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榆林中院公布“塞上雷霆”百日专项执行行动典型案例
  发布时间:2022-11-02 10:33:41 打印 字号: | |

为认真贯彻落实最高法院“四讲四改”行动、陕西高院“三秦飓风2022·促规范、提质效、办实事”系列执行行动,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今年8月,榆林中院在全市法院范围内部署开展了“塞上雷霆”百日专项执行行动,努力推动榆林法院执行工作不断取得新成效、实现新突破。

10月31日,榆林市中院召开“塞上雷霆”百日专项执行行动成效和案例新闻发布会,筛选一批既维护胜诉当事人合法权益、又帮助被执行企业复工复产、恢复经营的执行案件典型案例进行公布。此次公布的6件典型案例中,既有对经营性资产“活封活扣”保障企业正常经营的,又有以“放”促“养”协调当事人执行和解实现双赢的;既有对特困群体特别关注,也有对规避、抗拒执行的被执行人重拳出击。全市法院以此次典型案例发布为契机,多措并举、综合施策,以实际行动向切实解决执行难稳步迈进,确保取得成效。

1、贺某某与曹某乙、马某交通事故赔偿纠纷执行案

【关键词】

未成年人、老年人、涉困案件、涉民生案件

【基本案情】

2021年7月25日,曹某甲驾驶两轮电动车时,因电动车失控倒地滑行中将前方贺某某碰撞致伤,由于曹某甲系未成年人,故由其父母曹某乙、马某承担此次事故的赔偿责任,经审理后判决由二被执行人赔偿贺某某各项损失共计125048.60元;判决生效后,二被执行人在主动履行60000元,剩余65048.60元不主动履行,贺某某申请强制执行,人民法院于2022年3月31日立案执行。

【执行情况】

本案的申请执行人贺某某已经70多岁,由于此次交通事故,致身体损害严重,需要进行后续治疗,医疗费用大,申请人生活特别困难。为了贺某某能够早日拿到赔偿款,鉴于该案为涉困案件,执行法院迅速展开执行,但多次传唤、拘传被执行人均未果。执行法官决定改变执行思路,多次登门向被执行人的近亲属释法明理,并告知拒不履行的不利法律后果二被执行人开始主动与执行法官和申请执行人联系执行法官及时跟进二被执行人主动履行了剩余赔偿款,申请人及时领到执行案款,案件执行完毕。

【典型意义】

该案执行法官通过多种渠道未查找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加之被执行人规避执行,短期无法传唤到案,执行法官转变执行思路,通过给被执行人近亲属阐明利害关系,最终迫使被执行人主动履行了剩余赔偿款,彰显了人民法院对涉案基层群众利益案件执行的高度关注,体现了司法的温度,解决了基层百姓急、难、愁、盼问题,让特殊群体拥有了更多的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突显了榆林法院开展“塞上雷霆”与“驼城春雨”执行专项活动对涉基层群众利益案件专项执行成效。

2、史某犯诈骗罪涉案财产执行案

【关键词】

刑事案件涉案财产、司法拍卖、一元起拍

【基本案情】

史某原系某市人大常委会副主任,因犯受贿罪、贪污罪、诈骗罪数罪并罚被判处有期徒刑。榆林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陕08刑初37号刑事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后,涉财产部分于2021年4月6日立案执行。执行内容为:查封、扣押被执行人史某(杨某、史某昊)名下涉案财产处置后上缴国库。涉案财产为房产一套、相机一部、瓷器87件,宣纸54刀。

【执行过程】

案件进入执行程序后,执行法官第一时间对涉案财产进行了处置,部分财产经一拍、二拍、变卖程序均未能成交。执行法官依法向市机关服务中心发函征求意见是否接收未果,遂按司法解释规定委托淘宝司法网络平台对上述未成交的26件涉案财产进行“一元”起拍,并在微信公众号、淘宝网、今日头条等网络平台对拍卖情况进行预热宣传,正式开拍后26件物品全部高额成交,尤其编号为CZZ11-005(哈苏H2-80套机)机身吸引来2万多人围观,111人报名参与竞买,经56次延时356次竞价后,最终以44751元成交,远高于第一次上拍价格14999元,成为本次拍卖中成交价格最高的标的物。至此,史某诈骗罪涉财产部分全部执结完毕。

【典型意义】

本案中所采用的“一元起拍、一次拍定”的模式,为榆林法院刑事涉财产处置史上首例,也是启动创新拍卖方式的新成果,较之传统财产刑执行案件的处财方式,一元起拍,最大限度吸引潜在竞买人的眼球,极大提高了竞拍参与率和溢价率,较好地解决了财产刑执行案件的涉案财物处置难、处置慢、变现率不高、执行到位低等难题,为全市法院高效处财积累了成功经验。该案顺利的执结,既维护了国家利益和法律尊严,又为以后解决关于执行程序中财产变现难、执行到位率低问题提供了新渠道、新思路、新方向,成为全市法院工作处财案件新的亮点。

3、张某平、李某芳拒不执行判决、裁定案

【关键词】

规避执行、转移资产、虚假买卖,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

【基本案情】

蒋某亮与张某平、李某芳,李某军与李某彦、张某平民间借贷纠纷两案,该两案均在神木法院申请执行,张某平均为被执行人。

【执行过程】

神木市人民法院在执行上述两案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张某平、李某芳为规避执行,虚构事实与第三人苏某某、乔某某夫妇签订虚假房屋买卖合同,将位于神木市国税小区1号楼某单元房以明显低价转移登记在苏某某、乔某某名下。固定证据后,法院以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将被执行人张某平、李某芳移送公安机关进行侦查,神木市公安局于2022年1月21日以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对张某平、李某芳执行逮捕。张某平、李某芳迫于压力,一次性向申请人蒋某亮给付全部案款。同时,被执行人李某彦向申请执行人李某军偿还借款10万元。神木市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张某平、李某芳案发后能够积极主动履行民事判决所确定的给付义务,酌情对二人从轻处罚,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判处张某平有期徒刑一年又六个月,判处李某芳有期徒刑十个月。

【典型意义】

全面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是债务人应尽的法律义务。本案中被执行人为规避执行,虚构事实将房屋转移,妨害规避执行,情节严重,其行为严重损害了司法权威,涉嫌拒执犯罪,人民法院对被执行人张某平、李某芳的犯罪证据线索,认真研判后,以及以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移送公安机关侦查。侦查期间,二犯罪嫌疑人主动履行了大部分给付义务,后法院分别对张某平、李某芳定罪量刑,维护了司法权威,有效震慑了一批被执行人,对督促被执行人自觉履行法律义务,具有重要的警示作用。

4、西安某科技有限公司与府谷县某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案

【关键词】

妨碍执行、擅自处置法院查封财产、善意执行、民营企业帮扶

【基本案情】

西安某科技有限公司与府谷县某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21)陕民再2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府谷县某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西安某科技有限公司支付工程款3541903元及利息;西安某科技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府谷县某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开具价税合计6904674元的工程款发票。判决生效后,西安某科技有限公司申请强制执行。

【执行情况】

在执行过程中,府谷县人民法院依法对被执行人名下的四处房产予以查封,被执行人为逃避执行擅自将查封的一处房产进行处置。案件承办人随即将被执行人的法人进行拘传,向其释明法理,告知了擅自处置被查封财产的后果,并对被执行人采取罚款10万元的执行措施。被执行人认识到了错误,表示一次性履行完毕,经法院组织双方协商,由被执行人一次性给付申请执行人工程款本息合计420万元,案件全部执行完毕。

【典型意义】

本案被执行擅自处置已被人民法院已经查封的财产,严重妨碍了法院的执行的行为,法院应将其违法行为向公安机关进行移送,鉴于被执行人的法人认识到妨碍执行的法律后果,承诺一次性履行完毕本案的全部本息,法院遂对其予以罚款10万元处理。该案在执行过程中,执行法院适时告知被执行人妨碍执行的法律后果,对被执行人运用高压态势,依法对被执行人采取了罚款措施,充分保障了申请执行人合法权益。鉴于被执行人认错态度较好,并主动履行全部义务,对其处以罚款,也体现出对民营企业的帮扶,实现了执行案件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相统一。

5、陕西省某信托股份有限公司与府谷县某镁业有限责任公司等合同纠纷执行案

【关键词】

法治化营商环境、善意文明执行、蓄水养鱼、六稳六保

【基本案情】

2018年,陕西省某信托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为信托公司)与府谷县金某镁业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为镁业公司)签订信托贷款合同,由镁业公司提供公司生产设备抵押贷款。信托公司按约向镁业公司发放贷款6950万元。贷款到期后,镁业公司未按约偿还贷款。2020年10月,信托公司向西安市公证处申请执行证书,后持《执行证书》向法院申请立案执行。

【执行情况】

在案件强制执行中,法院了解到被执行公司系生产运营企业,其生产的镁产品受疫情影响国内市场需求骤降,对外出口停滞,企业被迫减少产能,运营举步维艰。“死封”抵押物镁业公司的生产设备,必将造成企业停产,1500多名工人失业的破坏性后果。考虑社会经济稳定的现实需求,法院对被执行的抵押设备采取“活封”的方式,并解除了企业用于生产经营的银行账户冻结措施,保证了企业正常生产运营,增强其偿债能力。同时,为保障申请执行人胜诉权利,对被执行公司进行跟踪监管,掌握企业运营、财务流水等情况,督促被执行人还款。在镁行业市场回暖后,双方通过执行和解方式,被执行人共履行本利7895.39万元,案件执行完毕。

【典型意义】

2019年,最高人民法院提出进一步强化善意文明执行理念的意见,是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促进社会和谐稳定的必然要求。同时,为了落实“六稳六保”,本案执行法院注重强制执行与善意执行的平衡,一方面采取强制措施,跟踪监管企业,督促被执行人履行,另一方面考虑到被执行企业经营困难,采取“活封”方案,最大限度地降低了对被执行企业生产经营活动的影响。在办理执行案件时,根据不同情况,采取不同措施,对于暂时困难但是有良好发展前景的企业被执行人,摒弃“竭泽而渔”的粗暴执行方式,以“蓄水养鱼”的执行理念,在突出强制性的前提下给陷入困境的企业最大帮助,让企业在依法强制执行程序中,也能感受到司法的温度。

6、白某某与清涧县某石业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案

【关键词】

法治化营商环境、善意执行、招商引资、四方共赢

【基本案情】

清涧县人民法院于2013年10月10日作出(2013)清民初字第00409号民事调解书,由清涧县某石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石业公司)分期偿还白某某借款本金400万元及利息。调解书生效后,因石业公司未按期履行,白某某申请强制执行。

【执行过程】

在执行过程中,石业公司的股东强某某(占27%股权)、刘某(占23%股权)以其二人所持股权提供担保。但因石业公司经营不善,停产多年未有任何经营收入,股权无法通过评估确定价值,执行陷入僵局。后该案于2021年11月19日恢复执行,执行法院直接与清涧县经贸局进行对接,在清涧县经贸局的大力协调下,通过招商引资,由案外人魏某某收购石业公司股东强某某、刘某的股权,由案外人魏某某负责偿还石业公司所欠白某某执行款3307000元,案件执行完毕。

【典型意义】

优化营商环境是人民法院承担的一项重大社会保障职能,也是法院工作高质量发展的必然要求。在该案例中,清涧法院充分发挥主观能动性,积极联系清涧县经贸局,为企业引入“活水”,既为本地招商引资献力,又盘活了本土企业,同时让申请执行人和被执行人的案件得以执行完毕,达到了四方共赢的良好社会效果。该案的顺利执结也受到辖区党委政府和人民群众的充分肯定。

 

 
来源:榆林中院执行局
责任编辑:小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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