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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土地补偿费的分配权利由谁享有?
作者:白成钰、杨文智  发布时间:2020-11-06 09:12:43 打印 字号: | |

裁判要旨

农村土地补偿费的分配办法由农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村民小组依照法律规定的民主议定程序决定。赵某主张应当以用地单位与土地所有权人签订的用地赔偿协议约定的赔偿标准或者土地承包经营权人与发包人、用地单位确定的补偿标准作为土地补偿费分配依据无法律依据支持,不能成立。

案号:

一审:(2020)陕0825民初831号。

二审:(2020)陕08民终3655号。

案情:

上诉人(原审原告):赵某。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某村民委员会。

经审理查明, “西气东输三线中靖联络线”工程2016年底开始施工,借用被上诉人村集体土地,2018年1月23日,国土资源局因“西气东输三线中靖联络线”工程建设,与镇政府、用地单位、村委会共同丈量了借用叶尔庄土地亩数、青苗亩数及地上附着物数量,并于当日与村委会签订了《临时借用土地协议书》,确定了占用村委会124.48亩土地,青苗补偿面积122.88亩,包含占用上诉人赵某承包地面积及青苗补偿面积,土地及地上附着物补偿款共计1334156.3元,包含借用上诉人承包地的补偿款。该补偿款分别于2018年9月、2019年1月分两次拨付给镇政府,镇政府拨付到村委会,在分配赔偿款之前,上诉人提前以借款的形式领走40000元,村委会分别于2019年5月28日、2019年11月15日召开村民会议,研究通过该村民小组“西气东输三线中靖联络线”工程赔偿款的分配,村上拿出了土地补偿款分配方案、制定了相应的支付花名册,有超占案外人和上诉人的部分承包地,土地补偿款不足,镇政府另行追加了5078.76元,案外人追加3048.48元,上诉人追加2030.28元,按照村民会议研究通过的土地赔偿款方案,分两次分别给上诉人支付了29909.41元和19507.58元,与上诉人实际收到的土地赔偿款一致。

审判:

原审法院判决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为“西气东输三线中靖联络线”管道工程借用赵某承包地的面积、赔付款的数额以及赔付是否到位,根据该院调取的证据关于“西气东输三线中靖联络线”管道工程借用赵某承包地的情况说明和征(借)用土地现场勘察登记表,查明了“西气东输三线中靖联络线”管道工程借用上诉人承包地的实际面积,村委会提交了经村民会议确定的关于“西气东输三线中靖联络线”管道工程借用村委会土地及地上附着物补偿款的分配明细,占用赵某承包地及地上附着物的补偿款已经赔付到位,赵某以其未参加村民会议与未在分配明细上签字为理由,拒不认可村集体的分配方案,并主张村委会支付其下余被征收的承包地补偿款42836.01元及利息,因无合法依据和相应的证据证实,故对于赵某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五条、第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二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之规定,判决:驳回原告赵某的诉讼请求。

二审法院判决认为:  本案争议焦点是土地赔偿款分配依据的认定。案涉土地性质为集体土地,属于村民集体所有,土地补偿款的收益由村民集体享有,土地补偿款的分配方案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决定。上诉人认为应当依据被上诉人与定边县国土资源局签订的《临时借用土地协议书》及双方当事人与村、镇、国土局工作人员签订的“征(借)用土地现场勘察登记表复印件”中土地占用情况确定的补偿标准确认并给付其土地补偿款价款无法律依据支持,不能成立。上诉人认为分配方案侵犯其合法权益,可以申请撤销,不能成为补偿款未完成赔付的事实依据。

被上诉人按土地部门与双方当事人确认的占地面积与土地赔偿款方案确定的分配方式向上诉人完成赔付,上诉人主张支付下余赔偿款无事实依据,原审判决予以驳回正确。另上诉人主张被上诉人还应给付3.8亩土地的土地补偿费与青苗补偿费,因所提交证据不能证明土地部门确认的借用土地包括该部分土地,亦不能证明给付被上诉人的补偿款中包括该部分土地补偿款,应承担举证不利的法律后果,该请求无事实依据,不能成立。即使存在占用3.8亩土地的事实,亦应根据法律规定,向侵权人主张权利。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评析: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五十九条规定,“农民集体所有的不动产和动产,属于本集体经济组织所有。下列事项应当依照法定程序经本集体成员决定:……(三)土地补偿费等费用的使用、分配办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规定,“农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村民小组可以依照法律规定的民主议定程序,决定在本集体经济组织内部分配已经收到的土地补偿费。……”。根据上述法律规定,农村土地补偿款属于本集体经济组织享有,分配方案由集体经经济组织成员通过民主议定程序决定。


 
来源:民一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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