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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成年人的家庭保护和社会保护
作者:余晓梦  发布时间:2019-11-30 10:36:41 打印 字号: | |


【内容提示】未成年人的保护,各国中,家庭保护在起着主要的作用,都承担着教育、抚养、保护等职能。但各国的社会保护却截然不同,各国依据其自身情况设置了不同的部门,而且侧重点也不径相同,但目的都相同:为了更好的保护未成年人,从而实现社会秩序的稳定,推动经济的发展。本文主要对美国、英国和我国的未成年人社会保护的主要方式以及我国家庭保护和社会保护的衔接进行说明。

关键词:未成年人 家庭保护 社会保护

 

 

如何保护和教育当今的未成年人,他们具有怎样的生存和发展素质,将预示着未来社会可能达到的水平。未成年人保护有家庭保护和社会保护,家庭作为人成长的摇篮和社会化的首属群体,在未成年人保护中具有重要地位,这是由家庭对人特有的功能决定的。首先,家庭保护是未成年人保护之必须。作为生物个体,人与动物的根本区别在于:一个人出生后,受与生俱来的生理条件限制,不能独立生活,必须依赖他人的抚养、照顾、教育和监督,否则就不能保证其生命的存活和健康成长。而动物则不同,动物是在自然环境中生存的,他们遵循的自然选择规律和“丛林法则”,凭借遗传和本能便自然地获得对环境的适应能力和自身的生存能力。人的这种生理特点,决定了具有育繁衍功能的家庭必然承担起照顾和保护孩子的责任,这是普遍的规律,也是家庭最基本的功能。

其次,家庭保护赋予未成年人立足社会的能力。家庭作为最基本的社会生活单位,使教育与日常生活融为一体,具有内容上的全面性和明显的针对性特点。最有益于社会文化的传递,一般来说,人都是通过家庭认识社会,走向社会的。未成年人在家庭中获得的知识、观念、行为习惯及其他人格特质,是人的全面发展中的最基本的要素,能够在人的初始阶段积淀未来立足社会的能力,对其一生产生重要影响。

基于家庭特有的功能,目前,各国普遍的做法是:未成年人的保护以家庭保护体制为主,社会保护为辅,社会保护主要救济家庭保护的不足,如在家庭中存在有暴力现象和行为,侵犯未成年人的人格权、财产权等,这时社会保护就应该发挥其功能:剥夺监护人的监护权、严重者应该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成立了儿童福利机构、儿童专门保护委员会等一系列措施。各国对社会保护的措施、途径等各部相同,下面主要介绍美国、英国和我国的一些主要的社会保护措施。

一、 美国对未成年人的保护机制

美国在未成年人保护方面是各个国家中比较完善的一个国家。这不仅和美国的法律制度有关,而且和它的经济体制有重要的关系,经济基础决定上层建筑,上层建筑反过来影响经济的发展。美国儿童社会保护得以全面、迅速的发展,其得益于经济体制的迅速发展。

在美国,儿童社会保护主要机构是儿童和家庭部。

儿童和家庭部,是美国的儿童保护联邦行政机构,主要设置于美国卫生与公共服务部,该机构负责推进儿童福利,通过管理以及指导儿童保护项目,提供资助推动州以及地区开展儿童保护工作,其主要目标有:第一,实现家庭和个人的经济独立并不断增加财富;第二,建设完善的社区以提高生活质量并积极促进儿童的健康发展;第三,提出方案解决其他机构不能解决的一些问题;第四,完善获取服务人群需要信息的渠道或者途径;第五,与残疾人、难民以及移民等一起开展工作,满足他们的需要,发展他们的能力。

应当明确的是:儿童和家庭部负责美国的教育和青少年司法行政工作。美国的教育和青少年司法行政工作由主管部门来负责。儿童和家庭部指导、支持全国范围内开展的针对弱势家庭和儿童的项目,该机构的主要特点是通过管理项目、提供资助以协调、推动州以及地区开展儿童保护工作,其项目涉及面非常广泛,几乎涵盖了儿童利益的各个方面。主要有以下的具体项目:

1、 救助被遗弃婴儿项目

该项目是通过提供资助以避免婴儿在医院被遗弃并满足婴幼儿以及年幼儿童的而需要,特别是那些患有艾滋病以及出生前受到烟酒影响的儿童。

2、 收养项目

该项目是为了保障收养制度的顺利实施。为有特殊需要的儿童寻找长久稳定的家庭。

3、 儿童虐待忽视预防节目

    预防儿童虐待忽视的资助主要用于以下方面:资助以社区为基础建立起的家庭资源系统,即为各州的预防儿童虐待忽视网络提供资金,用于加强和改善预防处理儿童虐待忽视的项目。该项目资金还用于支持实证研究工作,即资助研究案例、预防和处理的最佳手段以及干预问题家庭的方法。

4、 儿童护理和发展资金项目

该项目的资助主要用于低收入的工薪家庭,对这些家庭照料儿童提供资助,通过改善儿童早期护理和教育的质量促进儿童的学习。该项目的一部分资金用于开展改善儿童护理和促进早期教育的活动。

5、 儿童抚养项目实施

该项目主要是联邦、州、地区以及部落之间开展合作以促进家庭在经济上的自给自足和儿童的福利,主要是为了确保父母能够满足孩子资金、医疗以及情感上的需要。州和一些部落开展该项目安置没有抚养孩子的父母,重新建立亲子关系。

6、 儿童福利和促进安全稳定家庭项目

儿童福利项目是为了使儿童和家庭在一起。在儿童不能继续留在家庭的情况下,项目实施方会通过寄养或者收养使儿童重新回到家庭中。促进安全稳定家庭项目是为了避免儿童与家庭不必要的分离,或者通过收养以及其他长久安置方式使儿童重新回到家庭。

7、 以社区为基础的戒酒教育

该项目是为社区中12~18岁的青少年开展戒酒教育的项目,用于公共或者私人机构开展和执行戒酒教育活动。

8、 残疾人发展项目

该项目主要是州来实施。具体来说,州在实施项目时开展以下活动:州政府通过出台公共政策以及提供其他支持帮助残疾人独立生活;保护和倡导机构通过信息宣传、法律服务以及虐待忽视的调查保护残疾人的权利;学术机构通过服务和培训专业人员以及开展研究帮助残疾人和他们的家庭。

9、 家庭暴力预防和服务补助金项目

该项目资金主要分为两部分:一部分是美国的财政补贴;一部分是酌情拨付的项目资金。

其中,财政补贴主要用于对遭受家庭暴力的人提供临时庇护所、提供咨询、法律服务、紧急儿童护理以及健康服务等。此外,该部分资金还用于维系代表大多数家庭暴力庇护站的家庭暴力组织联盟。

酌情拨付的项目资金用于资助去全国家庭暴力热线和家庭暴力资源中心网络,主要目的是预防家庭暴力,保护被害人,收集相关信息以开展研究。

10、 寄养、收养以及寄养儿童独立生活项目

收养项目主要是将不宜长期居住在寄养中心的儿童安置在长久的收养家庭中。项目资金用于支付有特殊需要的儿童(如年龄偏大或者身体有残疾)的收养费用的支出。

11、 儿童早期保护项目

该项目是为美国低收入家庭中3~5岁的儿童和家庭提供广泛服务的项目。该项目提供多样化的服务,包括教育、健康、父母参与以及社会服务等。该项目包括以下子项目:美国印第安人儿童保护项目、移民儿童保护项目和早期儿童保护项目。

12、 对服刑人员子女的指导项目

该项目是资助社区组织为父母服刑的儿童提供指导老师。每个指导项目应确保儿童和指导老师建立良好信任关系,帮助他们树立健康的生活方式和良好的社会行为,获得更多的教育机会并参加社区活动等。

13、 救助离家出走和无家可归的青少年项目

该项目资金主要用于以下三个方面:资助为离家出走和无家可归的青少年提供紧急庇护场所、食物以及危机干预服务等的青少年庇护所,如果可能,,青少年庇护所帮助其重返家庭;为已经遭受或者面临性侵害危险的青少年进行街头教育并提供紧急处所;满足年龄较大的无家可归的青少年的长期要求,包括帮助他们发展、获得独立生活需要的技能,为16~21岁的不能返家的青少年提供最多18个月的住处以及一系列服务等。

14、 为有需要的家庭提供临时救助服务

该项目是在州一级实施的,通过一定期间内为需要服务的有孩子家庭直接提供现金资助、工作机会以及其他服务,从而使孩子能够在自己或者亲戚的家中得到照顾,减少对父母的依赖,实现家庭经济的自给自足。

15、 为举目无亲的儿童提供服务

对于美国国土安全部入境事务部官员确认的不满十八周岁的没有亲人的外来儿童,外来儿童服务部门将会为其提供住处等一系列广泛的服务。难民重新安置办公室也会根据儿童的需要为其提供安全住处,送往集体家庭,寄养护理,戒毒治疗中心等。难民重新安置办公室不仅为这些儿童提供住处和照顾,还为他们提供医疗检查和服务、提供咨询、全天制教育、职业培训、帮助他们充足家庭等。

项目的酌情补助金主要用于房屋设施以及精神卫生设施和服务。

从以上儿童和家庭部的项目可以看出,美国对儿童的保护几乎涉及到儿童日常生活的各个方面:不仅涉及国内儿童的保护,还涉及外来儿童的保护;不仅涉及有儿童的正常教育,还涉及早期教育,尤其是早期教育,这是很多国家都没有涉及到的方面。美国儿童社会保护的方式走在世界各国前列,为许多国家在儿童社会保护方面提供了经验,我国也不列外。

二、 英国未成年人的社会保护

(一)儿童、学校与家庭部

儿童、学校与家庭部,是20076月新任首相布朗通过发表声明而设立的中央政府部门,其职能几乎涵盖了儿童保护的各个方面,其主要目标有:第一,让青少年健康快乐;第二,安全与健康;第三,让他们得到最好的教育;第四,良性发展。

其主要职责有:第一,促进儿童福利和健康;第二,保护幼童及易受伤害儿童的安全;第三,提高教育水平;第四,消除教育迅速发展与先天条件不足之间的矛盾;第五,通过参与激发青少年的潜能;第六,让青少年处于良性发展的轨道上。

(二)儿童保护委员会

在英国,除了中央政府部门的儿童、学校与家庭部外,在地方也有专门的儿童保护机构——儿童保护委员会。其主要职能有:第一,一是综合协调推动各项儿童保护工作;二是监督、巩固这些工作的效果。在综合协调方面的职能具体包括:(1)制定相关政策和程序,包括儿童保护相关行为、儿童保护工作人员培训、管理、私人寄养、与社区管理机关相关的合作等;(2)参与制定当地的儿童服务计划;(3)征询儿童福利相关需求;(4)就儿童意外死亡开展多部门联合调查与反馈。

(三)其他儿童保护专门机构

1、儿童抚养局。儿童抚养局的主要职权有:第一,跟踪调查逃避履行抚养义务的父母;第二,对查出的逃避抚养义务的父母采取行动,强制执行抚养费;第三,为支付抚养费遇到困难父母提供帮助。

2、青少年犯罪特别工作组(简称YOT)。其主要职责有:第一,对青少年犯罪进行早期干预;第二,开办培训中心,主要针对有轻微行为问题的孩子进行培训;第三,帮助因犯罪必须进入司法程序的孩子准备详细的法庭答辩报告;第四,监督孩子执行法庭判决,并对其执行过程进行指导;第五,为被监禁的孩子定期提供咨询与指导,帮助他们获得良好的监禁效果。

3、儿童专员办公室。其主要职责有:第一,鼓励人们从儿童视角和利益出发采取一些对儿童产生有利影响的行动;第二,就儿童相关利益向政务大臣提出建议;第三,关注和研究与儿童相关的投诉程序;第四,对与儿童利益有关的其他问题进行研究和关注;第五,就其关注或研究的问题发布报告;第六,在政务大臣认为必要或者专员认为某一儿童的个案牵涉到公共政策的问题的情况下,儿童专员可以对该案进行调查。

三、我国未成年人保护机制

在我国,未成年人保护机构的设置,国家层面的立法主要有国务院妇幼儿童功能工作委员会(其工作主要由妇联承担)、未成年人保护委员会、中共中央综治委、预防青少年违法犯罪领导小组、地方政府职能部门中的教育部门、公安机关、卫生部门、民政部门、出版行政部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司法机构如法院、人民检察院、法律援助机构以及其他司法行政部门等。目前,我国还没有像美国的儿童和家庭部,英国的儿童、学校与家庭部这样一个综合性的保护机制。

未成年人是国家的未来,民族的希望,在他们身上寄托着国家的期望,寄托着人类的期望,未成年人的成长状况决定国家的发展状况。未成年人的保护问题也就显得尤为重要。未成年人的保护有家庭保护和社会保护在我国未成年人的家庭保护与社会保护的衔接不是很紧密,在家庭保护存在不足之处时,社会保护也没有很好发挥其职能。如何做好社会保护工作,从美国、英国未成年人保护机制经验来看,设立综合性的未成年人保护机制是一个很好的选择。

目前,我国未成年人的保护由家庭承担着主要任务。虽然天底下没有不爱子女的父母,但我们也不能忽视一点,在父母过分溺爱孩子的过程中也会发生家庭保护失职问题。在教育孩子方面,上父母的“望子成龙,望女成凤”这种思想我们能理解,但如果孩子学习成绩不好,或者偶尔一次考试没有考好,殴打、讽刺或者挖苦,这就存在着家庭保护的失职现象。对诸如此类现象,社会保护就应该主动发挥其对未成年人的保护之职能。从我国目前的发展状况来看,笔者认为应该主要从以下几个方面做好家庭保护与社会保护的衔接工作,社会保护应该发挥其对家庭保护补充之职能.

(一) 在未成年人家庭暴力方面的衔接

家庭既是未成年人保护的主要承担者,同时也是未成年人权益的直接侵害者,这主要受我国传统观念的影响。我国传统观念认为父母是家庭的权威,子女必须依附于父母,既包括经济上的依附,也包括思想上的依附,父母对子女权利的干涉和侵犯在相当程度上认为是理所当然的,他人无权干涉。而且很多父母认为棍棒之下出孝子,因此,对孩子特别是一些做错了事情的孩子的打骂也就成了天经地义的事情。家庭暴力的存在,伤害的不仅仅是孩子的身体健康,更重要的是它伤害了孩子的心灵。长期存在家庭暴力的孩子,做事的时候不考虑别人的感受,无法形成正确的人生观、价值观,他们的是非观念淡薄,责任意识低,自控能力差,严重影响了他们的健康成长。家庭暴力在中国是一个由来已久的问题,受封建思想的影响已经根深蒂固,如何能彻底、有效的解决这一问题,是我国目前紧急且非常棘手的一项任务。这一问题的解决不仅关系着社会的稳定,还关系着经济的发展。对家庭暴力问题,我国婚姻法,未成年人保护法,

 

 

在国家级层面的相关法律文件中,中央文明办、中央综治办,团中央、中宣部等部门2007年联合发布的《关于贯彻未成年人保护法实施“未成年人保护行动”的意见》,明确规定了在省、地市、县区三级建立未成年人保护委员会,在国家层面上海没有设立相应机构。对于各地未成年人保护机构,该《意见》第四部分“推进措施”第一条规定了建立健全各级未成年人保护工作机构,明确提出了“未成年人保护委员会”的概念,规定在有未成年人保护委员会的地方,要“强化省级未成年人保护委员会的职责,推动地市级和县区级未成年人保护机构的设立”;没有建立未成年人保护专门机构的地方,要“推动尚未建立未成年人保护专门机构的地方建立议事协调机构,通过联席会议、定期通报、转发文件等形式加强工作协调和沟通,确保未成年人保护的各项工作落到实处,并争取尽快成立正式工作机构”。

对于“未成年人保护委员会”这一概念的提出,笔者有以下的建议:

未成年人家庭暴力问题不宜由公安机关来处理。公安机关的职能有行政的,司法的,武装的职能,是其他政府部门所不具有的。最主要职能是行政职能它担负着诸多行政管理的工作如户籍管理,危险物品管理,特种行业管理,出入境管理,交通管理,消防管理,边防管理,等等各种行政管理工作。通过这些管理,使社会治安井然有序。公安机关的管理方方面面无所不包,形成一个强大的网,可谓是疏而不漏。有人形容公安机关的管理范围之广是上管天下管地中间管空气。鉴于公安机关处理事务过于繁多,将未成年人家庭暴力归入公安机关管辖,未成年人家庭暴力的有效解决会受到影响。因此,未成年人家庭暴力问题由未成年人保护委员会管辖,既能体现其专业性,也能体现其效率性。在设立未成年人家庭暴力机构方面,应该注意一下几个问题:

1、加强乡镇一级的未成年人保护委员会的建制。越是偏远的地方,人们的认知能力和水平越低,用棍棒理论代替说教理论的现象发生的频率越高,未成年人受家庭暴力的现象也就越盘普遍,从而未成年人的保护也就显得越发重要。而在这些偏远的地区,未成年人能得到就近的、及时的保护的机构却很少。

2、赋予未成年人保护委员会具有强制力。对未成年人保护委员会,应该赋予像公安机关一样的强制力,以确保对未成年人进行有效的、实质的保护,而不是进行有名无实,实施不够彻底、没有实质性的保护。赋予其强制力,对实施家庭暴力的家长有威慑作用。一般情况下,对施暴家长进行警告、教育;情节严重者可以对其进行行政拘留或者短期内剥夺其监护权,监护权剥夺的时间限制是情况而定,监护权由未成年人保护委员会的专门部门行使。对子女有严重犯罪行为者如强迫子女卖淫等可以剥夺监护权终身。对一定期间剥夺监护权的家长,在这一期间内对其进行考验,期间结束,不再有对子女施暴的危险性的,可以恢复期监护权,危险性卖淫消除的,可以延长剥夺监护权的期限,如果情节特别严重者可以剥夺其监护权终身。

3、未成年人保护委员会对未成年人家庭暴力的保护应主动进行。一是人们受传统的思想观念的影响,认为对孩子的殴打辱骂是正常的现象,人们一般不会寻求公力的救济方式和途径;二是大多数人认为管教孩子是家务事,即使认为方法不得当,不该使用暴力,也不愿插手去管;三是孩子在父母权威的压制下,不敢寻求救济的方式,再者年龄较小的孩子由于思想意识低下,不知该如何去寻找救济。基于这些原因,未成年人保护委员会应该主动为这些孩子提供帮助意使他们远离家庭暴力。

5、未成年人保护委员会搞好宣传教育。要消除未成年人家庭暴力现象,要从根本上转变人们的思想观念,不再认为对孩子的殴打辱骂是天经地义的事,父母与孩子之间在经济上有依附关系,但人格上具有独立性,也认识到对孩子施暴的危害性,这就需要未成年人保护委员会中相关部门做好宣传教育工作,使人们的思想观念发生变化。

6、设有专门的热线。未成年人应该设有24小时有人监守的热线,而且热线的设置像火警119,急救120,报警110一样简洁明了,便于识记,众所周知。

7、未成年人保护委员会的工作人员受过专业的培训。这主要是由父母子女之间关系的特殊性决定的。它不仅是民法中的监护与被监护的关系,而且具有具有社会学中的亲子伦理关系,因此解决未成年人家庭暴力问题不单纯的仅仅是法律适用问题,还需借助社会学中的一些方法来处理。一旦处理不得当,可能会影响到父母子女之间的亲情关系,还可能涉及一些其他的家庭关系。因此受过专业培训的工作人员来处理未成年人家庭暴力问题较为恰当、合适。

(二)在未成年人教育方面的衔接

中央文明办、中央综治办、团中央、中宣部等部门2007年联合发布的《关于贯彻未成年人保护法实施“未成年人保护行动”的意见》第三部分第2条规定了“由教育部门牵头,发展改革、财政等部门参与”的合作机制,主要内容包括:1、各级财政部门采取有力措施确保加大义务教育经费投入;2、落实农村地区和城市低保家庭学生的“两免一补”政策;3、推动进城务工农民子女学生与所在地城市学生享受同等政策;4、改善西部、农村中小学校舍、现代教育工程等方面状况,缩小东西和城乡差距,这是该《意见》所提出的有关保障未成年人受教育权的有关措施,但笔者认为,除此之外,在以下这些方面也应有相应的措施来保障未成年人的受教育权:

第一:对那些年龄较小已经辍学或者在家长的逼迫之下辍学的未成年人开展救助工作。地处偏僻、交通不便、经济落后的一些地区,家长们坚持读书无用论的观念。

第二:加强建立农村学校的工作。从我国目前状况来看,辍学现象严重的主要是在农村地区。其中的一个原因就是上学条件不便利。农村居住分散,村与村距离较远,在农村学校少,特别是在偏远落后的地区,几个村庄一个小学,甚至是方圆几十公里一个学校,中学的数量就更少。这些地区的师资力量、教学设施就更加落后。

(三)设立未成年人救助站。这里设置的救助站主要针对的是未成年人,对象是残疾儿童、流浪儿童等,其主要职责有:第一,对无住所的残疾儿童、流浪儿童提供住所;第二,开展教育工作,帮助他们完成九年义务教育;第三,为残疾儿童、流浪儿童提供基本的医疗服务;第四,开展心里健康教育工作。残疾儿童、流浪儿童一般情况下心灵都受到不同程度的伤害,自暴自弃、自伤自残现象严重,帮助他们树立正确的价值观、人生观,树立自信心;第五,培养他们的基本生存能力。

 


 

 
来源:民一庭
责任编辑:小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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