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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释法】自作聪明在借条上添加利息标准 榆林横山一男子被罚
作者:张汉生  发布时间:2023-09-27 15:55:55 打印 字号: | |

“利息是当场写的,还是后面加的?到底是谁写的?你要想清楚,如实讲……”近日,横山法院拓福成审判团队在审理一起蹊跷的民间借贷纠纷,拓福成法官就借条上“不对劲”的利息细节向原告一遍又一遍地发问,发现原告提交的借条中存在字迹明显不一致的情况,经拓福成法官多次询问并说明伪造证据的法律后果。最后,原告承认借条上的利息,是后来为了获得法院支持自行所加。拓福成法官当庭予以训诫并予以罚款2000元的处罚。


案情介绍

2009年6月5日,被告王某因生意周转困难向原告借款30000元,被告向原告出具借条一支,并由刘某和侯某担保。后被告未偿还借款,原告诉至法院。庭审中,横山法院对原告变造证据、虚假陈述的行为,作出了罚款2000元的决定。“本案原告提交的借条、当庭所作的陈述,都属于证据。原告擅自添加借条内容,并且在法庭上作虚假陈述,均妨碍了案件审理,应当受到处罚。所以,在法庭的一言一行都应当实事求是,谨言慎行!”横山法院法官拓福成说。

法官寄语

合法的民间借贷受法律保护,当事人索要借款本是合法行为,但当事人通过伪造证据的方式索要超出约定范围的利息,违反法律规定,要承担法律责任。希望当事人能够吸取此次教训,在庭审过程中坚守诚实信用原则,尊重法庭,自觉维护法律权威,坚决杜绝伪造证据等妨害民事诉讼的行为,切实维护公平正义。同时也要告诫其他人,必须要依法维权,违法犯罪不可取,所有违法犯罪的行为都将受到法律的严惩。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四条规定,诉讼参与人或者其他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伪造、毁灭重要证据,妨碍人民法院审理案件的;

(二)以暴力、威胁、贿买方法阻止证人作证或者指使、贿买、胁迫他人作伪证的;

(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已被查封、扣押的财产,或者已被清点并责令其保管的财产,转移已被冻结的财产的;

(四)对司法工作人员、诉讼参加人、证人、翻译人员、鉴定人、勘验人、协助执行的人,进行侮辱、诽谤、诬陷、殴打或者打击报复的;

(五)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方法阻碍司法工作人员执行职务的;

(六)拒不履行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的。

人民法院对有前款规定的行为之一的单位,可以对其主要负责人或者直接责任人员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来源:横山法院
责任编辑:小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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