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父债子可偿,诚信美名扬 ----债务负担彰显的诚信美德
  发布时间:2022-04-22 15:33:26 打印 字号: | |

“父债子偿”是我国延续了数千年的传统观念,虽然我国法无明文规定父债必须子偿,但从法律视角看“父债子偿”也是债务负担的形式之一。“父债子偿”所彰显的诚实守信传统美德及优良家风,在现代社会仍然值得提倡。

案情简介:近日,横山区人民法院速裁庭受理了原告安某某与被告白某某,原告胡某某与被告白某某两起民间借贷纠纷案件。承办法官在收到案件材料后,及时与被告电话联系,核实案情,准备启动庭前调解工作,但却得知被告白某某是一位年近古稀的老人,且不久前遭遇了一场车祸,造成身体多处受伤,行动不便,更无收入来源。调解当天,二原告与被告之子白某应约来到速裁庭,白某称其父亲负债较多、年事已高,又遭遇了车祸造成身体多处受伤,现在根本没有收入来源,更无偿还能力,虽然法律上没有父债子偿的硬性规定,但是从道德与伦理人情的角度来说,二原告也实属不易,且双方均系亲戚关系,自己愿意竭尽全力替父亲偿还这两笔债务,只是自己暂时也无偿还能力,希望二原告能体谅老父亲的难处,利息适当予以减免,给自己几天时间来筹款。承办法官在了解双方情况听取双方意见之后,对双方释法明理,动之以情、晓之以理为双方做思想工作,最终双方一致达成协议,由被告白某某之子白某一次性代为偿还二原告两笔借款本息共计人民币14万元。调解后,白某依约于7日内支付原告案款人民币14万元,至此两起纠纷圆满解决。从当事人立案到案款兑付到位共历时16天,整个过程体现了横山法院速裁庭的办案特点——“速”。案款兑付到位,纠纷妥善化解,双方当事人握手言和,并赞扬现如今人民法院的办案理念新,司法为民举措多,切实让人民群众感受到公平正义就在身边。

法官说法:第三人可以参与本案调解并承担还款义务。民事诉讼中应当遵循意思自治原则,第三人参与调解,应当在合法原则上充分保障当事人意愿,向当事人各方释明免责的债务负担的法律后果,只要第三人承担债务不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人民法院不应过多予以干预。

 
来源:横山法院
责任编辑:小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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