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充分展示榆林两级法院审判执行工作成效,更好地发挥典型案件的示范引领作用。2022年5月榆林中院决定在全市法院范围内开展“2021年度榆林法院十大审判执行案件”评选活动,经过层层推荐、评审,综合考虑案件的代表性、典型性,最终确定吴桐等96人跨国电信诈骗系列案等十大审判执行案件,现予以公布。
01吴桐等96人跨国电信诈骗系列案
【基本案情】
2018年11月以来,被告人吴桐等人组成的诈骗犯罪集团,组织管理严密、结构清晰、分工明确。通过多种形式在中国境内招募从业人员赴菲律宾共和国巴拉望省公主港,以开设公司为幌子,利用“天哥军团直播间”“黄蜂直播间”“华盛学院直播间”“红牛财经直播”互联网等技术手段,推出虚假的“高盛亚太”“BCC”“GTR”数字交易软件平台和数字货币实施诈骗,诱骗被害人投资由该犯罪集团操控的虚假虚拟货币,以小额盈利诱导被害人大额资金入场,犯罪集团在后台操控虚拟币币价暴跌,给被害人制造投资失败的假象。公诉机关指控涉案资金达1.13亿余元。
【裁判结果】
一审法院经审理,以诈骗罪判处被告人吴桐有期徒刑15年,并处罚金50万元;93名被告人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12年至2年不等,并处数额不等的罚金,共计180余万元;1人免于刑事处罚,1人宣告无罪;追缴被告人的违法所得上缴国库。其中吴桐等48人不服提出上诉,榆林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维持原判。
【典型意义】
近年来犯罪分子利用通信技术实施非接触式电信网络诈骗活动猖獗,严重侵害人民群众财产安全,社会危害性极大。2019年9月至12月,公安部先后组织河北、吉林、福建、湖北、陕西5省公安厅赴菲律宾开展打击电信网络诈骗执法合作,共抓获1500余人。其中指定陕西省公安厅侦办杨鑫等301人网络诈骗案。陕西省公安厅于2019年12月4日指定榆林市公安局管辖吴桐等8案109人涉嫌电信网络诈骗系列案件,由榆林8个县区法院进行审理,现7案96人已审理终结。该系列案件的公正审结,严厉打击跨境电信网络诈骗犯罪行为,及时为人民群众追赃挽损,实现“以打开路”“打防并举”“综合施策”,全力遏制新型电信网络诈骗犯罪多发高发势头。
02刘某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案
【基本案情】
被告人刘某某在横山区党岔镇移动营业厅工作期间,以赠送小礼品方式诱导前来办理手机卡的客户扫描指定的二维码注册登陆,刘某某将客户的手机号及验证码发送指定群聊以完成拉单任务,2020年2月至2021年7月,肖某、汪某等人通过昵称为“琼子”“海东”“(朵)”等的微信账号向刘某某的微信账号发送佣金共计人民币48991元。案发后,刘某某主动将违法所得人民币48991元缴至侦查机关。
【裁判结果】
横山区人民法院经审理,以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判处被告人刘某某有期徒刑三年,宣告缓刑四年,并处罚金10000元,依法追缴违法所得48991元上交国库;禁止被告人刘某某在缓刑考验期间从事电信领域工作。宣判后,被告人刘某某未提出上诉。判决生效后,横山区人民法院向中国移动、中国电信、中国联通运营公司横山分公司发送司法建议书。
【典型意义】
随着信息化建设的迅猛发展,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犯罪仍居于高发态势,保护个人信息安全刻不容缓。信息资源与电信网络诈骗、绑架、敲诈勒索等犯罪活动密切关联,社会危害性尤为严重。该案的公正高效审结,彰显了司法对公民个人信息的保护力度,指导三大电信运营公司夯实主体责任,规范行业管理,积极用“法网”筑牢个人信息安全的“防火墙”。
03杨某等5人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案
【基本案情】
2021年5月底被告人杨某与被告人孙某某前往福建省龙岩市贩卖银行卡四件套(银行卡、U盾、网银、电话卡)获利后,又联系被告人苏某某、曹某某、杨某某出售银行卡。经核算,被告人杨某等五人共出售本人及他人18套银行卡四件套,涉及银行卡流水共计2536.5751万元,五被告人共获利21000元。2021年6月10日府谷县公安局以涉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将苏某某、孙某某抓获,后杨某、曹某某、杨某某投案自首。
【裁判结果】
府谷县人民法院经审理,以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判处被告人杨某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4500元;判处被告人苏某某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2500元;判处其余三被告人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同时追缴非法所得。宣判后,杨某提出上诉,后申请撤回上诉。榆林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准许撤回上诉。
【典型意义】
利用信息网络诈骗是犯罪分子实施诈骗的一种常见手段,通过利诱一些人售卖银行卡四件套来帮助他们实施犯罪行为,每一张涉案银行卡的背后都有一个甚至多个受害人,社会危害性大,公众关注度较高。本案五被告人均为“00”后,案发时年龄均不到22岁,受教育程度低,法律意识薄弱,经过法院审理,有力震慑了犯罪分子,为全面落实打防管控措施,坚决遏制网络诈骗犯罪多发高发态势提供了有力的司法保障。
04榆林某实业有限公司与榆林市某商贸管理有限公司等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
【基本案情】
2016年4月,榆林某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实业公司)与榆林市某商贸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商贸公司)签订《房屋租赁合同》,约定将某实业公司榆某商城出租给某商贸公司使用,租金计取方式第1-3年度租金为:20元/平方米/月,第4-20年度租金为30元/平方米/月等内容。2019年9月2日,双方之间签订了《房屋租赁补充协议》,约定了免租期从2016年5月18日起至2021年1月22日止,租赁期从2021年1月23日起至2041年1月22日止等内容。某实业公司按约向某商贸公司交付了租赁物。某商贸公司对租赁物占有、使用、收益。某商贸公司将租赁物分别转租给第三人占有、使用、收益。某商贸公司在免租期三年后,未按约定支付租金,某实业公司诉至法院请求解除租赁合同、返还房屋以及附属设施设备、支付所欠租金和违约金。诉讼过程中,某实业公司申请对某商贸公司银行存款账户予以冻结。
【裁判结果】
榆阳区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促成某实业公司、某商贸公司自愿达成调解协议,由当事人双方继续履行租赁合同,分期给付租赁费等相关内容,当日解除某商贸公司账号冻结,一揽子解决了双方所有争议。
【典型意义】
本案涉租赁物榆某广场是榆林市最大的购物广场之一,入驻有上百家全国知名商户。因某实业公司申请冻结某商贸公司银行账户,而广场的日常水电费都通过此账户支付,作为榆林市最大的购物广场之一,其能否正常营业直接影响市民日常购物生活娱乐需求。为了保障榆某广场的各大商户的正常经营,积极为企业解困,人民法院充分了解当事双方的争议焦点,多次组织当事人进行分析、沟通、调和,终于促成两家公司和解并继续履行租赁合同。本案的顺利调解,快速解决了纠纷,保障广场各大商户的正常营业,通过司法程序提供了良好的营商环境,实现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
05乔某某与孙某某、张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
【基本案情】
乔某某与孙某某均在神木市某麻辣香锅工作,系同事关系,张某系该店老板。2021年9月27日乔某某与同事王某某发生打架后报警,孙某某驾驶张某所有的轻便两轮摩托车送乔某某到派出所,途中孙某某未能安全驾驶致使乘车人乔某某坠车轻微受伤。交通部门认定孙某某承担本次事故的全部责任。乔某某受伤后花费医疗费用2192.5元,后续治疗费预计为3000元人民币,误工期为60日、护理期为30日、营养期为30日。乔某某诉至法院请求判令孙某某、张某赔偿其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各项费用43870.8元。
【裁判结果】
神木市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孙某某在驾驶过程中未尽到安全注意义务,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但无故意或重大过失。好意搭乘是一种助人为乐的行为,应当减轻被告孙某某的赔偿责任。法院判决孙某某酌情赔偿乔某某损失8832.9元;张某不承担赔偿责任。宣判后,双方当事人均未上诉。
【典型意义】
“好意同乘”现象在日常生活中非常普遍,有车一族与朋友、同事相约同乘上班、归家等,既彰显了互帮互助的良好社会道德风尚,也有利于节能减排、实现资源利用最大化。该案的裁判是对施好人的一种鼓励与支持,充分发挥了司法裁判在社会治理中的价值导向作用,有助于引领和谐互助的良好社会风尚。
06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与米脂县某歌舞厅等侵害作品放映权纠纷系列案
【基本案情】
2005年12月国家版权局向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以下简称音集协)颁发了《著作权集体管理许可证》,准许其按照章程规定的作品种类和权利范围开展著作权集体管理业务。2008-2016年期间,音集协分别与正大国际音像制作中心等十余家单位签订了《音像著作权授权合同》。截至2020年11月30日,音集协会员单位已达334家,管理作品184551首。2016年至2019年,音集协分别作出关于当年卡拉OK著作权使用费收取标准的公告,确定陕西地区的收费标准为8.2元/天/终端。2021年4月,音集协对米脂县某歌舞厅等70余家榆林各县区内的KTV商户涉嫌侵犯其作品放映权的情况进行了证据保全,诉请停止侵权,赔偿损失100多万元。
【裁判结果】
榆林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的行为构成侵权,但原告音集协主张的侵权赔偿标准、侵权时间缺乏依据,综合被告经营规模、包房数量、所处地理位置、当前市场现状等因素,判决被告立即停止播放音集协享有放映权的作品,酌情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判决生效后,被告主动履行了判决给付内容。
【典型意义】
依法保护KTV著作权,维护市场经营主体的安定性是司法的价值取向。2021年榆林中院受理的70件侵害作品放映权纠纷批量案件,在法院多次调解无效的情形下,通过权衡著作权人及相关权利人与KTV经营者之间利益,在保障权利人作品市场价值实现的前提下,充分考虑新冠疫情期间KTV行业的经营和发展前景,进行了公正判决。该批量案件的审结,依法引导全市同行业经营者主动与音集协签订著作权合同,倡导全社会保护知识产权,规范KTV娱乐市场,优化营商环境,更好地促进权利人作品市场价值的实现。
07某县水利局不履行河道监管法定职责案
【基本案情】
2019年11月某县人民检察院通过调查发现李某东、王某勇、李某飞等人在县黄河河道内占地21.98亩进行非法采砂,遂于同年12月9日向县水利局提出检察建议。县水利局于2020年1月回复称未发现非法采砂行为。2020年6月2日县人民检察院在跟进监督中发现涉案采砂点仍未恢复原状。2021年1月12日县水利局向李某东作出限期整改通知书,责令李某东立即停止非法采砂行为并在2021年1月27日前将堆放的碎石渣料进行清理,恢复土地原貌。
县检察院于2021年3月19日提起行政公益诉讼,诉请判令县水利局依法对李某东等人采砂行为履行河道监管职责。2021年5月24日县水利局向县人民检察院作出某政水字【2021】43号关于河道北侧非法采砂一案整改情况的报告,报告中说明完成整改。2021年9月6日县检察院向法院提出变更诉讼请求决定书,认为县水利局在起诉期间已经依法履行职责,使人民检察院的诉讼请求全部实现,决定变更诉讼请求为确认县水利局怠于对李某东等人在河道违法采砂行为予以查处的不作为违法。
【裁判结果】
一审人民法院经审理,确认县水利局收到检察建议书后两个月内对李某东等人非法采砂的违法行为未履行法定职责违法,支持了公益诉讼起诉人县人民检察院的诉讼请求。宣判后,双方均未提起上诉。
【典型意义】
黄河安澜是中华儿女的千年期盼,保护黄河是事关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千秋大计。人民法院深入学习领会习近平总书记“让黄河成为造福人民的幸福河”的重要指示精神,加强与检察部门的沟通协作,公正高效地审结了该起公益诉讼案件,督促行政机关积极履行查处黄河流域内非法采砂行为的行政职责,严厉查处违法行为人,向全社会表明了司法机关在黄河流域生态保护上的坚强决心,为禁绝黄河流域内的非法采砂行为,加强对黄河流域的生态保护工作,全力打造黄河流域生态保护网作出了积极贡献。
08刘某刚与肖某田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案
【基本案情】
刘某刚与肖某田、訾某花、肖某、张某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诉讼中法院保全第三人孟某某欠肖某田的400万元责令停止支付。2021年神木市人民法院作出(2021)陕0822民初号民事判决,判令肖某田于判决生效后10日内偿还刘某刚借款241.855万元及利息;肖某、张某厚对上述借款本息承担连带还款责任;訾某花不承担责任。判决生效后,刘某刚申请强制执行。
【执行情况】
神木市人民法院执行法官于2021年6月16日依法向案外人孟某某发出到期债权履行通知书,责令其协助将400万元汇入本案执行账号,孟某某明确表示愿配合法院工作。但被执行人肖某田妻子訾某花雇佣案外人肖某某先后4次到协助义务人孟某某的家中闹事、耍赖,甚至将被执行人肖某田(身患残疾)送到孟某某家中以索要借款为名赖着不走,被执行人肖某、訾某花及肖某配偶高某某三人一直跟随、纠缠孟某某,严重干扰了孟某某的正常生活、工作,导致孟某某无法配合法院履行义务。
法院执行局得知被执行人、案外人阻挠协助义务人孟某某履行义务,应孟某某申请,制定了详实的执行预案,并抽调十名法警配合展开强制执行。当日,被执行人肖某田在协助义务人孟某某家中撒赖,其家属也拒不配合法院工作。被执行人肖某及案外人高某某、肖某某采取极端手段阻碍孟某某履行协助义务。在此情形下,执行法官果断将被执行人肖某及案外人訾某花、高某某、肖某某强制拘传到庭,迫于执行措施压力,訾某花、肖某及案外人高某某、肖某某主动承认错误,并现场书写具结悔过书。神木市人民法院决定对被执行人肖某田、肖某及案外人訾某花、高某某、肖某某采取罚款措施,分别罚款10000元、3000元、2000元、2000元、3000元,五人当庭表示愿接受处罚并限期缴纳了罚款。考虑到被执行人肖某田身患重病,家庭生活困难,执行法官积极促进和解,在申请人刘某刚处争取到了部分就医费用,申请人刘某刚顺利拿到了案件执行款,案件全部执行完毕。
【典型意义】
协助人民法院工作,是每个公民不可推卸的责任,任何组织、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方式阻挠或者变相阻挠人民法院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对于以暴力为手段妨碍公务的行为必予以严惩。该案在执行过程中,执行法院充分运用法律手段,依法对暴力妨害执行的被执行人和案外人员予以惩罚,全力保障协助执行人的合法权益,使得案件得以顺利执行。
09白某祥与清涧县某石业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案
【基本案情】清涧县人民法院于2013年10月10日作出(2013)清民初字第00409号民事调解书,由清涧县某石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公司)分期偿还白某祥借款本金400万元及利息。调解书生效后,因某公司未按期履行,白某祥申请强制执行。
【执行过程】
在执行过程中,某公司的股东强某某(占27%股权)、刘某(占23%股权)以其二人所持股权提供担保。因某公司经营不善,停产多年未有任何经营收入,股权无法评估确定价值,执行陷入僵局。该案于2021年11月19日恢复执行,在清涧县经贸局的大力协调下,通过招商引资案外人魏某某收购某公司股东强某某、刘某的股权,由案外人魏某某负责偿还某公司以及强某某、刘某所欠白某祥执行款3307000元,案件债务得以履行完毕。
【典型意义】
优化营商环境是法院工作高质量发展的必然要求。在执行工作中,法院充分履行司法服务保障职能,注重善意执行理念,通过研判案件性质,积极寻求执行突破口,对流动经营资金链断裂但仍有发展潜力、存在救活可能的涉案企业,通过和解分期履行、招商引资等执行方式盘活企业,有效保护涉案企业生产经营活动健康正常运转。该案的顺利执行,使得两个民营企业重获新生,对当地经济发展、当地农民增收发挥了积极作用,受到党委政府和人民群众的充分肯定。
10张某平、李某芳拒不执行判决、裁定案
【基本案情】
蒋某某与张某平、李某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神木市人民法院判令张某平、李某芳于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偿还蒋某某借款本金38万元及利息63万元。判决生效后,蒋某某申请强制执行。李某军与李某彦、张某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神木市人民法院判令李某彦于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偿还李某军借款本金70万元及利息,张某平承担连带责任。判决生效后,李某军申请强制执行。
神木市人民法院在执行上述两案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张某平、李某芳为规避执行,虚构事实与第三人苏某某、乔某某夫妇签订虚假房屋买卖合同,将位于神木市国税小区1号楼某单元房以明显低价转移登记在苏某某、乔某某名下。法院以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将被执行人张某平、李某芳移送公安机关进行侦查,神木市公安局于2022年1月21日以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对张某平、李某芳执行逮捕。张某平、李某芳迫于压力,一次性向申请人蒋某某给付全部案款。同时,被执行人李某彦向申请执行人李某军偿还借款10万元。
【裁判结果】
神木市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张某平、李某芳案发后能够积极主动履行民事判决所确定的给付义务,酌情对二人从轻处罚,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判处张某平有期徒刑一年又六个月,判处李某芳有期徒刑十个月。
【典型意义】
全面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是债务人应尽的法律义务。本案中被执行人为规避执行,虚构事实将房屋转移,妨害规避执行,其行为严重损害了司法权威。人民法院通过对被执行人张某平、李某芳移送公安机关侦查以及追究其拒不执行判决、裁定刑事责任,迫使其主动履行给付义务,对维护司法权威,促进被执行人自觉履行法律义务,具有重要的警示作用。
十大审判执行案件内容与民生息息相关、公众关注度高、社会影响力大,涉及刑事、民事、行政、执行领域,反映榆林两级法院在2021年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学习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系列全会精神,坚持服务大局、司法为民、公正司法,忠实履行宪法和法律赋予的职责,切实履行维护国家安全、社会安定、人民安宁重大责任的积极努力和成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