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榆林中院公布2022年度十大审判执行案件!
  发布时间:2023-10-25 09:11:48 打印 字号: | |


为充分展示榆林两级法院审判执行工作成效,更好地发挥典型案件的示范引领作用。榆林中院决定在全市法院范围内开展“2022年度榆林法院十大审判执行案件”评选活动,经过层层推荐、评审,综合考虑案件的代表性、典型性,最终确定十大审判执行案件,现予以公布。


目    录


案例一 白某某诈骗案

案例二 张某某非法采矿、非法占用农用地案

案例三 靖边县人民检察院诉庞某某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民事公益诉讼案

案例四 刘某某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案

案例五 方某与榆林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物业服务合同案

案例六 许某某受贿案

案例七 闫某某、李某与张某某等十八人物件脱落、坠落损害责任案

案例八 某商业银行分行与姬某某信用卡纠纷案

案例九 某县人民检察院诉某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不履行职责公益诉讼案

案例十 段某与王某林离婚后财产纠纷执行案



下面

让我们
一起来看看吧


01

白某某诈骗案

【基本案情】

被告人白某某为某县人力资源和劳动保障局工作人员,2017年9月份至2021年7月份期间,谎称自己有能力为他人缴纳养老统筹、安排工作等,骗取惠某、刘某、贺某、惠某某等人的信任,为他们及亲友办理上述事项。为了骗取更多钱财,白某某向部分被害人提供已作废的劳动合同和公益性岗位聘用合同书并发放工资,制造办理成功的假象,持续骗取被害人信任。同时采取给予提成、免费办理公益性岗位等手段,诱使惠某、刘某、贺某、惠某某等人为其介绍办理上述事项的人。截至案发,扣除白某某案发前退赔及发放的工资,共计骗取惠某、刘某、贺某、惠某某等170 余人 1677.97万元。

【裁判结果】

榆林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白某某虚构事实,多次骗取他人财物,并涉多起养老诈骗,致 1000 余万损失无法弥补,所得赃款用于购买高端化妆品、服饰、鞋包等挥霍殆尽,数额特别巨大,情节严重,依法应予从严惩处。被告人白某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万元,责令退赔赃款。

【典型意义】

养老诈骗犯罪案件性质恶劣、危害极大,不仅给老年人造成经济损失,还严重影响老年人身心健康、家庭和睦。本案被告人白某某为满足自己的私欲,利用老年人及其亲属“走捷径”的心理,通过虚构可办理养老、医疗保险、解决子女就业、保障性住房等,骗取受害人巨额资金,持续时间达4年之久,造成多名老年人重大财产损失,社会影响极其恶劣,依法予以严厉打击。人民法院切实维护民生权益,尤其重视老年人的合法权益,以“零容忍”的高压态势,深入开展从严打击整治养老诈骗专项行动,主动延伸司法职能,宣传、提醒、引导老年人树立财产安全意识,提高防诈辨别能力,守护“养老钱”,为老年人权益保护撑起了一片“法治晴空”。




02

张某某非法采矿、非法占用农用地案

【基本案情】

2016年至2018年张某某在没有办理采砂许可证的情况下开采河砂,严重影响河势稳定、危害防洪安全。开采的河砂经过筛选后分为砂和砂砾石,砂被当场销售,剩余的砂砾石堆放在河道内。经陕西某科技公司测绘,张某某堆放的砂砾石100687.16立方米,总价值235.5049万元。2019年,当地水利局要求张某某将河道内堆放的砂砾石清理并恢复河道原貌。被告人张某某向该县某村租赁土地存放河道内开采的砂砾石,但未办理用地审批手续。经测绘,张某某堆放的砂砾石占地面积26.22亩(含基本农田14.22亩),其中天然牧草地2.64亩,旱地23.58亩。

【裁判结果】

府谷县人民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张某某未取得河道采砂许可证在河道管理范围内采砂,情节特别严重;违反土地管理法规,未经审批非法占用基本农田等农用地堆放砂砾石,数量较大,造成农用地毁坏。判处被告人张某某犯非法采矿、非法占用农用地等罪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4万元;依法没收公安机关扣押的91201.97立方米砂子;判决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被告张某某将非法占用的26.22亩土地恢复原貌。

【典型意义】

陕西地处黄河中游,生态功能突出,资源丰富。河砂属于重要的矿产资源,也是河床的重要组成部分,在维持水砂平衡、生物多样性以及堤防稳固等方面具有重要作用。本案被告人在黄河河道内非法采砂的行为严重危及黄河流域生态、河势稳定、防洪安全,人民法院立足环境资源保护和修复实际需要,在依法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同时,判令其对生态环境资源损失承担民事侵权责任,践行了惩处犯罪与生态修复并重的司法理念,构建了大气、水体、土壤、生物立体化的生态环境司法保护体系,护航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




03

靖边县人民检察院诉庞某某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民事公益诉讼案

【基本案情】

2017年至2021年期,被告庞某某在靖边县经营某刺青工作室,一直未办理营业执照、未取得卫生许可证。在未核实年龄及身份的情况下,先后为43名不特定未成年人进行文身服务,分别收取数十元至数百元不等的费用,部分未成年人因该文身就学、就业受阻。被告人在文身操作过程中使用一次性消毒纸巾,未使用麻药,颜料无合格证明。靖边县人民检察院于2022年4月26日立案后履行公告程序,期满后提起公益诉讼,要求庞某某停止侵害、赔礼道歉。

【裁判结果】

靖边县人民法院审理认为,庞某某向不特定未成年人提供文身服务的行为,影响了未成年人就学和就业,侵害了不特定未成年人的利益,该行为严重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判决庞某某立即停止向未成年人提供文身服务;在国家级媒体公开向社会公众书面赔礼道歉。宣判后,当事人均未提起上诉,本案已经发生法律效力。

【典型意义】

未成年人保护工作事关祖国未来。近年来,文身出现了“低龄化”现象,严重威胁着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影响着未成年人的就业和生活,而且容易诱发未成年人违法犯罪,成为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社会风险点。人民法院依法打击违法行为,向社会树立了正确的行为导向,彰显了人民法院积极参与未成年人文身治理,保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促进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的积极态度和有力措施。家庭、学校、社会、网络、政府、司法各方面都应当立即行动起来,共同努力,系统解决未成年人文身问题,为未成年人健康快乐成长筑起牢固的安全防线。




04

刘某某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案

【基本案情】

申请人刘某某系神木市初三在校学生,与被申请人刘某系父子关系。被申请人刘某多年来存在酗酒恶习,酗酒后肆意殴打申请人刘某及刘某母亲,造成该二人身体和心理不同程度的损伤。2022年3月18日,被申请人刘某再次酒后殴打申请人刘某并将其书包扔掉导致其无法正常上学。鉴于被申请人刘某不同意刘某母亲向其提出离婚诉讼而殴打过刘某及其母亲,且被申请人的酗酒恶习不改,申请人有面临再次被家庭暴力的现实危险,2022年3月,刘某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

【裁判结果】

神木市人民法院审查认为,申请人提供的证据,可以证明申请人有面临遭受被申请人家庭暴力的现实危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的相关规定,裁定禁止被申请人刘某对申请人刘某实施殴打、威胁等形式的家庭暴力;禁止被申请人刘某骚扰、跟踪申请人刘某及相关亲属。

鉴于被申请人刘某在法院传唤时态度消极,对本案处理未予足够重视,为有效防止家族暴力事件的再次发生,神木市人民法院联合民政局、市妇联、市公安局、申请人所在麟州街道办事处等相关单位共同对被申请人刘某进行了威慑和教育,促成了被申请人对未成年人人身安全保护的清醒认知和严格自律。通过法官后期回访,申请人刘某恢复上学,并顺利参加中考,升入高中。

【典型意义】

人身安全保护令是一种民事强制措施,是人民法院为了保护家庭暴力受害人及其子女和特定亲属的人身安全、确保婚姻案件诉讼程序的正常进行而作出的民事裁定。妇女、儿童、老人作为弱势一方,在遭受家庭暴力或者面临家庭暴力的现实危险时,均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保护令申请。本案是榆林法院发出的首份涉未成年人人身安全的保护令,为了有效遏制家庭暴力的再次发生,人民法院主动延伸司法职能,积极将家庭暴力防控纳入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体系,联合社会各相关单位共同对施暴者刘某进行威慑和教育,织密了未成年人健康成长司法保护网,切实保护了未成年人及其相关亲属的合法权益,为未成年人健康成长保驾护航。




05

方某与榆林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物业服务合同案

【基本案情】

方某系定边县某小区业主,拥有该小区地下车位使用权。榆林某物业公司系该小区的物业管理企业。2022年6月方某之子购买电动汽车一辆,方某拟在自家车位上安装充电桩,遂向物业公司提出申请,要求其出具同意在该车位安装汽车充电桩的证明文件。物业公司以车库配电设施负荷不足、存在消防安全隐患等为由拒绝。方某提起诉讼,要求物业公司在其申请书上出具同意安装意见并加盖公章。

【裁判结果】

定边县人民法院审理认为,方某作为车位的权利人,对建筑物专有部分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处分的权利,充电桩是新能源汽车实现使用目的不可或缺的设备,现方某安装充电设备符合车位正常使用功能,物业公司应当给予必要的协助。物业公司不能以主观判断存在安全隐患为由拒绝协助业主申请安装充电桩。法院判决由物业公司在方某提交的《车位及允许施工证明》上出具同意安装新能源汽车充电桩的意见。宣判后,物业公司不服提出上诉,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典型意义】

民法典第九条“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有利于节约资源、保护生态环境”,倡导绿色环保的发展理念。近年来随着新能源产业迅猛发展,越来越多的消费者选择购买新能源汽车出行,积极尝试“绿色、环保、节能”的低碳新生活。充电设施建设是电动汽车应用推广的一项重要举措,作为物业公司需积极响应国家关于绿色能源发展的新要求,主动顺应广大业主的实际需求,切实履行好充电桩安装等相关协助服务,将民法典精神落到实处,而不应成为绿色能源发展的“绊脚石”。本案对新时期物业公司的服务提出更高的要求,对提高老百姓购买新能源汽车的积极性,保障新能源安全,促进节能减排具有重大意义。




06

许某某受贿案

【基本案情】

2011年12月至2020年6月间,被告人许某某先后在担任国家电网公司基建部技术经济处处长、综合处处长,国家电网陕西省电力公司党委委员、副总经理,国家电网甘肃省电力公司党委副书记、总经理,国家电网西藏电力公司党委副书记、总经理期间,利用职务便利,在物资供应、工程承揽、岗位调整等方面为夏某、王某某、顾某某等11人或其公司谋取利益,收受上述人员所送2810.7164万元、美元25万元,企业干股307万元(其中207万元干股系未遂),价值77万元的丰田陆地巡洋舰越野车1辆,折合人民币3358.8829万元。

【裁判结果】

榆林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许某某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数额特别巨大,判处被告人许某某犯受贿罪有期徒刑十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万元;被告人受贿违法所得依法予以追缴,扣押在案赃款2374.8829万元 、赃物丰田陆地巡洋舰越野车一部依法予以没收,上缴国库。宣判后,被告人许某某未上诉,检察院未抗诉,被告人家属主动代其缴纳罚金人民币100万元。

【典型意义】

本案是榆林法院审理的首例厅局级领导职务犯罪案件,被告人许某某作为一名党的高级干部,滥用手中的权力,谋取私人利益,受贿金额特别巨大,严重破坏了党风廉政和社会公正。社会各界代表共计40余人现场旁听了庭审,起到了很好的警示教育作用,教育党员干部要树立正确的权力观,要牢记党的初心和使命,坚守清廉底线。本案展示了国家对腐败行为的“零容忍态度,也向广大干部群众宣示了党纪国法的至高性和严肃性,对于建设廉洁政府、推动社会公平正义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07

闫某某、李某与张某某等十八人物件脱落、坠落损害责任案

【基本案情】

闫某某、李某均系绥德县某银行职工,二人分别所有的帕萨特小轿车、吉普指南者小车停放在其单位家属院内。张某某等十八被告均居住在绥德县某家属院,2021年4月30日中午,因刮大风,将设置在该家属楼顶部用于十八被告楼顶防水的彩钢、太阳能设施从楼顶脱落、坠落,砸中闫某某、李某停放的前述车辆,致其不同程度损坏。经鉴定,帕萨特小轿车损失为32668元、吉普指南者小车损失为78706元,共计111374元。

【裁判结果】

绥德县人民法院审理认为,公民的合法财产受法律保护。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及其搁置物、悬挂物发生脱落、坠落造成他人损害,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判决由张某某等十八被告赔偿闫某某、李某各项损失共计111374元,每名被告各赔偿数额6187元。

【典型意义】

伴随着我国的高速城镇化,人民的居住和生活环境也在迅速实现密集化、高层化。生活空间的不断紧缩使公共空间安全日益成为与人民群众切身相关的重大利益。本案是高空坠物致物损害的典型案例,通过适用过错推定原则、责任类型区分规则,本案正确划分了多名被告的侵权责任,使受害者的合理损失得到及时弥补,同时为公众指明了防范危险的行为准则,向民众传递预防高空坠物致损的防范义务,引导社会各方面共同构建更加安全的公共生活空间。间。




08

某商业银行分行与姬某某信用卡纠纷案

【基本案情】

2013年4月7日,某商业银行分行与姬某某签订了信用卡领用合同,并向其发放了信用卡。姬某某于2014年5月4日持卡消费而产生借款49910.89元,同年12月17日偿还770.13元后再未还款。该银行于2021年提起诉讼,要求姬某某偿还借款本金49140.76元及透支利息、复利、违约金共计199579.5元。

【裁判结果】

榆阳区人民法院审理认为,姬某某所欠本金49140.76元与银行主张产生的利息、复利、违约金149668.61元相较,银行的孳息收入比约为年42.8%,其收益明显过高。姬某某负担明显过重,且银行放任违约行为持续七年之久,违反了及时止损义务,依据最高法院相关规定,对金融借款年化收益明显过高的予以调减。判决由姬某某偿还某商业银行分行信用卡透支本金49140.76元,以及按照年利率24%的标准计算的利息、违约金等费用。宣判后,某商业银行分行不服提出上诉,二审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典型意义】

借贷利率约定过高的,人民法院可以依法予以调整。本案原告设定的利率畸高,使双方利益严重失衡,超越了法律规定的上限,并存在怠于行使权利,不及时防止损失扩大的情节,法院参照相关规范对此予以调整,避免银行利用优势地位使贷款合同条款对借款方过度不利,起到了合理规制商业银行经营行为,促进金融市场健康发展。




09

某县人民检察院诉某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不履行职责公益诉讼案

【基本案情】

2021年11月至2022年2月期间,某县人民检察院在履行监督职责时,发现某县华某小区等7个住宅小区消防设施配备不齐,其中有5个住宅小区未进行消防验收即投入使用,2个住宅小区未依法进行消防备案等。某县人民检察院于2022年3月发出检察建议书,建议履行监管职责,县住建局书面回复已约谈7个建设单位,发出消防隐患督办函,限期整改,并对4个建设单位列入违法失信“黑名单”。检察院再次勘查时发现案涉小区未完全整改,遂提起公益诉讼,要求某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履行监管职责。

【裁判结果】

人民法院审理认为,某县住建局负责本辖区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备案以及备案抽查等工作,对其辖区内的建设工程未经消防验收或备案即投入使用的违法行为进行查处是其法定职责。判决责令被告某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依法履行监管职责,推动华某小区等7个住宅小区消防设施配备达到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规定的验收标准。宣判后,双方当事人均服判息诉,本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典型意义】

近年来随着我国城市建设的快速发展,伴随而来的房屋安全问题也较为突出。消防遗留问题在榆林市部分区县具有长期性、普遍性、复杂性的特点。本案所涉小区未进行消防验收或备案,存在消防安全隐患,人民群众的消防安全处于受侵害状态。住建局作为房屋的管理机关,其履行监管职责的情况直接关系到房屋所有权人及其使用权人的人身及财产安全。本案住建局在公益诉讼起诉人检察院的督查下履行了相应的监管职责,加快了小区的消防设施设备的工作进度,消除了安全隐患,改善了人民群众的住房安全,避免危害后果的发生,有力提升了人民群众的满意度,促进了社会和谐稳定。




10

段某与王某林离婚后财产纠纷执行案

【基本案情】

段某(女)与王某林(男)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中,法院查明王某林名下一人公司与榆林市某房地产公司开发的合作项目上有收益,确定某房地产公司为协助义务人,并向其送达了扣留、提取裁定。该案判决生效后,段某于2021年3月向榆阳法院申请执行,要求王某林支付2000万元,并负担案件受理费、保全费等。执行期间,王某林名下的一人有限公司同意为上述债务提供担保。因被执行人、协助义务人某房地产公司拒不配合法院执行工作,法院依法对被执行人王某林予以司法拘留15日。经查实,截至2022年11月该房地产公司私自替被执行人王某林偿还另外款项566.6361万元。为此法院于2022年12月向该房地产公司发出《责令限期追回通知书》。

【执行结果】

榆阳法院责令房地产公司将替被执行人王某林偿还的款项566.6361万追回;逾期未追回的,法院将依法裁定其在上述566.6361万数额内向申请人承担责任。该房地产公司不服,先后向榆阳法院、榆林中院提起执行异议、复议申请,均被裁定驳回。后在榆阳法院主持下,某房地产公司与申请执行人段某就上述566.6361万元款项达成了具体支付协议,并已履行。

【典型意义】

依法协助人民法院执行工作是有关单位的法律义务。本案中,协助执行人某房地产公司在收到法院扣留、提取协助执行通知书后,仍私自将被执行人应分收益款项转付他人,严重妨碍了法院正常的执行活动。因该行为对申请人段某造成财产损失,故需要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解决执行难题,需要社会各界支持配合,提高协助部门人员的法治素养,畅通执行渠道,有协助义务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积极履行法院要求的协助义务,切勿以身试法,以免造成不可挽回的严重后果。

来源:审管办
责任编辑:小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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