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法官职业保障制度概述
(一)法官职业保障制度的含义
当前我国《法官法》及《关于加强法官队伍职业化建设的若干意见》中均设有专门章节对法官职业保障制度进行规定:为了确保法官依法独立行使职权及满足日常学习生活的需要,针对法官职业权力、职业地位、职业收入、人身安全等方面进行保障所设立的制度。此项制度涵盖范围较广泛,主要由两大方面构成: 一是工作方面的保障,规定法官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其他任何主体都不得对其进行干涉; 非因法定事由、非经法定程序,不得对法官作出辞退、免职等处分;定期组织法官学习培训来满足工作需要等。二是生活方面的保障,主要包括捍卫法官的人格尊严及生命健康,使法官免受不公正的待遇或避免遭受安全威胁,保障法官经济收入等。
(二)健全法官职业保障的必要性
一是加强法官职业保障,有助于更好地贯彻落实《法官法》赋予法官的职业权力和其他权利,增强法官的自尊意识和责任意识,提升其职业的神圣感和使命感,确保法官依法履行职务,维护司法公正。二是加强法官职业保障,隆其地位,厚其待遇,有助于增强法官职业的吸引力,维护法官职业应有的尊荣感;有助于保障司法廉洁,使法官做到一身正气,一尘不染,执法如山,清廉如水,树立司法权威。三是加强法官的职业保障,有助于推进法官职业化进程,保障法官职业化建设顺利推进。四是有助于打造一支政治坚定、业务精通、纪律严明、作风优良、品格高尚的职业法官队伍,实现司法公正高效,适应全面依法治国新需求。
二、我国法官职业保障的现状、问题及原因分析
(一)现状
1.法律规定
《法官法》的出台为保护法官的权益提供了法律上的依据,明确了法官的权益、职责、义务和权利、以及法官的遴选、任免、考核奖励等,成为建立保护法官权利机制的基础。1998年最高法颁布《人民法院审判人员违法审判责任追究办法》,规定法官对任何违法审判行为都要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将有权必有责这一理念贯穿到司法实践全过程。同时也规定了其他不应当承担法律责任的五类情形,在一定程度上给法官履行责任提供了应有的关怀。
2.实施情况
一是法官履职得到了有效实施。《宪法》第 126 条规定:“人民法院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这条法律规定为法官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创造了有利条件。在案件审理过程中,法官职位仅代表法律和正义,并根据法律和事实对案件进行审判。如果法官在履职过程中因担心其他因素而不能坚持公正司法,则很容易导致裁判结果不公正,损害司法权威。
二是员额法官工资保障有效落实。《法官法》第 59 条规定,法官必须执行定期增资制度,经过年度评估,被认定为优秀的法官,可以按照规定晋升工资水平。法官职务晋升机制的基础上,要充分考虑法官的福利待遇,有助于激发法官“服务于正义事业”的积极性和使命感。
(二)存在的问题及原因分析
1. 司法责任体制改革背景下,法官的经济保障配套措施仍有待进一步完善。《法官法》规定,法官实行与其职责相适应的工资制度,按照法官等级享有国家规定的工资待遇,并建立与公务员工资同步调整机制。在一定程度上保障了法官的经济收入,但对于法官个体是否存在降薪的情形并未详细规制,鉴于法官这一职业的专业性和特殊性,以及法院面临的案多人少问题,法官难免会在办理案件过程中出现一些纰漏,因此受到责任追究,影响法官工作的积极性。而相比之下律师行业经济收入比法官职业高很多,但担任法官所需要承担的责任却远大于律师,很多法官在巨大的生活压力面前会选择放弃法官职业从事律师等工作,或是经不住金钱等诱惑走上了违法犯罪道路。
2.法官职业安全保障工作的力度、广度、深度亟待加强。在司法实践中,乱讼、重复诉讼等现象层出不穷,侮辱及威胁法官现象也时有发生,当事人基于判决不公等原因对法官进行打击报复的更不在少数。2019年福建省厦门市两级法院就曾发生这样的事件:当事人高某,以一部出租车为标的物,在十五年间向两级法院提起诉讼五十余起,并通过激烈的言语,侮辱、诽谤、诬陷法院及司法工作人员,多次在微博微信等公众平台发布一些虚假信息,且在法院对其批评教育后仍不悔改,对当事法官造成了极大的影响。2020年哈尔滨双城区人民法院周家法庭一名法官在单位被人杀害,上述案件的发生,不仅使得法官办案压力增加,而且对法官的身心健康造成极大的伤害,一些法官基于人身安全的考虑不得不选择放弃了法官职业。
3.法官培训机制有待进一步健全。当前,在各省组织的法官培训中,师资配备主要是法律院校的教授、学者,或最高院、高院的学者型法官,极少有基层法院的法官。这些老师们虽然有深厚的理论功底、能够充分阐释司法哲学,并对一些法律问题进行深入分析。但是,他们对法官所需要的社会阅历、生活经验、调解技巧等并无深入了解,甚至也没有经历过,这就使得部分审判难题得不到有效的解决,也影响了学员的受培训热情。此外,审判一线的法官办案压力较大,往往无法从繁杂的案件中抽身去参加较长时间的集中培训,使得统一组织的培训集中学习时间大打折扣,严重降低了培训质量。
三、完善法官职业保障制度的建议
一是完善法官职业收入保障制度,提高法官经济待遇。对于任何一种职业,经济激励往往都是最为直接的激励手段,逐步完善法官薪酬制度是激励法官高效履职、吸引人才的重要途径。一方面,我们应配合法官的职业化进程逐步提高法官的经济待遇,推行“高薪养廉”,实行优厚的退休金制度等;另一方面,在法院整体物质保障仍有不足的现状下,适度在待遇上向从事审判工作的一线法官倾斜。
二是完善法官职业权力保障制度,确保法官依法独立审判。首先,应确保法官的外部独立,全面落实《法官法》中第八条第(二)项之规定,确保法官在工作中能够排除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任何个人的干涉,增强其依法独立裁判的自由空间,实现法官依法独立审判。其次,应保障法官的内部独立,明确上下级法院的关系,上级人民法院的监督应该严格按照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进行。
三是加强法官职业安全保障,提高法官自防能力。法官的安全保障包括两方面: 人身安全的保障。除了在现有的保险福利待遇下,法院内部必须做好足够的安保措施,定期为法官举行安全教育活动,遇到危险情况时尽量避免受到较大伤害。还可以考虑在法院运作资金允许的情况下,为法官投保额外的商业保险,在其人格权、生命健康权等因工作行为受到伤害时,获得更多的经济补偿。职业安全的保障。要不断充实法官职业保险内容和拓宽法官职业保险领域。另外,赋予法官特殊的权利与地位,如合理范围内司法豁免权,有助于法官独立自主地履行司法审判职能,公正高效地审理案件。
四是完善法官职业教育保障制度,提升法官队伍综合素养。法官教育培训更加注重提高法官司法、认识和把握法律精神的能力。首先在培训内容方面,要突出课程内容的针对性和实效性,设置能体现审判工作特色和法官最需要的课程体系,使法官可以及时更新法律知识、提炼司法经验、统一裁判尺度。其次应注重案例分析教学,采用不同的培训方式,充分利用网络优势,转变培训模式,将培训课件通过网络分享,方便法官自主安排学习,扩大培训覆盖面,解决工学矛盾。最后,法官应树立终身学习的理念,司法理念要更新、法律法规要健全、案件出现新类型,新的时代向法官提出更加紧迫的要求。学习是法官生存和发展的必由之路,努力造就学习型法官、专家型法官、复合型法官才能跟上时代的步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