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北京市昌平区多元智能环境研究所诉被告陕西奥维乾元化工有限公司环境污染公益诉讼一案,本院已受理。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条之规定,为保障其他具有诉讼主体资格的机关和社会组织的诉权,现将本案受理情况进行公告。有权提起诉讼的其他机关和社会组织在公告之日起三十日内可向本院提出参加诉讼,逾期申请的,不予准许。
联系人:田建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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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此公告
2022年10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