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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刑民交叉案件中民间借贷纠纷与诈骗罪
作者:榆林中院 张浩  发布时间:2017-12-24 13:14:20 打印 字号: | |

随着市场经济的深入发展,诈骗案件从“单纯的虚构事实行骗”到以“合法的民事行为为外衣”进行诈骗,民事行为与刑事犯罪混杂交错,案情扑朔迷离,很难使人一眼识破,使案件处于罪与非罪之间。今年我院就受理了两起这样的案件,诈骗金额特别巨大,致使被害人财产遭受严重损失。如何透过案件表面的纷繁复杂,抓住实质,理清民间借贷纠纷与诈骗罪的区别,准确界定罪与非罪是承办法官审理诈骗案的关键。笔者在审判实践的基础上,以两起诈骗案为视角,对此作粗浅的分析,以求教于同仁。

一、民间借贷纠纷与诈骗的法律意义及其区别

民间借贷纠纷,是指平等主体的公民之间、公民与法人之间、公民与其它组织之间的借贷。通俗的说法,就是指因借款人与贷款人达成借贷协议,由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借款人不能按期归还而产生的纠纷。借贷双方之间因借贷协议形成特定的债权债务关系,其借贷关系属于民事法律关系,由民法调整,属于一种民事法律关系,应受民事法律调整,不产生刑事责任。

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欺骗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其行为人主观方面表现为直接故意,通过虚构事实或隐瞒真相的方法,使被害人产生错觉而“自愿”交出财物,从而行为人取得他人所有的财物,行使事实上的占有、使用、收益或处分权,具有非法永久占公私财物为己有的犯罪目的。因此,刑法上的诈骗罪除了要求行为人采取了虚构事实或隐瞒真相的手段外,还要求行为人具有将他人财物据为己有的主观目的。

区分民间借贷纠纷与诈骗罪还可从以下方面综合考虑:

()承担责任的主体不同。诈骗类犯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凡年满16周岁且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都可以成为本罪的主体,最终需要承担刑事责任的也是以借为名实施诈骗犯罪的行为人。诈骗类犯罪与其他刑事犯罪一样,遵循严格的责任自负原则,如果行为人死亡则没有必要再追究其刑事责任。而借贷纠纷作为一种民事法律关系,义务主体可以因为债务承担、继承或者担保等法律事件发生变化,实际借款人和还款义务人可以不一致,即使在实际借款人死亡的情形下可能仍然存在还款义务人。

()行为侵犯的客体不同。诈骗罪属于侵犯财产犯罪,其侵犯的客体是公私财物的所有权;集资诈骗罪侵犯的客体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而民间借贷纠纷系因债务人无法及时还款而引发,仅仅是民事违法行为,其侵犯的是债权人的合法债权,社会危害性远远小于诈骗类罪

()行为人的主观目的不同。区别民事借贷纠纷和诈骗犯罪的一个关键因素在于行为获取的款项是否存在“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所谓“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是指行为人意图使用非法手段对他人所有的财物行使事实上的占有、使用、收益或处分权,从而侵犯他人对某一特定财物的所有权的正常行使。在民间借贷中,借款人通常是在生活或生产经营中遇到了困难,缺少资金而向他人借款。在诈骗罪中,行为人的主观目的是非法占有,行为人的困难事实在客观上往往是不存在的,行为人通过编造虚假的事实或者以高额利息为诱饵,骗取他人的信任,取得财物。行为人在取得财物后并没有将财物用于其在借款时承诺的用途,往往是携款潜逃,或者将借来的财物挥霍一空,根本不想归还,使自己处于无力偿还借款的状态。

二、实践中以借贷为名行诈骗之实的常见情形

1、高息借贷、入股。一般是发生在相对关系较熟的人群之间,却也是诈骗行为人较常使用的手段。我院审理的被告人刘某诈骗一案,刘某本是我市某化工有限责任公司的员工,2011年至2014年,被告人刘某谎称自己在体育彩票管理中心有关系,多次以虚构投资彩票生意为由,以每股15-20万元,每月分红5000元,骗取其同事多人入股体彩累计430余万元,取得被害人入股款项后,主要用于偿还债务、支付分红以及购买体彩高频游戏彩票等,在其明知无法返还的情况下,继续伪造体彩管理站会议记录用于欺骗被害人,后逃匿。

2、帮人办事、承揽工程。如我院二审审理的被告人解某诈骗一案,其案发前系广东某武术专修学院院长,经同乡介绍认识被害人朱某,并对朱某称自己认识陕西省和北京的很多领导,能为朱某在我市承揽工程项目,具体为建设飞机场工程。骗取朱某信任后,解某在明知自身并无能力为他人承揽工程的情况下,索要巨额办事费用,朱某先后两次给其打款累计150万元。解某取得该款项后并没有为其承揽到任何工程,且将钱款用于自身开销。

三、难点的分析以及实践的认定

以上所提到的两起诈骗案件,案件的事实就涉及到诈骗与民间借贷的界定。诈骗罪与民间借贷,罪与非罪之间的区分关键在于行为人主观上是否具有非法占有公私财物的目的。非法占有的目的,属于行为人主观上的心理活动,具有一定的隐蔽性,诈骗行为人绝少主动供述自己有这种主观故意,因而认定诈骗行为人是否有非法占有的目的,是审判实务中的重点,也是难点。鉴于非法占有的目的在司法认定上具有特殊性,实务中已建立起对行为人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目的的推定性判断。这种推定性判断是建立在分析行为人的客观行为基础上,由行为人的客观行为推断其主观意图。但所要明确的是,这种推定性判断应建立在综合全面考虑各种主客观因素基础上,得出令人信服的判断性结论。对非法占有目的的认定,要充分考虑以下因素:

1、行为人有无还款能力。在刘某诈骗一案中,刘某在自身债台高筑,已无能力支付其承诺的每月分行的情况下,伪造体彩管理站会议记录,其目的是为了继续骗取被害人钱款,之所以如此,说明其并无还款能力。

2、客观上是否采取了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手段。在刘某诈骗一案中,其谎称自己在体育彩票管理中心有关系,虚构投资彩票生意,伪造体彩管理站会议记录,均可说明其具有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行为。

3、行为人事后对取得钱款的处置情况。如果行为人将取得财物挥霍,或者从事非法活动或者拆东墙补西墙,此时从其客观行为来看,行为人已没有还款能力,应认定行为人具有非法占有目的。解某诈骗一案中,解某取得该款项后,即行大额取现,多次消费,且钱款的去向其无法提供合理解释,无法证明用于请托事项支出。故能够认定解某有非法占有的主观故意。

 

4、行为人事后的还款态度。如果没有非法占有目的,属民间借贷的借款到期后,借款人会尽其所能还款,暂时不能偿还,也会向出借人说明理由,求得谅解。而诈骗犯罪中,行为人对欠款的事实持漠然的态度,即便承诺还款并有少量还款行为,也另有阴谋,要么为日后骗行作准备,要么是敷衍出借人,逃避打击,或二者兼具。因此行为人的事后态度,也是区分行为人在主观上有无诈骗故意的重要标志。进行诈骗的行为人在行为发生后,大多更换手机号、逃匿,此时则完全可以根据这一行为表现断定行为人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

责任编辑:张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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