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榆林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敦促被执行人限期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通告
  发布时间:2017-10-10 16:28:30 打印 字号: | |
  为进一步推进落实最高人民法院用“两到三年时间基本解决执行难问题”的目标,坚决维护法律权威、切实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深入推进诚信榆林建设,全面落实依法治市,根据有关法律规定,特发布通告如下:

  一、凡在榆林市两级法院立案执行但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义务的自然人、法人及其他组织等被执行人,于2017年11月10日前自觉到执行法院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不得规避、妨碍、抗拒人民法院的强制执行。

  二、所有被执行人应在2017年11月10日前主动到人民法院提供现住址及联系电话,如实申报财产,听从人民法院随时传唤,对拒不报告以上情况的被执行人,执行法院将依法采取强制措施。

  三、涉及被执行人为公职人员、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应带头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对拒不履行法定义务的公职人员、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等被执行人,除依法采取强制执行措施外,还将向组织、纪检部门予以通报,建议有关职能部门依法依纪严肃处理。

  四、被执行人在规定期限内不主动履行给付义务,人民法院依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五、被执行人在规定期限内不自觉履行义务,规避、妨碍和抗拒人民法院执行的,人民法院严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对其采取罚款、拘留等强制措施。涉嫌构成妨害公务和拒不执行人民法院判决、裁定犯罪行为的被执行人,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77条、313条的规定,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六、欢迎申请执行人及社会公众踊跃配合,举报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及违法高消费行为。人民法院将严格为举报人保密,并按相关规定对提供有价值线索的举报人予以奖励。

  法院严厉敦促所有应当履行而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法定义务的被执行人,主动向债权人或者到人民法院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同时郑重告诫所有被执行人,采取任何方式规避、妨碍、抗拒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将会付出更大的经济、信用及人身自由代价!

  特此通告!

             

                                             2017年10月9日
责任编辑:叶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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