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舆论民意影响下的司法裁判与法治实现路径
——以法律社会学视角分析“于欢案”
作者:白文文  发布时间:2018-12-25 14:31:11 打印 字号: | |

                                 

随着网络媒体的迅速发展,社会舆论对司法审判的影响越来越大,不少案件由于舆论的发酵而迅速占据话题热门,一场司法审判转而演变为在全民 “围观”下的判决,稍有不慎便引来网友口诛笔伐,严重影响案件的审判进程。不可否认,适当的舆论监督能够有效预防权力滥用,促进司法公正,但司法审判是一个复杂的系统,期间的各个要素相互影响、相互作用,共同推进系统的有序运作,社会舆论只是其中重要的环节,一定要审慎对待。本文将从引发社会热议的“于欢案”入手,通过一场舆论风暴的发酵形成及其与司法审判的良好互动,探讨网络新时代下如何实现舆论监督与司法审判的有效平衡。

 

关键词:于欢案  舆论监督  司法审判

一、案件回顾

20164月,当事人于欢持尖刀将催款辱母者刺成一死三伤。2017217日,山东省聊城中级人民法院一审以故意伤害罪判处于欢无期徒刑。2017323日,南方周末的官网上一篇名为《刺死辱母者》的深度调查性报道得到了不少网友的关注,两日后,此篇文章在南方周末的官方微信公众号上发布,之后得到了迅速传播。短短几日,网络各界讨论热度达到沸点,形成了百万级跟帖式讨论。警察不作为、辱母情节、死者涉黑背景、法律与伦理等等,均成为公众和媒体关注的热点,社会舆论空前支持于欢,施压二审法院。2017623日,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撤销一审判决,在二审判决书中,法院裁定于欢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5年。有人认为,于欢案之所以超越个案,是因为这个案件通过司法公开回应社会关切,实现司法与舆论的良性互动,增进了司法与公众互信,“同频共振”推进法治前进。 [1]

无独有偶,近期炒的沸沸扬扬的“龙哥案”,也充分体现了舆论影响下的司法审判, 20188272130分许,被害人刘海龙驾驶宝马轿车在昆山市震川路西行至顺帆路路口与同向骑自行车的于海明发生争执。刘海龙从车中取出一把砍刀连续击打于海明,后被于海明反抢砍刀并捅刺、砍击数刀,刘海龙身受重伤,经抢救无效死亡。案件一出,迅速引起广大网友热议,视频监控即刻在网上流传,各种舆论评价也纷至沓来,关于“龙哥”的社会背景、法理与情理都成为网友热议的焦点,最终公安机关侦查事实,在听取检察机关意见和建议之下,决定以正当防卫为由,撤销案件,不可否认,社会舆论在此案中起到了巨大的推动作用,毕竟,一个是赫赫有名的“黑大哥”,一个只是普通百姓,受到欺凌反抗正常不过。尽管案件得到了妥善处置,但此中反映的舆论引导审判,究竟是监督司法公正公开,还是干涉司法独立,成为我们应当重视的问题。而在中国,新闻舆论和司法之间一直存在着密切的联系和不可避免的冲突,而我们要寻求的是一种舆论和司法的良性互动,这种互动在两个案件中得到了体现。[2]

二、“于欢案”引发热议背后的法理思考

(一)法律与伦理道德的冲突与妥协

自古以来,中华民族受儒家文化的影响最为深刻,当代中国人在思考上一直带有儒家文化的印记,“百善孝为先”,当父母受到侮辱时果断声张正义,是符合传统的道德观点的,因此,“于欢案”一开始就染上了道德的价值评价色彩,若连流传千年被视为正常举止的正义行为都要被刑罚所惩戒,又何谈伦理与正义?[3]同理,恃强凌弱一直为人们所不齿,当被逼无奈奋起反抗也是大众所喜闻乐见的,正是由于这种司法判决与社会大众的伦理道德的矛盾碰撞,引发了社会的广泛讨论与“一边倒”的局面产生。

随着社会的不断进步,单纯依靠伦理道德来维系社会生活的办法已渐渐失去效用,人们已经开始把维护对社会统治者有用或者说对整个社会成员有利的人伦常理通过法律规范的方式加以进行,实现了由“德”、“礼”到“法”的转变过程。这个时候,“礼”与“法”既有相通之处,也难免发生冲突,伴随着立法技术的改进,看起来矛盾的行为在立法规范中也得到了一定的缓和,比如正当防卫以及防卫过当行为,一定程度上可以减轻或免除刑罚处罚的规定。法律和道德通过这类手段成了两个不同的评价体系。

(二)舆论与民意不完全相同

舆论是大众就他们共同关心或感兴趣的问题公开表达出来的意见的集合,在一定程度上能够反映人民群众的意志,但并不能代表、等同民意。相较于稳定、植根大众根本利益的民意,舆论更像是公共情绪宣泄的一道口子,是一种表层、不稳定且易受干扰波动的意见集合体,同时网络舆论主体以大学生和社会青年为主,意味着其所体现的往往只是特定群体的心声。[4]正如苏力先生所言:“司法是从书本上到实际生活中的法之桥梁,是从原则转化为实际规范的中介。”[5]这也印证了民意与司法的现实困境,司法并非是司法机构被动的去寻求公众的司法期待与需求,而是在恪守司法原则的基础上,在一系列的个案裁判中去主动实现社会公众对正义的期待。

(三)舆论过度的监督转化为社会压力,干扰司法审判

司法基于舆论而改变,虽然这种改变在实体上也许是正确的,但正确的司法每每由舆论引发而获得,这就是问题。当公众为民意胜利而狂欢时,法律人有理由担心,司法每每基于舆论而改变,它带来的并不是民意对于司法的胜利,而是潜含了极大的司法风险,那就是司法的独立性、专业性及司法的确定性不断地遭到蚕食,并最终危及到司法的根基。

社会事件倒逼司法的裁判证成,社会事件倒逼法学的理论追问,这并不违背法治社会的建构和理想。“法官对案件作出裁判,既要考虑群众对司法案件的公正感,又要回应程序规制、制度约束、政策考量、个人因素等对案件的影响。”[6]正是因为社会效果承载了政治效果,我们才可以理解司法机关自拆墙脚的反常举止,也可以理解法官对待公共舆论的顺从态度。因为,公共舆论往往与维护社会稳定的政治效果联系在一起。当被害人家属不满意和相当一部分群众不满意时,法官如果不改判,就会背负“社会效果”不好的压力,而社会效果不好已经成为一种负面的标志,[7]会极大地影响法官及相关领导人的政治前途。因此,我们也就可以理解,每当遭遇舆论的狂轰滥炸时,法官及相关领导为求自保,总会有一些顺从舆论的反应。穷其原因,恰恰是“一个不独立的司法体制给了民众以提出翻案、质疑法律裁判的空间。”[8] 因而也就可以推论,只有真正地实现司法独立,并且最重要的是落实法官独立,司法舆论关系的非法制化现象才可以最终消除。

三、“于欢案”的意义,不止于改判

有学者通过对公众关注案件的原因分析指出:“公众强烈关注的很多案件往往涉及事实问题,而不是法律问题,更少直接涉及重大的政策论争。”[9]事实上,热点案件受到社会的广泛关注,并非完全基于法律的原因,更多关注的,是司法裁判结论与案件事实的对称问题。从无期徒刑改为五年有期徒刑,于欢的命运,经历了蹦极式的转变,从一审到二审,也折射出我国司法审判的规范化与法治化进程。

(一)公开

因为于欢案高度的社会关注度,因此,公开的释理说法、及时的文书公开、全面的庭审直播,让于欢案的二审以透明的方式走入民众的视线之内。

527日,于欢案二审开庭后,山东省高院邀请了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特约监督员、专家学者、律师代表、基层群众代表、当事人家属以及媒体在内的100余人旁听庭审,并运用微博全程直播庭审过程。据统计,在长达15小时的直播过程中,山东高法的官方微博对案件进行了全程直播,一字不差,包括于欢本人及其母亲苏银霞对于受辱情节的描述。二审判决发布后,山东省高院还主动发布《山东高院负责人就于欢故意伤害案答记者问》一文,对舆论焦点做进一步说明澄清。此前,面对汹涌而来的批评,《人民法院报》以《于欢案,一堂全民共享的法治“公开课”》为题发表文章,肯定了网民评论的理性与成熟,坦陈“握有法槌的法官只有认真正解法律中的政治诉求、道德诉求、人心诉求和其他相关因素,或者说是领会了在这些诉求之下的法律,才算是真正掌握了‘法律’的真实含义。”

(二)舆论

我们必须承认,没有舆论的介入,于欢案很难受到全社会的关注。在媒体技术日趋发达的今天,及时的信息传播催生了强烈的共情效应。恰如有学者所说,“群情激昂的背后,透露的不止是对于欢个人生死的挂怀,也是大众情绪的一种焦虑和不安。因为没有公权力的保护,我们每个人都可能遭遇于欢一样的屈辱。”

      面对舆论的哗然,326日,公检法三家开始密集发声和表态。山东省高院披露: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和被告人于欢对一审判决不服已经提起上诉,山东高院于324日受理此案,合议庭现正在全面审查案卷。随后,最高人民法院官方微博转载了山东省高院的消息。最高人民检察院宣布:派员赴山东对该案事实、证据进行全面审查,对媒体反映的警察渎职等行为进行调查。接着,山东省人民检察院官方微博表示,第一时间抽调公诉精干力量全面审查案件,在该案二审程序中依法履行出庭和监督职责;对社会公众关注的于欢的行为是属于正当防卫、防卫过当还是故意伤害等,将依法予以审查认定。山东省公安厅官方微博宣布:已派出工作组,对民警处警和案件办理情况进行核查。

虽然在舆论的倒逼下,最先尴尬的是司法,但因为坦陈,舆论的关注反倒成了推动公正的积极力量。不过,舆论与司法的界限依然是明晰的,审判过程的独立,不应迎合任何势力,包括舆论。山东省人民检察院在二审意见书中就指出,“司法与舆论的目的是一致的:既要让无辜者不致蒙冤,也要让有罪者承担责任。司法与舆论都是推动法治进步的重要力量。”但是,“司法是专业性很强的工作,案件事实需要经过法定程序,用确实、充分的证据加以证实。”事实上,在一个具有公信力的司法体系面前,法官具有公正的自信、独立的地位和相当的权威。媒体对个案的报道,只能提高社会关注度。但如果审判的尺度被舆论所左右,反而是法治的悲哀。

(三)衡平

二审的判决,肯定不会让所有人满意。不过,平静的舆论,至少证明大多数人能接受这样的改判。在意大利法学家卡拉玛德雷的《程序与民主》一书中,作者认为法言是司法戏剧的主角,但法官不是自动售货机,不是“由纯粹逻辑制造的无生命的存在”,司法过程更不是法官的独白,而是对话与交流、起诉与答辩、攻击与回应、主张与反驳的互动。换言之,法官要综合地考察影响个案的多重因素,天理、国法、人情,还有诸多影响案情的细节这种综合考察,在法学领域有一个美妙的词汇来概括,就是“衡平”。每一项司法裁判的背后,都蕴含着法对于各种利益的考量、选择与分配。这也是于欢案二审改判的动力所在,再看一审,一个可怕的错误就在于没有考虑到案件的高利贷和非法逼债等情节,没有考虑到案件的“防卫性质”,结果认定为纯粹的故意伤害案,给了于欢过重的判罚。从广义上来说,正是因为司法过程是一种利益的衡量,所以,司法效果就不得不成为法官的注意事项。现行的司法政策,强调法律效果与杜会效果相结合。学界有人批评,但更多学者坚决支持。不难想象,个案虽小,但司法裁判作为一种激励机制和标志导向,无疑会影响到当下的社会心态,也会影响今后的行为选择。特别是在处理于欢案、龙哥案等影响性诉讼时,因为事件比普通个案更具社会关注度,法官不仅要考虑案件本身,还应考虑案件对法治建设和公序良俗的影响,否则,衡平不在,正义也将难以实现。幸运的是,于欢案的二审做到了这一点。

四、舆论民意影响下的司法裁判与法治实现路径

(一)避免“媒介审判”

媒介发布信息,挑起舆论,调动社会力量,对案件进行分析,公众的视野由此转向法庭判决。法庭的一举一动受人民的监督,网民、专家学者、媒体等一系列主体都盯着法庭。而在网络时代,“人人都是麦克风”,网民随时随地可以表达观点。社交软件和移动客户端联合发力,社交平台成为观点的公开市场。媒体,作为极具公信力的平台,也刊登专家学者意见。网民、业界权威发声,对法庭施压,以此给法庭施压。二审判决下达之前,众说纷纭,公众舆论在此汇聚。而法庭此时要避免受到外界干扰,努力分析案情、查找证据,以法律为准则,重塑公信力,让公众心服口服,由此避免“媒介审判”。

(二)去“原型化”

公众的默认值里,“母爱伟大”“女性定义为弱者”“辱母杀人天经地义”。这些默认值是公众心里的原型,自古以来,天经地义,仿佛于情于理都是正确的。然而,法庭作为审判场所,是社会正义的化身。不能简单以主观思维来进行判决,而应该以法律为准绳,以证据为依托,进行有效的正义判决。作为法官要消除公众所谓的默认值,去“原型化”,如此才能重拾公众的信心。法律面前,人人平等。避免“媒介审判”和“原型化”思维的干扰,以防引起判决不公,导致冤假错案的发生。在本案二审判决中,法庭本着透明公开的原则,以微博直播方式,对案情进行梳理,对涉事民警、黑社会团伙、苏银霞非法集资进行审理,依法进行审判,赢得了业界好评,重拾公众信心。

(三)坚持司法公开

1、及时主动,公开透明

要在敏感事件发生后第一时间发布权威信息,掌握引导舆论主动权,避免和减少各种猜测、评论和炒作。“于欢案”在《南方周末》刊登《刺死乳母案》一文,引发社会热议的第一时间,公检法系统迅速做出回应:最高人民检察院派专员赴山东调查案件事实、证据;山东省人民检察院组成调查组,对警察在此案中的失职渎职等行为进行调查;山东省公安厅派出工作组,对民警和案件办理情况进行核查,同时,官方媒体也积极回应此案,并通过官方途径回应社会关注问题。司法机关以实际行动表明其积极、全面接受舆论监督,真正做到“答社会所疑,解百姓所惑”。

2、坦诚面对,实事求是

坚持以坦诚的态度,实事求是地发布事件真相,争取群众理解、信任和支持,把社会舆论引导到健康、理性、法治的轨道上来。二审庭审过程中,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通过官方微博发布了四十多条图文并茂、内容详实的微博,全程直播庭审过程,并在后续的二审判决书中极其详细地还原案件事实,回应舆论关注的焦点,为全国百姓上了一堂生动的“法治公开课”。

3、统筹协调,同步推进

坚持事件处置与舆论引导同步安排、同步推进,客观、全面、及时、依法答疑解惑,有效疏导公众情绪,维护社会和谐稳定。“司法的独立性是其公正性的必要条件,离开了独立性,公正性就失去了保障,就无从谈起”。 [10]于欢二审案的改判,既得益于舆论监督的推动,更是司法机关自身的纠错,从无期徒刑到五年有期徒刑,中间经过严密的法庭质证和辩论,说明舆论舆论监督令司法机关重视案件裁判,但不至干预司法,反而正是在舆论的监督下,更加遵循“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坚守司法独立。

五、结语与反思

从一审判决引发的巨大争议,到二审判决微博直播,于欢案的整个过程再一次告诉我们,公开是最好的稳压器,也是最好的法治课。通过司法公开,一方面能够消除公共的误解,使公众最大限度的理解支持法院的审判,另一方面能够与社会舆论建立良好的互动机制,既让司法公信力回到正轨,又给媒体树立了在群众心中的威望。于欢案中,传媒与司法真正做到了良性互动,司法机关公开的接受传媒的监督,媒体监督所带来的舆论也更好地促进了司法的公开和公正。因此,我们要审慎对待这个案件带来的舆论与司法的良性互动,坚持司法公正。通过这一事件也得出一些反思:首先,媒介始终保持真实的态度,客观中立对事件进行报道,提高媒介素养和职业道德修养,承担社会责任。其次,作为法庭而言,排除一切干扰,遵循“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则,对案情条分缕析,搜集相关证据,慎重决定,谨慎审判,还原事实真相,树立公信力。最后,作为公众而言,避免陷入集体无意识状态,切忌人云亦云成为乌合之众。法庭审判公正,公众无须通过媒介力量进行维权,如此,社会公平正义或将成为现实。



[1] 郑莉娜. 于欢案:司法与公众“同频共振”[N. 杭州日报,2017-06-26005.

[2] 葛涛. 社会舆论与司法审判的交互关系——以系统论方法为视角分析“于欢案”,山西青年职业学院学报,2017,06

[3] 陈航. 伦理道德与舆论民意影响下的司法裁判与法治实现路径——基于“于欢案”引起热议的法理分析,法学研究,2017,08

[4] 周华长. 浅议网络时代下舆论监督对司法审判的影响——以于欢案为例. 司法天地,2018,03

[5] 苏力.送法下乡——中基层司法制度研究.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0

[6] 石东洋.《逆向裁判思维的逻辑程式建构》. 上海政法学院学报(法治论丛), 2016 年第2 期,第1

[7] 陈爱蓓: 《司法的第三维度: 社会学维度———从法意与民意的纠结谈起》,《社会科学研究》2010年第 5 期。

[8] 华南理工大学法学院博士生导师葛洪义教授的评论,参见雅虎资讯http://newscnyahoocom/ypen/

20110804/508634 html2011-12-7 访问

[9] 何海波:《实质法治寻求行政判决的合法性》,法律出版社2009年版,第386

[10] 丁铁梅.量刑监督的基本原则探析.河南社会科学.2013(2)26-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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