86件,人民陪审员参加审理86件,占民事一审普通程序案件的100%;共受理刑事案件52件,结案49件,其中普通程序结案35件,人民陪审员参加审理35件,占刑事一审普通程序案件的100%。可以看出,佳县法院高度重视人民陪审员的工作,且人民陪审员参与陪审案件的热情较高。

据调查和统计,人民陪审员参加审理的民事案件多是社会影响较大的案件、“三农”群体性案件以及婚姻家庭案件等。

四、落实人民陪审员制度过程中存在的问题

1、人民陪审员业务培训不够。人民陪审员任命后,应加强陪审员的业务培训和法律知识。大多数法院只是简单的在院内部培训一下,不能真正满足审判工作的需要,致使人民陪审员对法律法规了解不够,对庭审技能技巧把握不准,参与案件审理时,不能发挥主观能动作用,与审判员之间难以形成优势互补。个别陪审员由于缺少培训,对陪审业务处于生疏状态,陪审时显得无所适从,完全依附于审判员,存在典型的“陪而不审”、“审而不议”现象。

2、人民陪审员陪审案件的范围不明确。法律对人民陪审员的陪审范围没有进行规定,导致审判实践中哪些案件需要人民陪审员参加审理,完全由法官自行决定,这就增大了法官的随意性。当前,虽然规定了人民陪审员的参审案件范围和数量,主要限于侵权案件、婚姻家庭案件、青少年犯罪案件及社会影响较大的案件等,但实际上是于法无据的。

3、人民陪审员管理不到位。人民法院对人民陪审员应该加强管理,人民陪审员也应当服从人民法院管理,这是人民陪审员制度和人民陪审工作要求所决定的。但具体实际中,因为缺少严格的管理办法和激励机制,法院对陪审员无法从深层次、根本性问题上实施管理;而陪审员也认为陪审工作只是一种义务,没有压力,没有责任,干好干坏对自己影响不大,因此,在接受法院管理时表现为松散型、被动式的。由于缺乏科学性、根本性管理,无法调动陪审员的积极性,导致人民陪审工作在有些地方只停留在口头上,难以落到实处。

4、人民陪审员履行职责期间的待遇问题难以落实。人民陪审员参加陪审支出的费用主要为误工费、食宿费、交通费等,这些费用大都是由法院从自身办公经费中支出。《人民法院组织法》没有对人民陪审员的补助、经费来源等做出具体的规定,使得法院对陪审员的经费补偿标准掌握难度大,再加法院经费紧张,对人民陪审员补助较少。当前,佳县法院对陪审员经费的补贴,以件为单位计算,人民陪审员参与一次案件的陪审给与补贴25元。如果这一问题持续得不到解决,将难以调动人民陪审员的工作热情和积极性,也难以吸引高素质的陪审员参与审判活动,最终将使人民陪审员制度难以落实。

五、改进法院人民陪审员工作的对策及建议

1、人民法院应合理选任人民陪审员,真正体现人民陪审员的广泛性。结合不同类型的案件和不同性质的纠纷,着眼于集合社会各种力量化解各种矛盾。要始终坚持人民陪审员来源广泛性的原则,拓宽陪审员选任面,从社会各界人士中选任人民陪审员。在具体选任环节中,除婚姻家庭纠纷案件陪审需要从妇联组织中选任一定比例女性陪审员外,要注重从教育、文化、医疗、金融、工商、劳动、民政等部门和单位聘请社会威信高、工作经验足、综合素质好的男性公民担任人民陪审员,还可从农村和街道居委会选拔一些退休的村(居)干部担任陪审员。这样,既体现了人民陪审员来源的广泛性,又促进了人民陪审员队伍结构的优化。

2、人民法院应建立和健全人民陪审员的管理机制。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完善人民陪审制度的决定》,规定了人民陪审员的任免、案件审理、培训、考核表彰等内容,因此必须对人民陪审员进行全方位的管理。一是建立陪审员的管理机构、选任、培训、权利义务、参与审理案件的范围、待遇及奖惩等作出明确的规定,既要明确人民陪审员的权利、保障其权利的行使,又要明确其负有的职责,制定人民陪审员行为规范和详细的工作质量考核标准。二是要在政工部门设立专门的人民陪审员管理办公室,作为人民陪审员工作的管理机构,负责人民陪审员的选任、日常管理和培训工作。要为每一名人民陪审员建立人民陪审员档案,详细记录其个人履历、申请或推荐、任命、参加审判活动及奖惩情况,定期进行检查、考核,表现突出的要进行表彰。三是为方便人民法院审理案件的需要,可以对人民陪审员实行“集中管理、分类使用”。对人民陪审员的使用应由立案庭负责。原则上,使用人民陪审员应由案件承办人或相关当事人提出申请,由人民陪审员办公室采取随机抽取的方式确定,但也应当考虑陪审员的专业特长和案件性质。

3、人民法院应加强人民陪审员业务培训,切实满足陪审工作的需要。人民陪审员来自各行各业,且知识层次良莠不齐,他们对法律的认知度以及掌握的法律知识各有不同,有所差别。为确保人民陪审员正常进行陪审工作,就必须对他们进行法律知识和审判业务培训。人民法院要主动担当培训之责,认真组织培训。要把陪审员培训工作作为一项重要任务,列入法院年度教育学习计划中去,做到一起研究,一起部署,一起检查。切忌只图形式、不求效果的做法。

4、人民法院应制定奖惩激励措施,加强对人民陪审员的管理。一是加强宣传,教育法官从扩大司法民主,促进司法公正的政治高度来认识陪审员制度,把邀请人民陪审员参与案件审理作为一项硬性指标加以考核。二是针对当前人民陪审员义务规定较为原则的制度缺陷,制定相应的考核奖惩办法,纳入年度考核计划,进行量化考核和综合测评,对不能履行职责的人民陪审员要适时更换调整。三是要每年进行一次总结表彰,做到年初有计划,逐步抓落实。

5、保证人民陪审员经费,提高人民陪审员的积极性。财政部门应拨出专项资金保证人民陪审工作的正常开展,各相关部门也要从人员、办公场所、通讯、交通设施等方面支持人民陪审员的队伍建设,提高人民陪审员的待遇,解决人民陪审员的人身安全、养老等后顾之忧。

当前,人民陪审员在案件的审理、调解过程中承载着举足轻重的作用。为了不断满足时代和审判工作的需要,唯有不断加强陪审员的选任、培训、经费的落实、以及制定相应的激励措施,才能真正调动起人民陪审员的工作热情和积极性,从而更好地服务于审判工作。

责任编辑:叶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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