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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榆林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告
  发布时间:2022-05-13 11:13:14 打印 字号: | |

2022年1月25日,本院裁定受理了债务人榆林经济开发区昌达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破产重整申请一案,并于2022年5月11日作出(2022)陕08破1号之一决定,指定陕西永嘉信律师事务所担任榆林经济开发区昌达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管理人。现将债权申报及第一次债权人会议有关事项告知如下

一、榆林经济开发区昌达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的债权人应于2022年6月30日前,向榆林经济开发区昌达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管理人【地点:榆林市长城路与富康路十字西北角九溪半岛小区物业大厅二楼;联系电话:曹律师13363973929、罗律师18801179715】申报债权,填写书面债权申报表并提交相关证据材料以备审查确认。未在上述期限内申报债权的,可以在破产财产分配方案提交债权人会议讨论前补充申报,但对此前已进行的分配无权要求补充分配,同时要承担为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所产生的费用。未申报债权的,不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规定的程序行使权利。榆林经济开发区昌达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的债务人或财产持有人应当向榆林经济开发区昌达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管理人清偿债务或交付财产。

二、本院定于2022年7月15日上午9时在本院二楼第六审判庭召开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如受疫情等因素导致无法线下召开的,同一时间通过网络线上召开会议。依法申报债权的债权人有权参加债权人会议。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提交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身份证明;参加会议的债权人是自然人的,应提交个人身份证明。如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应提交特别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或律师执业证,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还应提交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函。

特此公告                      

 

 

二二年五月十二日

 
来源:民三庭
责任编辑:小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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