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月2日,榆阳法院收到申请人白某某申请执行榆林市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的强制执行申请书。
该案受理后随机分至执行局指挥中心强制执行,执行人员收到该案卷宗后对案件进行审查。审查过程中发现,申请人白某某向榆阳法院提交的法律文书为榆林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榆劳人仲案字[2019]第291号裁决书。因未提供文书生效证明而无法确定该文书是否生效,执行员遂向案件当事人询问相关情况,被执行人榆林市某公司告知执行员,该劳动争议案件已向榆阳法院提起诉讼,故无法履行义务。
经查,被执行人榆林市某公司因不服该劳动仲裁于2020年8月25日向榆阳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故申请执行人据以执行的生效法律文书榆劳人仲案字[2019]第291号裁决书尚未生效,榆阳法院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8条第1款第(1)项:“人民法院受理执行案件应当符合申请或移送执行的法律文书已经生效”规定,依法驳回申请执行人白某某的执行申请。
法官提醒:
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如对仲裁裁决不服,可自收到仲裁裁决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在劳动争议中,仲裁是诉讼的前置程序,即当劳动争议发生后,劳动者不能直接到法院起诉,只有在不服劳动仲裁裁决的情况下,在法定期间内才可以诉至法院解决。
法条链接:
1.《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五十条规定,当事人对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以外的其他劳动争议案件的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期满不起诉的,裁决书发生法律效力。第五十一条规定,当事人对发生法律效力的调解书、裁决书,应当依照规定的期限履行。一方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受理申请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执行。
2、《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十八条规定,关于执行的申请和移送,人民法院受理执行案件应当符合下列条件:(1)申请或移送执行的法律文书已经生效;(2)申请执行人是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权利人或其继承人、权利承受人;(3)申请执行人在法定期限内提出申请;(4)申请执行的法律文书有给付内容,且执行标的和被执行人明确;(5)义务人在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期限内未履行义务;(6)属于受申请执行的人民法院管辖。
3.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的通知第二十条规定,执行实施案件立案后,经审查发现不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8条规定的受理条件,裁定驳回申请的,以“驳回申请”方式结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