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庭是构成社会的基本细胞,家庭的和谐可以有效地促进社会和谐,而婚姻关系的终结则意味着家庭的解体,会在一定程度上导致社会秩序的混乱。近几年,随着经济转型,人们对生活品质的要求也越来越高,直接或间接地使人们的婚姻观念发生新的变化。对离婚案件进行实证分析和研究,具有较大的理论和实践意义。对此,根据院党组的安排,我院民一庭及基层各庭对2011年—2012年度所受理的离婚纠纷案件进行了专题调研,现就有关情况汇总如下:
一、案件基本情况
2011年度,绥德法院共受理民事案件(含速裁)650件,离婚案件共190件,占受理案件总数的29%,在所受理的190件离婚纠纷案件中,解除婚姻关系的案件共115件(其中判决解除7件),占离婚案件总数的60%。女方起诉离婚的案件为137件,占离婚案件总数的72%。婚龄不满5年的案件为87件,占离婚案件总数的46%。
2012年度,绥德法院共受理民事案件(含速裁)647件,离婚纠纷案件共208件,占受理案件总数的32%,在所受理的208件离婚纠纷案件中,解除婚姻关系的案件共有126件(其中判决解除8件),占离婚案件总数的60.5%,女方提起诉讼的案件146件,占离婚案件总数的70%,婚龄不满5年的案件共有113件,占离婚案件总数的54.3%。
二、离婚纠纷案件的特点:
㈠离婚婚龄主要集中在婚后的1—5年内,在该高发期内,离婚率最高。
㈡女方起诉离婚的案件占很大比例。全院受理的离婚纠纷案件中三分之二的案件由女方提起诉讼,从某种程度上反映了现代社会随着女性的社会地位和在家庭中的经济地位的不断提高,独立意识增强,敢于通过离婚的方式追求新生活的社会发展趋势。
㈢解除婚姻关系的案件占有很大比例。从统计数字上看,两个年度解除婚姻关系的案件占全部离婚案件的60%。 但其余40%的案件并不是调解和好的,大多数是双方当事人对立情绪大,矛盾激烈,很难达成调解和好或者调解离婚的协议,主审法官劝原告撤回起诉,缓和一段时间后如仍无法和好,6个月后再通过诉讼解决。这部分案件实际上“案结事未了”。
三、离婚纠纷案件的原因分析
从离婚案件数的不断增加,我们得到了两方面的信息: 一方面体现了人民群众的法律意识在不断提高,对婚姻观念有了新的认识。但从另一方面来讲,也给家庭的和谐、社会的稳定带来了新的考验。在2011年至2012年绥德法院共受理的398件离婚纠纷案件申,离婚的原因主要有:
㈠婚前感情基础较差。多数婚姻关系的缔结,仍然是通过媒人介绍认识,举行订婚仪式,仓促间办理结婚登记。缺乏必要的相互了解,致使婚后无法共同生活,矛盾无法调和,不得已选择诉讼方式解决,就是所谓的"闪婚"、"闪离"。
㈡婚后不注重感情培养。一些夫妻婚姻基础较好,但是由于家庭琐事,如孩子教育方式、房子问题、日常花销、双方父母及亲戚朋友关系处理等问题上双方沟通不够,不能相互理解,导致争吵、打架,以致对簿公堂,导致离婚。
㈢一方有不良嗜好,不尽家庭责任。其中女方作为原告以男方不顾家、不给生活费、不管孩子、赌博、沉迷网络而起诉离婚,男方作为原告以女方不做家务、不孝顺公婆、不照顾孩子、赌博、沉迷网络而起诉离婚。
㈣家庭暴力。家庭暴力是危害婚姻稳定的重要因素,女性往往是家庭暴力的受害者。有的女性将受到的轻微的伤害刻意夸大为家庭暴力,以此想获得法官的支持。
㈤婚外情。由于地域差异,农民工外出打工是多数家庭的主要收入来源,致不少村庄哪怕是农忙季节也只有留守老人、儿童。农民工外出后,才真正体会到“外面的世界很精彩”,夫妻间聚少离多,沟通时间有限,逐渐疏远甚至嫌弃原配妻子或丈夫,导致许多婚姻解体。
㈥两亲家参与、干涉。夫妻产生矛盾后,双方父母不去冷静分析矛盾产生的根源,教育自己的子女妥善处理夫妻及家庭纠纷,而是埋怨、指责对方的不是,结果是战火从夫妻间延伸至两亲家间,致使关系恶化,夫妻矛盾升级,使得本来可以调和的夫妻矛盾最终走向法庭。
四、促进婚姻家庭和谐的对策与建议
㈠婚前充分了解,培养感情基础。男女双方婚前不能相互对性格、兴趣和爱好、生活习惯甚至家庭有一个比较全面的了解,则很难避免婚后产生矛盾。所以婚前双方要有足够的了解和适应期,待感情基础好后再谈婚论嫁,这样才可以避免因家庭琐事而使婚姻产生裂痕。婚前处于恋爱期中的男女“情人眼中出西施”,往往会忽略对方的缺点,当激情不再,婚后生活归于平淡时很容易产生矛盾。所以绝不能凭一时的冲动去登记结婚,要注意培养双方的感情,避免“闪婚”、“闪离”的现象。
㈡共同经营和谐婚后生活。“携子之手,与子偕老”是每个踏入婚姻殿堂的人的美好愿望,而美满的婚姻则需要男女双方婚后的不断培育。首先要彼此信任,信任是婚姻关系中两个人所共享的最重要的特质,是建立和谐婚姻关系中不可或缺的。其次要包容,每个人都有缺点,只要这个缺点不是原则性的,要尽量地去包容对方。结婚后夫妻间的关系并不是单方面的要求与给予,还要各尽所能、各得其所,才可能使美满婚姻发挥到极致。第三要沟通,沟通有助于增强相互信任和理解。第四,双方父母要减少对夫妻矛盾的介入。
㈢提高法律意识。在相当一部分离婚纠纷案件中,一方当事人在自己的权益受到不法侵害时,不知道如何去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如家庭暴力方面。由于家庭暴力往往发生在家中,外人不知,具有隐蔽性强、取证难的特点,必须保护好相关的证据,以切实维护自身权益。目前,向人民法院申请“人身保护令”已在部分法院试行,逐步在全国各级法院推广。
㈣加强宣传引导。新闻媒体应坚持正确的舆论导向,坚持正面宣传为主的方针,对宣扬婚外恋等不健康内容的影视作品、新闻媒体应持反对态度,予以清除。应加强公民道德教育,进一步倡导男女平等、夫妻和睦的家庭美德,在全社会广泛宣传婚姻法,广泛宣扬爱情的忠诚原则,从而最大限度地减少离婚现象的发生。
“结婚自愿,离婚自由”。人民法院在保障当事人离婚 自由的同时,反对轻率离婚,让社会最基本的元素为整个社会的和谐、稳定提供有力的司法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