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府谷县人民法院成功执结了一起罚金案件,通过冻结被执行人名下银行账户,成功促使其主动履行了4000元罚金义务。
据悉,董某某因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其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经法院审理后,依法判决董某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二个月,罚金人民币4000元。
因董某某未在期限内缴纳罚金,案件被移送至法院执行局执行。执行法官接到案件后,立即向被执行人董某某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督促其积极履行还款义务。与此同时,执行法官对被执行人展开网络查询,根据网上查询信息反馈,查明被执行人名下银行账户内有存款,为保障案件能够顺利执结,遂依法采取了冻结措施。在发现自己的银行卡被法院冻结后,董某某终于认识到了事情的严重性,后知后觉的董某某只得将4000元罚金如数交到了法院。至此,该起罚金案件成功执结。
罚金是法院判处犯罪人向国家缴纳一定数额金钱的刑罚方法,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能够适应罪行的轻重程度以及被告人的认罪态度等情况,具有一定的特殊预防作用,还能从客观上防止他们重新犯罪。在此告诫刑事财产刑案件被执行人,破除侥幸心理,主动履行生效裁判文书确定的财产刑义务,否则将承担法院依法强制执行和社会信用联合惩戒的后果。
法条链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