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横山法院受理了李某某与陈某离婚纠纷一案。李某某诉称她与陈某1990年登记结婚,育有两女一子。在共同生活的31年中,陈某有酗酒家暴情形,并且屡教不改,故李某某诉至人民法院,请求解除婚姻关系。
承办法官蒋先南接到案件后,第一时间向双方了解实际情况,得知陈某确有酗酒、殴打李某某的情形。于是,对李某某所提供的材料及相关证据进行审查,并积极与公安机关、村委会取得联系,进一步了解双方纠纷情况及家庭暴力事实。在案件审理中,李某某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通过承办法官多次了解和沟通,李某某有遭受家庭暴力或者面临家庭暴力的现实危险,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人身安全保护令的法定条件。据此,遂依法签发人身安全保护令,禁止被申请人陈某对申请人李某某实施家庭暴力。作出后,依法向被申请人陈某送达,告知陈某如违反上述禁令,本院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第三十四条规定,视情节轻重,处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承办法官还对陈某错误暴力行为进行了严厉批评。同时为切实加强对妇女权益的保护,蒋先南法官利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对陈某进行宣传教育,帮助其认识错误。通过批评教育,陈某对自己的行为习惯感到惭愧和自责。陈某向李某某保证以后改掉酗酒的坏习惯,不辱骂、殴打李某某,好好过日子,共建幸福家园。李某某遂撤回对陈某的起诉。至此,一起离婚案件得到了圆满解决。
本案中,承办法官全面落实《民法典》立法精神,根据案件及当事人实际情况,准确认定申请人可能面临家庭暴力的现实危险,对家庭暴力行为坚持零容忍,及时发出人身安全保护令,为受害者撑起法治“保护伞”,有力地震慑、教育、惩罚了施暴者,维护了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并取得了良好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
法官寄语:如遇家暴,请您站出来,对家庭暴力勇敢说不。并于第一时间拨打110报警或者向所在单位、居(村)民委员会、妇女联合会等单位投诉、反映或者求助并注意保留相关证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