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5月28日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颁布四周年纪念日,自《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实施以来,榆林市两级法院始终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武装头脑、指导实践、推动工作,全面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驰而不息做好贯彻实施民法典的各项工作,依法适用民法典,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
为持续学习贯彻实施民法典,以更加具体形象生动的方式展示榆林法院贯彻实施民法典的工作成效,榆林法院特选取与人民群众生活密切相关的7例典型案例向社会公布,让我们一起来看看吧!
目录
①方某与榆林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物业服务合同案;
②闫某某、李某与张某某等十八人物件脱落、坠落损害责任案;
③榆林某房地产代理有限公司与王某涛中介合同纠纷案;
④薛某壮诉王某娜婚约财产纠纷案;
⑤路某明诉杨某龙彩票、奖券纠纷案;
⑥赵某与焦某争夺子女抚养权纠纷案;
⑦“同居”老人居住权纠纷案。
案例一
方某与榆林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物业服务合同案
【关键词】
物业服务合同 \ 绿色原则
【案情概要】
方某系定边县某小区业主,拥有该小区地下车位使用权。榆林某物业公司系该小区的物业管理企业。2022年6月方某之子购买电动汽车一辆,方某拟在自家车位上安装充电桩,遂向物业公司提出申请,要求其出具同意在该车位安装汽车充电桩的证明文件。物业公司以车库配电设施负荷不足、存在消防安全隐患等为由拒绝。方某提起诉讼,要求物业公司在其申请书上出具同意安装意见并加盖公章。
【裁判结果】
人民
【典型意义】
民法典第九条“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有利于节约资源、保护生态环境”,倡导绿色环保的发展理念。近年来随着新能源产业迅猛发展,越来越多的消费者选择购买新能源汽车出行,积极尝试“绿色、环保、节能”的低碳新生活。充电设施建设是电动汽车应用推广的一项重要举措,作为物业公司需积极响应国家关于绿色能源发展的新要求,主动顺应广大业主的实际需求,切实履行好充电桩安装等相关协助服务,将民法典精神落到实处,而不应成为绿色能源发展的“绊脚石”。本案对新时期物业公司的服务提出更高的要求,对提高老百姓购买新能源汽车的积极性,保障新能源安全,促进节能减排具有重大意义。
案例二
闫某某、李某与张某某等十八人物件脱落、坠落损害责任案
【关键词】
脱落 \ 坠落 \ 侵权责任
【案情概要】
闫某某、李某均系绥德县某银行职工,二人分别所有的帕萨特小轿车、吉普指南者小车停放在其单位家属院内。张某某等十八被告均居住在绥德县某家属院,2021年4月30日中午,因刮大风,将设置在该家属楼顶部用于十八被告楼顶防水的彩钢、太阳能设施从楼顶脱落、坠落,砸中闫某某、李某停放的前述车辆,致其不同程度损坏。经鉴定,帕萨特小轿车损失为32668元、吉普指南者小车损失为78706元,共计111374元。
【裁判结果】
绥德县人民法院审理认为,公民的合法财产受法律保护。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及其搁置物、悬挂物发生脱落、坠落造成他人损害,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判决由张某某等十八被告赔偿闫某某、李某各项损失共计111374元,每名被告各赔偿数额6187元。
【典型意义】
伴随着我国的高速城镇化,人民的居住和生活环境也在迅速实现密集化、高层化。生活空间的不断紧缩使公共空间安全日益成为与人民群众切身相关的重大利益。本案是高空坠物致物损害的典型案例,通过适用过错推定原则、责任类型区分规则,本案正确划分了多名被告的侵权责任,使受害者的合理损失得到及时弥补,同时为公众指明了防范危险的行为准则,向民众传递预防高空坠物致损的防范义务,引导社会各方面共同构建更加安全的公共生活空间。
案例三
榆林某房地产代理有限公司与王某涛中介合同纠纷案
【关键词】
中介合同 \ 跳单 \ 诚实信用
【案情概要】
原告榆林某房地产代理有限公司(乙方)与被告王某涛(甲方)签订了看房确认书。约定:乙方促成甲方与购买人签订买卖合同(即甲方与乙方提供的购房人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后,甲方应向乙方支付房屋成交价格1%的居间服务费。该费用在甲方与乙方提供的购房人签订买卖合同时一次性支付。且甲方在与乙方签订本协议后(包括甲方的直系亲属、个人关系人)不得擅自与乙方提供的购房人进行交易活动,否则甲方应支付乙方房屋成交价10%的违约金。合同签订后,被告王某涛丈夫曹某与韦某签订了转让合同,购买了案涉房屋并支付了购房款。原告认为被告购房成功,却未支付居间服务费,故诉至法院。
【裁判结果】
榆阳区人民法院审理认为,中介人按居间合同约定促成合同成立,完成中介服务的,委托人应当按照约定支付报酬。委托人主张订立合同与居间人无关系自行联系但又无证据证明的,法院不予支持。委托人跳单行为有违诚实信用原则,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为此,判决由被告王某涛支付原告榆林某房地产代理有限公司中介费10600元及违约金 2120 元。
【典型意义】
“跳单行为”不仅会让中介人的劳动成果付之东流,甚至还可能带来房屋产权问题、资金安全等隐患,增加了房屋交易风险。《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六十五条的规定体现了法律对中介人的付出予以尊重和认可,确认了实际提供服务的中介人享有报酬请求权,为保护中介方的合法利益明确了法律依据。即委托人与中介人成立中介合同后,委托人利用中介人提供的交易机会和媒介服务,最终与相对人订立了合同,若双方如约履行中介合同,委托人应当对支付中介报酬有预期,支付报酬系其应履行的合同义务。但委托人在接受并利用中介服务后绕开中介人直接与相对人订立合同,实际上系一方面利用中介人提供的信息和服务,一方面又绕开中介人与相对人直接订立合同,使中介人得不到报酬,委托人以此方式不支付中介费的行为违背了诚信原则,不利于鼓励诚信交易,仍应按约向中介人支付相应的报酬。
案例四
薛某壮诉王某娜婚约财产纠纷案
【关键词】
彩礼 \ 共同生活 \ 结婚
【案情概要】
原告薛某壮与被告王某娜于2017年相识并确立恋爱关系,在恋爱期间,被告王某娜曾中止妊娠。2018 年12月23日在酒店举行了订婚仪式,原告给付被告衣服、金银首饰折款88000元。2019 年2 月23日按照农村习俗举办婚礼,原告给付被告彩礼10001元,双方未生育子女。共同生活期间,原告及父母给被告微信多次转账,并陪同被告多次前往医院就诊。后原、被告因生活琐事发生矛盾,被告王某娜于2021年6月离家,至今未归。2022 年2月26日,双方发生纠纷报案至派出所。现原告要求被告返还上述财物,双方无法协商一致,故诉至法院。
【裁判结果】
吴堡县人民法院审理认为,彩礼是指以结婚为目的,按照当地风俗习惯,一方或其家庭成员给付另一方的礼金及贵重财物。若未婚男女双方确已共同生活但最终未能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给付彩礼请求返还彩礼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双方共同生活的时间、彩礼数额并结合当地风俗习惯等因素确定是否返还及具体返还数额。为此,判决被告一次性返还原告彩礼款20000元。
【典型意义】
民法典出台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五条的规定较为明确,但实践中的情形各种各样,如何裁判有赖于案件的具体情况。处理婚约财产纠纷案件,不能仅以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为由,简单的认定彩礼应予返还,应以现行法律为基础,充分结合案情,考虑给付彩礼款数额、同居生活时间长短、双方未缔结婚姻关系的原因和过错、有无子女、女方是否终止妊娠、彩礼使用情况等因素,按照照顾无过错方及公平原则,综合认定彩礼应否返还及返还数额。在遏制高额彩礼的前提下,客观、公平的维护女方的合法权益。
本案中,人民法院考虑原、被告双方因未达到法定结婚年龄而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双方已经共同生活近三年、举办了婚礼等事实,以及女方在共同生活期间人工流产,终止妊娠,被告应当给予原告适当补偿等综合考虑,酌情认定被告返还原告彩礼20000元。这样既能避免机械适用法律,彰显法律上的人文关怀,又能维护公序良俗,实现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
案例五
路某明诉杨某龙彩票、奖券纠纷案
【关键词】
彩票归属权 \ 微信购买彩票 \ 直播代刮彩票
【案情概要】
被告杨某龙在快手直播平台直播刮彩票,并替他人直播刮彩票吸引流量。2021年3月10日,原、被告添加微信,此后,原告数次在被告处购买彩票并由被告在直播间刮彩票。每次刮彩票前,被告都会和原告协商时间,让原告进直播间观看。若被告刮中奖,则将中奖金额通过微信转账给原告。2021年3月19日下午1:54分,原告再次通过微信在被告处购买彩票并要求现在进行刮奖,被告在彩票店取回彩票后,将数本彩票本向原告展示并要求原告选择一本。下午2:12,原告让被告决定,被告为原告选择了一本“财富传奇”,彩票本选定后,被告当即向原告发微信说:“我开播你进来”,原告遂进入直播间,当时直播间只有包括原、被告在内二三人。被告在直播间刮“财富传奇”彩票本并刮出100万元大奖。下午2:34,被告微信告知原告来找他,并给原告发送定位。原告到达被告所在位置后向被告索要彩票,被告称中奖彩票系自己购买,给原告购买的彩票尚未刮奖,给原告发送定位系让原告领走自己的彩票本。原告便报警处理,警察出警后对原、被告进行询问,被告已于2021年3月31日将中奖彩票进行兑奖,兑奖金额为80万元(已扣除税金20万元)。
【裁判结果】
府谷县人民法院审理认为,当事人双方对成立彩票买卖关系并无异议,彩票经订购人发出指示并支付票款后,彩票权利亦应归订购人而非出卖人所有。判决被告返还原告彩票中奖奖金。
【典型意义】
随着互联网的快速发展,部分彩民通过微信订购彩票并由出卖人代刮彩票,一般彩票也并未立即交付订购人,而由出卖人保管并代刮彩票,后彩票中奖则因彩票归属权产生纠纷,一般该类纠纷案件的争议焦点在于对彩票归属权的认定。
彩票订购人在通过微信、直播等互联网方式线上购买彩票时,一方面因彩票不记名、不挂失的特性,另一方面因出卖人不能立即交付彩票,故彩票订购人应谨慎购买彩票,同时保留好相关证据,以便于发生纠纷时,能够更好的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案例六
赵某与焦某争夺子女抚养权纠纷案
【关键词】
抚养权 \ 探望权
【案情概要】
赵某与焦某婚后育有一子一女,已满八岁,但均未成年。因赵某工作繁忙,二子女主要与母亲焦某共同生活并建立了深厚的感情。后因赵某与焦某感情不和,赵某起诉离婚,双方对子女抚养产生争议。
【裁判结果】
榆林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认为,焦某婚后大部分时间都用来抚养照顾孩子,弟弟亦向法院表明,姐姐对其生活学习非常照顾,姐弟俩与母亲共同生活多年,不愿意和母亲分开。如判决两个孩子分开抚养,可能不利于两个孩子的成长。经法院调解,最终确定二子女随母亲焦某一起生活,赵某对子女享有探望权,每月至少四次。
【典型意义】
离婚案件中,双方对子女抚养权往往存在争议,法院在认定抚养权时应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人成长的原则确定抚养权归属。本案中,涉及两个子女的抚养权,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并未将子女抚养权分开裁判,而是基于子女一直由母亲照顾,子女间形成深厚的感情表示不愿意分开的事实进行多次调解,最终确定二子女由母亲抚养,父亲具有探望权。该案在国家放开三孩政策背景下,对于多子女抚养权纠纷案件的审理具有一定借鉴意义。
案例七
“同居”老人居住权纠纷案
【关键词】
共同生活 \ 居住权 \ 老年人
【案情概要】
任某夫妇育有任某甲等五个孩子,其中任某乙系智障患者。1997年,李某与任某开始同居生活,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李某负责照顾任某以及任某乙的生活起居,长达二十多年。2018年任某去世后,任某甲兄弟四人曾与李某协商一致,由李某继续照顾任某乙。后任某乙病重,任某甲认为李某失职,且没有能力继续照顾,遂提起诉讼要求李某腾出案涉房屋。
【裁判结果】
榆林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认为,李某与任某虽未办理结婚登记,但任某认可李某的妻子身份,并在其手书的家谱中明确记载任某与李某的“续婚”事实。在任某去世后,任某甲兄弟四人曾协商由李某照顾任某乙。以上事实,说明李某在家庭中的身份并非保姆。且李某在该家庭中长期生活,并照顾任某及任某乙长达二十多年,可对该房屋享有继续居住利益。遂判决驳回任某甲的诉讼请求。
【典型意义】
生活中,丧偶老人共同生活的现象较为普遍,但出于种种考虑,一般不办理结婚登记。一旦一方去世,另一方可能会被要求搬离住所,其基本生存难以保障。本案基于李某长期与任某共同生活及李某照顾任某乙的事实,认定李某对案涉房屋具有居住利益,有力地保护了老年人合法权益。本案判决生效后,任某甲主动与李某达成和解,社会效果较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