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呼某与被执行人陕西延长石油某化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化工公司)、田某民间借贷纠纷二案,2014年经神木法院审理后判决由二被执行人向申请执行人偿还借款本金600万元及利息。因二被执行人未按照判决书履行偿还义务,申请执行人呼某于2014年8月分别申请强制执行,神木市法院立案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神木法院通过常规执行措施并未查控到二被执行人相关财产线索。后经过深入调查,查明被执行人某化工公司前身为神木一民营煤炭焦化企业,后经改制和融资,被陕西延长石油矿业有限责任公司注资并实际控股,但由于经营不善于2014年左右停产。该公司还与杭州某节能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节能科技公司)签署合作协议,由节能科技公司在某化工公司旁边投资修建发电厂,某化工公司将煤炭焦化生产过程中所产生的废气供节能科技公司免费用于发电,期限为十年。合作期满后发电厂归该化工公司所有。因该化工公司停产导致合作协议无法履行,同时引发节能科技公司无废气可用于发电,继而引发节能科技公司无售电收入而出现资金链断裂,引起了连锁纠纷和诉讼。而该化工公司对外融资款更是无法偿还,几家公司整体陷入僵局。
直接强制执行不是不可以,但相关联的几家公司怎么办?难道要眼睁睁看着拥有先进设备的企业因债务而陷入困境?不甘心的情绪萦绕在执行干警的心头,如何保障当事人权益的同时将这些设备高效利用起来,成了执行干警思考的问题。
执行过程中,执行干警并未对某化工公司采取常规执行措施。而是和该公司共同探讨,通过多方协商将该公司先进的生产设备和完善的生产线对外承包,收取承包费用于偿还债务。这样既可以偿还某化工公司的债务又可以解救节能科技公司因无气可用而无法动弹的连锁困境。经过多次座谈协商,最终于2018年、2019年先后和两位承包人达成承包协议,由承包人按月从应支付给某化工公司的承包费中直接向申请人支付20万元,剩余承包费用于支付其他债务。但从2021年起,该公司法定代表人第三次调整后,将该化工公司生产线另行承包给他人,且不能按照前期的方案处理本案,经多次督促后仍然不能积极处理。2022年经申请执行人申请后依法将两案恢复强制执行,但公司名下账户已经无任何存款,相关机器设备也办理了抵押和质押登记,法定代表人拒不到庭申报相关财产。
2023年,执行人员一方面依法拘传该化工公司法定代表人到庭,另一方面与第三承包方协商,最终达成和解协议,由第三承包方当日代该化工公司付款20万元,剩余款项每月支付10万元,本案现正常履行中。
在本案的执行中,神木市法院根据案件实际情况,应用善意文明的执行理念,没有简单地查封、冻结、拍卖了事,而是在保障申请执行人权益的前提下,有效维护企业利益,对于暂时困难但是有先进设备和良好发展前景的企业被执行人,以“蓄水养鱼”,而非“竭泽而渔”的方式,最大限度的降低执行措施对企业等市场主体的不利影响,为企业更好发展和营造法治化营商环境作出积极贡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